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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扶持花卉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昌江黎族自治县

扶持花卉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扶持花卉产业花卉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速花卉产业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建设,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细则的通知》(昌府〔2021〕39 号)、《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2021 年修订)的通知》(昌府〔2021〕105 号)、《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扶持花卉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府办〔2018〕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花卉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花卉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开展花卉活动,花卉种植、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技术水平提升奖励等方面的财政资金。已享受政府补贴的,不再重复补贴。

第三条 花卉资金遵循现行财政资金管理法规、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花卉资金管理工作,花卉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林业局共同管理,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五条要充分发挥花卉资金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每年举办一场花卉博览会、一场产业论坛、一场招商推介、一趟外出考察、一次产品评选大赛,最终打造出昌江花卉产业的一系列拳头产品,持续推动花卉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并进一步激发花卉企业内生动力,鼓励企业在产品升级和技术创新方面多下功夫,切实做大做强我县的花卉产业。

同时,以每年一次的绩效评估,将花卉产业发展目标实现情况与花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量化考核,确保花卉资金使用达到预期效果。

第六条 花卉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展原则。坚持花卉资金专项用于花卉产业发展领域,符合昌江产业发展战略和花卉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培育成为昌江重要的特色支柱产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突出重点原则。坚持“扶大、扶强、扶优、扶特”要求,确保花卉资金重点用于对昌江花卉产业发展具有积极引领和示范作用的重大项目,提升花卉产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花卉资金的申报、审批、下达实行公开,力求花卉资金的使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 花卉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计划

第七条 由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和《昌江黎族自治县扶持花卉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要求,每年度安排100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县内花卉产业发展。其中花卉资金20%左右用于开展花卉活动,40%左右用于花卉种植面积奖励,20%左右用于基础设施建设,20%左右用于电商销售及新品种新技术提升奖励等方面。

第八条 花卉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标准。

(一)花卉活动开展

1.县委、县政府主办的相关花卉活动从花卉资金中列支。

2.在县域范围内与县政府联合举办花卉展览、花卉旅游等花卉活动,按企业投资总额的3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县林业局委托第三方进行投资总额结算审核,以审核结果的30%补贴。

3.对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展,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对在省级以上(不含省级)政府部门举办的花卉活动或农副产品、深加工产品评比中,花卉产品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在本县组织的花卉产品大赛中获奖的,可参照本条执行。

(二)花卉种植奖励

1.对当年新增集中连片种植花卉面积达100亩以上的,当年奖励600元/亩;

2.对比上年新增花卉种植面积集中连片规模达到500亩以上的,另外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由县林业局委托第三方进行测量种植面积,并按测量结果奖励。

(三)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对从事花卉产业建设的大棚、玻璃温室、日光温室、连栋温室及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组培中心、冷链设施等基础设施,由经营主体先行投入,建设工程结束后,由县林业局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审核。按审核结果总额的30%进行奖励,奖励总额全年最高不超200万元。

(四)电商销售及技术水平提升奖励

1.品种创新和科技推广。昌江县境内注册的花卉企业联合省内外科研院校,开展花卉种苗繁育、生产技术标准、栽培基质、水肥管理、病虫草害防控、冷藏贮运、精深加工等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由企业申报取得国家、省级科技攻关项目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加大科技创新研发投入。每年争取国家植物新品种权认证,县级财政根据当年实际获得认证数量每个奖补1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其他技术进步奖。企业获得花卉类国家、省级技术进步奖的,由企业向县政府申请,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鼓励花卉产业转型发展。由市场主体通过电商网络(自建平台或者第三方平台)推广销售我县热带花卉、家居绿植的特色产品,借助快递补贴的方式,每单快递补贴1.7元(含省内外)来刺激花卉产业转型发展,奖励总额全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其它

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花卉产业策划、规划、绩效评估等相关业务费、服务费等。

第九条 县花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每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非奖励类公共性项目花卉资金使用计划,将公共性项目的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绩效目标,推进项目落实,加强项目资金运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花卉奖励资金申报条件、审批和支付

第十条 花卉奖励资金申请时间。

(一)花卉种植。申报主体种植花卉后,当年10月向花卉种植地所在乡镇提出花卉种植奖励申请;

(二)基础设施建设。申报主体完成花卉基础设施建设后,由其向所在乡镇提出从事花卉基础设施建设奖励申请;

(三)花事活动开展。申报主体每次花事活动结束后,向所在乡镇提出花事活动奖励申请。

第十一条 花卉资金申报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申报主体为在昌江县境内设立,办理工商注册并从事花卉的个体经营者、企业、公司、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

第十二条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支持:

(一)不符合花卉资金申报原则、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的;

(二)对占用基本农田以及耕地种植花卉的。

第十三条 花卉奖励资金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根据奖励类型填报《昌江黎族自治县花卉种植奖励申领表》、《昌江黎族自治县支持从事花卉设施农业建设奖励申领表》、《昌江黎族自治县支持花事活动奖励补贴申领表》;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各一份;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证明材料;提供花卉设施建设设计、施工、预算、结算等审核材料。

(三)第三方机构的审核评估报告、所在乡镇政府的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花卉奖励资金的审批和支付。

坚持集体讨论和会议审定原则,由县花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报县花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出具会议纪要。县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资金拨付事项(以会议纪要为依据),从当年度花卉资金中安排指标下达至各资金使用单位(资金下达前,资金使用单位需按规定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并完成项目入库)。各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花卉资金结转和结余按我县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花卉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要对项目的规划、设计、用地、立项、招投标、报建等优化审批流程,加强跟踪督办,确保花卉产业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花卉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对达到预算评审条件的项目,应及时组织进行预算评审。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流程执行。

第十八条 县审计局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对花卉资金的审计监督。

十九条 县林业局要强化项目绩效目标设立及运用,确保花卉资金发挥明显效益。每年对花卉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控评价,预算执行完成后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由县林业局委托第三方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经县花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县政府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花卉产业项目实施单位由于执行不力、工作推诿从而导致项目推进缓慢,造成人力、资金浪费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存在挤占、挪用、截留等行为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计划和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导致花卉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29日。逾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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