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县属各福利企业:
为贯彻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12年度全县福利企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和时间
凡2012年12月底前持有盐城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且2012年度已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福利企业,均是本次年审的对象。今年县年审工作自2013年11月15日开始,至2013年11月30日结束。
二、年审内容及标准
(一)年审内容。
1. 企业基本情况。注册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福利企业及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时间、生产经营项目。
2. 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福利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3. 企业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
4.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分别核算情况。
5.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情况。
6. 企业申报纳税、减免退税情况。
7. 企业招用残疾职工情况。包括具体残疾情况,残疾职工的身份和实际年龄、劳动上岗制度及残疾职工的基础档案资料健全情况。
8. 残疾职工逐月安置比例及全年安置比例情况。
9. 残疾职工的权益保护情况。包括用工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办理等。
10. 残疾职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情况。
11. 残疾职工岗位位置、上岗及出勤等劳动权利保障情况。
12. 企业会计核算健全情况。
13. 企业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健全情况。
14. 企业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情况。
15. 企业有无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现象。
16. 民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核查的其他方面情况。
(二)年审标准。
1. 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要有合同文本),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有明确的岗位并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2. 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
3. 企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县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查是否真实缴纳社会保险、要查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凭证原件,报送复印件)。
4. 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不低于县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查工资是否实际发放)。
5. 企业招用的残疾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6. 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和经营(查是否招用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7. 企业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措施(查是否有工种及班次表,企业职工考勤工资汇总表,是否实际在岗)。
8.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完整的退减税台账,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如实申报纳税,无虚报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情况。
9. 企业残疾职工原有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根据规定一律作废,必须按规定重新申请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0. 企业自觉接受民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年审不合格的认定及处理
(一)福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审不合格。
1. 已被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2. 残疾职工无劳动岗位的;
3. 涂改、伪造、借租、转让《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
4. 与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务合同或服务协议的;
5. 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
6. 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的;
7. 不符合年审标准其他规定的。
(二)对年审不合格企业的处理。
对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无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及其他不正当方法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对不符合年审标准中1、4、5项标准的,安置残疾人员不得列入安置比例及有关退减免税限额算。
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作出限期整改决定。整改不到位的,将严肃处理,直至吊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四、年审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
福利企业年审工作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国税、财政、审计、人社、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由上述六个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年审工作小组,联合开展年度审查。
(二)分阶段进行年审。
第一阶段(11月15日—11月20日)。企业自查。各企业根据要求,认真自查和填写福利企业年审表,完善年检相关材料。
第二阶段(11月20日—11月30日)。审核普查。由年审工作小组逐个企业进行审查,各企业要提供残疾人的工种、班次,检查期间残疾人必须全部在岗。
第三阶段:市抽查。时间由市里统一安排,市抽查面一般不低于5%,经年审合格的福利企业,由市年审工作组做出年审结论。
特此通知。
附件:1. 江苏省福利企业年审表
2. 福利企业职工花名册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3日
附件1
江苏省福利企业年审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企业工商营业 执照注册号
企业税务登记号
福利企业证书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企业申报数
县(市、区)审查数
企业职工总人数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残疾人职工 各月上岗人数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残疾人职工各月 上岗人数所占比例%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企业实交增值税、营业税总额
万元
万元
应退减增值税、营业税总额
元
元
实退减增值税、营业税总额
元
元
企业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元
元
残疾职工月人均工资
元
元
残疾职工月人均投保额
元
元
残疾职工上岗 基本设施情况
企业自查意见
签字: 2013年 月 日
盖章:
县(市、区)
审查意见
签字: 2013年 月 日
盖章:
市民政局年审 认定结论
签字: 2013年 月 日
盖章:
备注:本表格一式三份(企业、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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