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淑萍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规定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卫医罚〔2024〕33号(见附件)。
因采取直接及邮寄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本局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卫医罚〔2024〕33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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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卫医罚〔2024〕33号) https://m.huajiangbk.com/newsview327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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