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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花溪区水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单位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及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9〕2号)、《中共贵阳市花溪区委、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关于花溪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花党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贵阳市花溪区水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水务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务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结合地方性有关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区级管理规定,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配合编制防洪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务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协助做好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三)协助水资源保护工作。指导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协助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地方性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负责水务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水务行业的特许经营管理;指导原水、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制度。

(六)负责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特许经营管理;指导监督全区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厂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七)按规定制订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协助开展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务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八)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执行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区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中小型水利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水务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九)负责农村水务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综合利用。组织河流的治理和开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区内水库、河道、堤防及其他水务设施的监督管理与保护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水库、河道及其他水工程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水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十一)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二)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全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组织指导水务行业管理的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务建设市场,负责水务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全区水务科技、信息化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重大水务科技项目的研发和水务现代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办理有关水务涉外事务。

(十四)协调构建河长组织体系,明确河长工作职责,建立河长制有关制度,承担区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工作中涉及水务的相关要求,组织拟制行业内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全区河流和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监督实施;承担本行业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六)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扶贫开发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承担本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十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责调整。

1.将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职责划给区自然资源局;将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划给市生态环境局花溪分局;将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划给区农业农村局;将水旱灾害防治职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划给区应急管理局。

2.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或收回机关。

(十九)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应急局在水旱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工作中涉及水务的相关要求,组织拟制行业内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全区河流和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监督实施;承担本行业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局,以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会同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要求建立与国家、省、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的、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第四条 区水务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财务室)。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秘、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综合、保密、保卫、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宣传、督查督办、计划生育、青年、后勤保障、禁毒、意识形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目标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区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草拟全区水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水务行业职工队伍建设;承担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全局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负责编制区水务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负责管理局机关财务、资产;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水务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统一管理;协助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开展有关涉水事务的财务工作。负责承担本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二)综合业务办公室(区河长制办公室)。拟订全区水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水务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水务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权限范围内水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指导开展水务工程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负责水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水务建设投资计划,负责水务行业综合统计工作;协调县际河流有关事务;承担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

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规划、协助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指导开展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城乡供水、人畜饮水、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及征收水行政事业性规费工作。指导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指导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工作,指导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按权限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地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开展全区河流的开发、治理,指导河流修复以及河流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承担区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水利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放管服”改革工作并监督检查。结合地方性有关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区级管理规定。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受理并办理区级水务行政审批和公共管理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和公共管理服务管理事项的动态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编制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示;指导水事纠纷预防调处工作。承办本部门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指导水利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组织拟订水利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负责全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制订供水行业的质量技术、运营服务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供水企业(含自建供水企业)资质审核和管理工作;协助权限内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项目技术方案的审查;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管理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协调城市建设中供水及排水管网管线等设施的改、扩建工作;负责供水企业计划停水的监督管理;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厂的行业管理及污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实施工作;按照污水处理及再生水的相关标准指导全区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厂等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排水规划中政府投资的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厂的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再生水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城镇排水许可制度。

组织开展小型骨干水源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开展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负责组织拟订全区河流和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监督实施;承担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党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按有关章程、规定设置,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水务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第六条  规范所属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其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花溪区水务管理局

主要负责人:宋亚菲(局党委书记、局长)

办公(通讯)地址:花溪区明珠大道行政中心二楼A222

邮政编码:550025

办公电话:0851-83620752

传真电话:0851-83620752

电子邮箱:hxqswglj@huaxi.gov.cn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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