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长春、内蒙古自治区、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福州、云南省、成都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为切实执行号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截至到2002年12月31日,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材料齐全、数据准确、程序完备的,有审核或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批准用地申请后,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按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原规定执行;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材料不全、数据错误或程序不完备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要求申请用地单位在2002年12月31日前补报符合规定的材料等,逾期补报的,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有审核或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时应出具财政部门同意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对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除重点林区以外的林地,按规定需报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或批准用地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交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所出具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三、从2003年1月1日起,用地单位申请占用或者临时占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家林业局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地单位应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将森林植被恢复费缴入国家林业局指定的账户。国家林业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办理缴库、退库和编制预算。
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编制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算时,除应当保证恢复不低于被占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外,还应当保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营造林检查验收、森林资源管护等各项开支。
五、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本级财政部门加强协商,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尽快明确省、地(州、市)、县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的具体分成比例,并报我局备案。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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