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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象州县妙皇花蓬—那宜铜铅锌银矿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来宾金石矿业有限公司:

《广西象州县妙皇花蓬—那宜铜铅锌银矿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50000-09-02-042845)位于象州县妙皇乡山定村至寺村镇花蓬村一带,属新建项目。拟申请矿权面积3.3636平方公里,开采标高+292~﹣584.9米,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主矿种为铅、锌,次级矿种银、铜,开采对象为《广西象州县妙皇花蓬—那宜铜铅锌银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9个拐点坐标圈定的22个矿体(其中花蓬矿段13个矿体,那宜矿段9个矿体)。矿山规划总服务年限20年,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开采那宜矿区﹣350米以上铅锌银矿体,采用“罐笼竖井+盲罐笼竖井”开拓系统,规划服务年限10年,开采规模为66万吨/年;二期工程开采花蓬矿区的铅锌银矿体和铜矿体及那宜矿区-350米以下残留铅锌银矿体,采用“斜坡道+盲斜井”开拓系统,规划服务年限10年,开采规模为66万吨/年。项目总投资24086.9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2万元。

    (二)环境敏感目标。

1. 矿区与妙皇乡那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距离约150米,与取水口距离约900米;矿区不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2. 评价范围内有那宜、花候、马力、花蓬、龙旺、古楼、红坭、中塘、上伦、9处居民点;那宜、上伦饮用水由妙皇乡那宜水源地供给;马力主要水源为山泉水,当暴雨导致山泉水浑浊时饮用地下水井;花逢饮用水源有两处,一处为田间水井,另一处位于矿区西部的下降泉;龙旺、古楼饮用水源为地下水井。

(三)现存环境问题。

1. 环评期间监测结果表明:3#工业场地附近监测点铅、铜、锌超《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筛选值1.54倍、1.89倍、1.15倍,4#马力监测点镉、铅分别超筛选值1.1倍、0.02倍,5#龙旺监测点镉、铅、铜、锌分别超筛选值1.50倍、0.83倍、2.7倍、0.08倍,其他监测点各监测因子满足筛选值标准要求。项目矿区尚未开采,区域无工业污染源,各监测点重金属超标原因主要是区域土壤中重金属背景值较高影响所致。

2. 矿区南侧小溪(2#,废水汇入口下游500米)及那宜河(3#,废水汇入口下游1500米)监测点底泥中镉含量超过参照执行的《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筛选值标准0.08倍、0.93倍,其他各监测点各监测因子满足筛选值标准要求。上述监测点重金属超标原因主要是区域土壤中重金属背景值较高影响所致。

(四)规划符合性。

本矿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6~2020年)》中“大瑶山西侧盘龙—妙皇一带铅锌多金属矿开发利用”工程,属于《来宾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重点勘查开发矿种区域和重点项目(规划盘龙—妙皇地区铅锌多金属矿开发利用重点工程)。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区、森林公园、重要湖泊、文物古迹、地质遗迹保护区范围,符合规划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措施。

1. 项目正式投产前完成花蓬村、马力村新备用补充水井建设,运营期发现现用饮用水源受采矿生产影响导致水量减少或停用时,应立即启用备用补充水井为群众提供饮用水。

2. 在那宜、花蓬、马力、马力水库、矿区西侧各布设 1个跟踪观测井监测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地下水水质、水位进行定期观测,发现地下水水质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为村民提供合格的饮用水,以及对地下水进行综合治理。

3. 落实妙皇乡那宜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禁止向水源保护区范围及上游排放废水(包括初期雨水),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倾倒或者填埋固体废物等,安排专人定期检查是否违法向水源地排放污水、固废及其它污染物。在矿区和泉水之间设置那宜观测井实时观测水位,发现泉水水位下降应暂停开采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井下水泥浆高压注浆封堵,确保水源地不受矿区开采影响。制定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水源地风险防范纳入应急预案。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 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周边林地浇灌,不得排入地表水体;施工废水经污水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施工或洒水降尘;掘进泥浆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收集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及灰土拌合;工业场地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通过冲沟排入那宜河;表土场雨水经过截排水沟收集后导入临时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排入周边自然沟渠。

2. 矿坑涌水均汇集至相应的井底水仓,通过水泵统一经那宜罐笼竖井处抽排至地表矿坑涌水沉淀池,经“混凝+三级沉淀”工艺处理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较严标准后部分回用生产,其余由冲沟排入那宜河。设500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事故工况下及时找出污染源头,导出受污染矿坑水并进行处理。

3. 工业场地设容积4000立方米初期雨水池,工业场地初期雨水池经截/排水沟收集至初期雨水池,经沉淀处理达标后由冲沟汇入那宜河。

4. 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排入周围林地,不得排入地表水体。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 临时废石暂存间采取设挡雨棚、四周建截排水沟、地面硬化防渗措施;机修区采取地面硬化+防渗膜等防渗措施。

2. 设置6口观测井对地下水水质及水位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定期监测水质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 在那宜河灌溉区域农田设地表水和土壤跟踪监测点,发现那宜河水质无法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要求或者土壤质量恶化时,建设单位应负责从废水排放口上游建设引水灌溉管道进行灌溉补水。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采矿爆破、开凿等采用湿式作业,井下废气采取洒水降尘、井下通风等措施;废石装卸粉尘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2. 物料运输采取密闭运输方式,物料装卸应实行湿式作业;运输路线经过沿线村屯时应减速慢行,采取道路硬化、车辆加盖篷布、道路定期洒水降尘、道路两侧绿化等措施预防道路运输二次扬尘。

3. 选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矿山设备和运输设备,优先使用无铅燃油;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矿山生产期前2年废石外售,第3年起废石不出窿,全部用于充填井下采空区;矿坑涌水三级沉淀池污泥回用做选矿原料;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清运至妙皇乡垃圾中转站。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6-2001)要求建设、运行和管理。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项目东面厂界紧邻马力村,施工期应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围挡、减震等措施降低噪声对马力村的环境影响。

2. 地面工业场地噪声源采取设备间密闭、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场地周边种植树木降低噪声传播,确保各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3.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做好接触高噪声工人的劳动保护,应采取防声耳塞、耳罩;合理布置噪声源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工作人员的危害。

4. 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七)生态保护措施。

矿山服务期满后,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及验收规范》(DB45/T701-2010)要求进行生态恢复。服务期满后,矿坑涌水抽排系统、处理系统需持续运营至矿井涌水出水稳定达标后方可关停。对矿区内部及周边土壤进行长期跟踪监测。

(八)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项目投产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铅182.3千克/年,镉18.2千克/年,砷35.4千克/年,合计235.9千克/年。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六、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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