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2TL2023960093
荷叶花自然保护区内(扎鲁特旗与科左中旗边界处的原公社牧场9000亩草牧场)存在以下行为:
1.嘎查村民办理了保护区内草牧场的确权登记证、享受相关补贴款;2.此处草场自然恢复期内,该区域牧草、南宝力皋嘎查800亩草场(嘎查西南约100米处)、荷叶花嘎查500亩草场(白音那木拉草牧场北侧部分)牧草被荷叶花嘎查哈某私自收割售卖、影响自然恢复;3.荷叶花湿地珍禽自然保护区内550棵百年榆树、100棵杨树(属万里大造林项目)被开发企业砍伐,破坏动物栖息生境,在自然保护区内(南宝力皋嘎查正南方,博物馆周围)存在违规放牧行为。
扎鲁特旗
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投诉人反映的“嘎查村民办理了保护区内草牧场的确权登记证、享受相关补贴款”情况属实。
经实地调查,扎鲁特旗与科左中旗边界处的道老杜苏木原公社牧场9000亩草牧场,实际面积为15939.11亩。2000年9月成立自治区级荷叶花水禽湿地自然保护区,将该地块划入保护区内。
2014年1月20日,道老杜苏木人民政府与额日格图嘎查村民委员会签订《原公社牧场所有权属划分协议书》,将原公社牧场15939.11亩草牧场所有权归属于额日格图嘎查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为额日格图嘎查机动草场。2015年,额日格图嘎查按照中共扎鲁特旗委员会、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鲁特旗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联户承包经营形式,“确权不确地”的原则,将该草牧场13748亩确权到额日格图嘎查56户、245人口,并办理草牧场确权登记证,农牧户依政策享受草牧场奖补。
2.投诉人反映的“此处草场自然恢复期内,该区域牧草、南宝力皋嘎查800亩草场(嘎查村西南约100米处)、荷叶花嘎查500亩草场(白音那木拉草牧场北侧部分)牧草被荷叶花嘎查哈某私自收割售卖,影响自然恢复”情况部分属实。
经实地调查,投诉人反映的“南宝力皋嘎查800亩草场、荷叶花嘎查500亩草场”两个地块均不在原公社9000亩牧场内。
2009年5月28日,南宝力皋图嘎查委员会将村西南800亩机动草场以每年每亩7元的价格承包给了陈某某(承包期限自2009年5月28日至2027年12月30日),2009年至2017年陈某某在此地块种植多年生优质牧草;2017年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市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责令停止自然保护区内所有企业开发建设活动,因此自2018年陈某某一直未经营此地块。2021年以来,陈某某口头委托南宝力皋图嘎查呼某某管护此草场,并同意呼某某每年收割牧草进行售卖。2000年9月该地块被划为荷叶花水禽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未禁止保护区内草牧场打草收割。因此,南宝力皋图嘎查800亩草场收割售卖人为呼某某,是受承包人陈某某委托经营。
经查,荷叶花嘎查哈某对500亩草场私自收割售卖问题,2022年9月26日道老杜苏木纪委已立案调查,同年给予哈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2021年和2022年收割售卖牧草违纪所得18410元,上缴至苏木综合保障与技术推广中心账户。
综上,投诉人所反映的“南宝力皋嘎查800亩草场被荷叶花嘎查哈某私自收割售卖”情况不属实;“荷叶花嘎查500亩草场被荷叶花嘎查哈某私自收割售卖”情况属实;经调查组实地查验,收割牧草未影响自然恢复。
3.投诉人反映的“荷叶花湿地珍禽自然保护区550棵百年榆树、100棵杨树(属万里大造林项目)被开发企业砍伐,破坏动物栖息生境,在自然保护区内(南宝力皋嘎查正南方,博物馆周围)存在违规放牧行为”情况基本属实。
经实地调查,2013年扎鲁特旗某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平整土地时确有个别毁林行为,该行为发生在2013年。这一线索曾于2023年3月举报至国家林草局,经通辽市林业和草原局、扎鲁特旗林草局组成专项检查组现场核验,投诉人不能指证具体地块,指认现场仅有十几棵枯死榆树,投诉的具体株数及林龄无法考证。因此,投诉人反映的“荷叶花湿地珍禽自然保护区550棵百年榆树”,砍伐树木数量及树龄已无法核实。
投诉人反映的100棵杨树(属万里大造林项目)被开发企业砍伐问题,毁林行为人为甄某某、尹某某、刘某某,三起违法行为道老杜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立案调查。
经实地查看,在荷叶花水禽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南宝力皋嘎查正南方,博物馆周围)存在违规放牧行为,2023年5月至9月期间道老杜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对博物馆周围违规放牧行为立案查处4起,罚没款18000元,现已全部结案。
综上,投诉人所反映的“荷叶花湿地珍禽自然保护区550棵百年榆树、100棵杨树(属万里大造林项目)被开发企业砍伐,破坏动物栖息生境,在自然保护区内(南宝力皋嘎查正南方,博物馆周围)存在违规放牧行为”情况基本属实。
部分属实
1.扎鲁特旗人民政府责成扎鲁特旗荷叶花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道老杜苏木党委、政府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加强巡护管护,常态化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加大宣传和执法工作力度,全面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好荷叶花湿地环境。
2.扎鲁特旗人民政府责成道老杜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格执行全年禁牧政策,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滥采滥伐滥牧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护草原生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投诉人反映的“550棵百年榆树被砍伐”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扎鲁特旗人民政府责成道老杜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对“100棵杨树(属万里大造林项目)被开发企业砍伐”的补植情况进行监督,并追缴案件罚没款。
阶段性办结
无
2
D2TL2023960094
河西街道两棵树村北约3公里处(临二道河河道北岸),约100亩耕地于2019年-2020年被非法挖沙取售卖,形成近5米深的取土坑,其中东部区域(约70亩)填埋了生活垃圾,表层覆土70-80公分,西部区域(约30亩)因村民制止,填埋垃圾未果,约140吨垃圾现堆放于土坑西侧。目前此100亩土地耕土层被破坏,丧失耕种条件。
开发区
土壤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1.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该宗地块位于河西街道两棵树村北约3公里处。经查,该宗土地于1998年1月由两棵树村村委会发包给庄某某,承包期限30年。2011年3月,庄某某将该地块转包给刘某某。2019年,刘某某将该地块私自转包给张某某。9月8日上午,开发区工作专班赴群众反映问题地点进行现场核实,该地块有2处取土坑占地面积71亩,其中建筑垃圾堆共占地16.2776亩。经委托第三方公司勘测定界,其中:东侧坑占地面积63.3亩、平均深度1.5米,土壤表层大部已被天然草覆盖,有建筑垃圾堆12处、平均堆高0.8米、占地面积合计9.6776亩;西侧坑占地面积7.713亩、平均深度6.3米,该坑西侧有建筑垃圾堆5处、平均堆高0.8米、占地面积合计6.6亩。根据取土坑深度和面积估算,东侧坑取土总量大约63000立方米,西侧坑取土总量大约32000立方米,合计95000立方米。经查询2018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两个坑的土地地类性质均为其他草地。对于举报人反映的填埋生活垃圾问题,现场目测仅有多处建筑垃圾堆,是否填埋生活垃圾需要聘请资质单位进行勘测。
2.反映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2020年7月20日,两棵树村村委会反映该地块存在挖沙取土和填埋垃圾行为。通辽市自然资源局、通辽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河西街道办事处立即到达现场核查并叫停取土和填埋行为。同日,通辽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向张某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0年7月30日,通辽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向张某某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年4月19日,两棵树村村委会再次反映该地块存在挖沙取土和填埋垃圾行为。同日,河西街道办事处到达现场核查,发现此地块再次进行挖沙取土和回填垃圾,立即叫停取土和填埋行为。
属实
1.对于挖沙取土破坏土地行为,由河西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资质鉴定单位对矿产资源类型和破坏程度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移交至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预计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
2.对于堆放建筑垃圾是否造成土壤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移交至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计划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
3.对于现场堆放的建筑垃圾,开发区管委会将在司法鉴定结束后立即组织清理。计划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4.开发区管委会将采取工程恢复的方式对地表特征进行平覆,对地表植被进行恢复。计划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
5.开发区管委会将加强土地管理,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发生。
未办结
无
3
D2TL2023960095
明仁苏木清河村庆丰屯北侧约1公里处,约有4500亩(草地、林地、河滩地)地块,其中林地承包给承包商种植树木,未达到合同约定85%的树木成活率,并在其中种植高杆作物玉米、向日葵等,造成土地沙化。
奈曼旗
生态
经调查核实,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此问题与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批D2TL2023920019群众环境信访案件为同一问题。
1.群众反映“奈曼旗明仁苏木清河村庆丰屯北侧约1公里处,约4500亩(草地、林地、河滩地)地块”的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核查,比对“国土三调”,实际面积4656.83亩,其中,林地390.53亩、草地291.31亩、耕地392.35亩、农村道路82.64亩。
2.群众反映“其中林地承包给承包商种植树木,未达到合同约定85%的树木成活率,并在其中种植高杆作物玉米、向日葵等,造成土地沙化”的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2020年,清河村将该地块流转给开鲁县某合作社,并连续两年进行补植补造,造林成活率仍未达到85%,问题属实。该问题为2022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整改措施为“由奈曼旗林草局和明仁苏木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对上坎有林地制定科学、符合实际的造林植被恢复方案,清理残次林,统一规划、统一施工,全面恢复造林并确保造林成果”。按照整改要求,明仁苏木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和6月8日,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际批采面积1713.15亩,计划恢复造林。
2023年6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印发了《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明确“‘三调’为耕地,实际属于国发电明〔1998〕8号印发以后发生的毁林开垦,已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按照耕地管理,产权归属及经营主体不变”。群众反映地块因出现“林耕矛盾”问题,“三调”为林地部分,奈曼旗在春季已实施恢复造林,但造林成活率低;“三调”为耕地部分未恢复造林,均存在涉嫌违规违法种植玉米和向日葵行为,但现场核查未发现土地沙化现象。
部分属实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由奈曼旗自然资源局和林草局对“国土三调”调查为耕地的进行地类确认,按照确认结果管理。针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垦耕种问题,由相应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规查处,确认为林地、草原的限期恢复造林及恢复植被。由奈曼旗明仁苏木党委政府负责督促整改,并对造林和恢复整改情况进行组织验收,确保达到整改验收标准。
未办结
无
4
D2TL2023960096
村西南侧2公里处,约500-600棵树被砍伐(有林权证),有关部门对砍伐者进行了罚款,但未补栽树木恢复原貌。
科尔沁左翼中旗
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在科左中旗胜利乡胜利屯村西南2公里处,确有一块林地户主因砍伐树木被森林公安机关查处。当事人为杨某某,2015年曾因砍伐树木被科左中旗森林公安局查处,涉案面积为14.2亩,实际砍伐树木约70-80棵,并于当年进行了补栽造林(补栽树种为杨树),现树已成林。因此认定该举报砍伐罚款部分问题属实,未补栽恢复原貌部分不属实。
部分属实
无
办结
无
5
D2TL2023960097
屯南2公里处林地内约70-80棵树木被非法砍伐,林地内非法挖沙取土400-500车(大型翻斗车)。
科尔沁左翼中旗
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在科左中旗保康镇大新立屯村南2公里处林地内未发现有树木被非法砍伐的行为,也未发现林地内有非法挖沙取土的行为。调查组又在周边巡查时发现,位于保康镇大新立屯村南4公里处发现一处在林地取土遗留下的土坑。经查现林地经营人为张某某,该林地是2011年大新立屯村委会经两委班子研究决定,将此块集体林地承包给张某某经营,同年3月张某某办理了林权证,属于合法经营。2016年张某某发现在该林地内的土被盗挖后,立即向森林公安机关报案。经森林公安现场查验,取土面积200平方米,经询问张某某,当事人不清楚取土年限、时间、地点,取土过程也未亲眼所见,是在夜间巡查时发现的一处取土坑,因此森林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此外,此地块土坑已逐步自然恢复,张某某已自行恢复造林。
属实
无
办结
无
6
D2TL2023960098
金立驾校院内晾羊血等,散发尸体腐烂的臭味,影响附近居民。
扎鲁特旗
大气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内容属实。投诉人反映的“金立驾校”位于通辽市嘎达苏种畜场四分场,2016年闭校至今处于闲置状态,院内大部分地面已水泥混凝土硬化。被举报人为张某某,系扎鲁特旗鲁北镇农场村人,以口头协议的方式租赁金立驾校院落用于晾晒羊血。经了解,晒干羊血全部销往河北省保定市商贩李某某供应饲料厂商制作鸡、鱼饲料,共销售5吨。
经实地调查发现,被举报人从2023年4月开始从三家屠宰企业清运羊血、并在金立驾校院内进行阶段性晾晒,晾晒流程为:用吸污车从企业将羊血运至金立驾校院内,在水泥地面上露天晾晒3天后,装入编织袋进行封口存放仓库,存入一定数量后运出,截至目前共计晾晒羊血约8吨,仓库内仍存放约3吨晒干羊血。由于被举报人晾晒羊血未安装任何生产设施,也未配备安装相关异味防治设施,导致晾晒期间产生异味,影响附近居民。
属实
针对该案件整改工作,扎鲁特旗人民政府立即责成通辽市生态环境局扎鲁特旗分局,制定整改措施,立行立改。
1.2023年9月7日调查组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严格落实环保责任。
2.责成通辽市生态环境局扎鲁特旗分局监督被举报人张某某立即清理金立驾校院内的少量羊血残渣。2023年9月9日,驾校院内库房存放的晒干羊血全部清运完,被举报人保证此处不再进行晾晒羊血行为。
3.通辽市生态环境局扎鲁特旗分局、通辽市嘎达苏种畜繁育中心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对此类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监督。
办结
无
7
D2TL2023960099
滨河街道杜家一村东侧不足1公里处,毁林建厂占地约65亩,至今仍未彻底拆除。
开发区
生态
开发区立即成立了工作专班。9月7日、8日,工作专班连续两天赴滨河街道杜家一村实地核查。经核实,群众投诉反映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该群众投诉反映案件地块位于杜家一村东侧约一公里处,涉及四个地块,合同总面积62.622亩、实测使用总面积52.15亩。具体情况如下:
1.地块一情况。该地块问题与2022年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群众投诉反映“以建设兔场名义砍伐树木建设别墅”问题重复。该地块合同面积4.2亩,实测使用面积5.25亩,土地使用人胡某某,未取得相关建设手续。2023年7月,该地块地上违法建筑已被依法拆除并已恢复土地原貌。依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案件中地类矛盾案件地块地类认定的批复》,认定该地块地类性质为果园地,非林地,故地块一存在违法建筑问题,不属于毁林问题。综上所述,地块一问题部分属实。
2.地块二情况。该地块与2022年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群众投诉反映“砍伐林木建设混凝土搅拌站”问题重复。该地块合同面积40亩,实测使用面积36.2亩,建设内容为商砼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商砼”),土地使用人张某某,未取得相关建设手续。2023年9月1日,对于该地块地上建筑物违法建设问题,通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商砼授权委托人左某某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正在履行依法拆除程序。依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案件中地类矛盾案件地块地类认定的批复》,认定该地块地类性质为果园地,非林地,故地块二存在违法建筑问题,不属于毁林问题。综上所述,地块二问题部分属实。
2.地块三情况。该地块合同面积8.4亩,土地承包人王某某,土地使用人王某某,实测使用面积2.9亩,其中,堆料面积2.6亩、临时工棚及地面硬化面积0.3亩,未取得相关手续。对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分类标准》并套核林草湿融合数据库,该地块地类性质为果园地(1.1亩)、其他草地(1.8亩),非林地。故地块三存在非法占用土地问题,不属于毁林问题。综上所述,地块三问题部分属实。
4.地块四情况。该地块于2007年12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产权年限50年),土地使用权人单某某,使用权面积10.022亩。该地块现为锅炉加工部,法人戚某某,实测使用面积7.8亩。对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分类标准》并套核林草湿融合数据库,该地块地类为工业用地,非林地。综上所述,地块四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1.地块一原养兔场违法建设问题已完成整改,下一步开发区管委会将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杜绝违法建筑等现象发生。
2.对地块二商砼混凝土搅拌站、库房及附属设施建厂占地问题,通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在履行依法拆除程序。计划于2024年3月31日完成。
3.地块三沙场堆料、临建工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将由开发区滨河街道综合执法局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法查处,依法清除地面沙土堆料及临建工棚,恢复土地原貌。计划于9月13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23年9月28日完成。
未办结
无
8
D2TL2023960100
每间隔3-4天,龙庭国际B区周边空气中就会出现一股养殖场的臭味,通常自晚上19点持续至22点左右。
科尔沁区
大气
经调查核实,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群众投诉反映的“养殖场”问题不属实。科尔沁区政府工作专班进行实地调查,龙庭国际B区附近未发现养殖场。
2.群众投诉反映的“晚上19点持续至22点左右,龙庭国际B区周边空气中会出现臭味”问题属实。龙庭国际B区位于红胜大街与福利路交汇处,该地段处于城乡交界地带,东侧紧邻潘家窑村和三合村。经现场调查人员进一步排查核实,发现位于龙庭国际B区东南侧1000米左右有一处露天堆肥,面积大致为30平方米,为红星街道三合村村民堆放,村民不定时向此处运送堆放肥料,用于农田施肥。尤其在刮东风、低气压等特定天气条件下,可能产生臭味,影响周边居民。
部分属实
针对“露天堆肥”问题,目前,原有堆肥已清运完毕。下一步,由科尔沁区红星街道积极引导周边群众合理堆放农用肥料,杜绝在居民区附近露天堆放肥料,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办结
无
9
D2TL2023960101
1.嘎哈东南侧2-2.5公里处的约5000亩村集体草牧场被侵占损毁,侵占人用挖掘机挖沙取土;2.毗邻5000亩草牧场西侧的约200亩草牧场被破坏,用于耕种绿豆、玉米。
科尔沁左翼中旗
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针对群众投诉反映的“嘎查东南侧2-2.5公里处的约5000亩村集体草牧场被侵占损毁,侵占人用挖掘机挖沙取土”的问题,经现场调查,群众反映实际为宝龙山镇娘恩艾勒嘎查,经查阅该村草牧场承包台账,该村东南侧实际有草牧场2500亩,草牧场周边土地类型为耕地。经调查组现场调查,未发现草牧场内出现侵占损毁及挖沙取土问题。随后调查组又对嘎查两委班子及部分村民开展随机走访问询,未收到相关问题反映举报。因此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2.针对群众投诉反映的“毗邻5000亩草牧场西侧的约200亩草牧场被破坏,用于耕种绿豆、玉米”的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调查,毗邻草牧场西侧确有种植玉米等情况,但土地性质为耕地,该地块于1996年开始耕种,目前为该嘎查确权耕地,经调查组比对后,确认种植作物均在耕地范围内,不存在破坏草牧场情况。同时,经调查组现场调查及对村两委班子及村民开展随机走访核实,未接到破坏草原问题举报。
部分属实
无
办结
无
10
D2TL2023960102
村东侧约500米处为村集体土地,目前退耕还林为林地,按照林业部门的要求此处林地内只能间种药材,承包商2023年违规间种谷子,种植过程中覆膜等作业破坏土壤质地。
扎鲁特旗
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投诉人反映的“村东侧约500米处为村集体土地,目前退耕还林为林地”情况属实。
经实地调查,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巴彦塔拉苏木石匠山村东南500米退耕还林项目区,该项目于2015年申报、2017年具体实施,项目区土地全部为村民承包的耕地。2017年石匠山村赵某某、宫某某等60户村民与巴彦塔拉苏木人民政府签订了《退耕还林协议》,共实施退耕还林面积4120亩。根据造林作业设计,栽植樟子松3519亩(株行距为1×6米)、果树601亩(株行距为5×6米),现该退耕还林项目区内樟子松保存率80%、果树保存率70%。2022年1月27日赵某某、宫某某等52户村民经石匠山村村委会同意与鲁北镇居民岳某某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将3701.5亩退耕还林地承包给了岳某某,合同约定岳某某承包的林地“按照国家林草局及地方政府颁发的退耕还林政策之内由乙方种植”,承包经营期限为10年(自2022年1月25日至2031年4月1日止)。2022年3月27日,岳某某将承包的上述林地转包给了村民李某甲、尚某某。
2.投诉人反映的“按照林业部门的要求此处林地内只能间种药材,承包商2023年违规间种谷子,种植过程中覆膜等作业破坏土壤质地”情况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实,2023年承包人李某甲、尚某某与李某乙等8户未签订转包合同的村民,以覆膜的形式开始在退耕还林的樟子松、果树间种植谷子,间种总面积为3243亩(其中在樟子松间种谷子面积2642亩、果树间种谷子面积601亩),其中李某甲、尚某某间种植谷子面积2824.5亩,李某乙等8户未签订转包合同的村民间种谷子面积418.5亩。经查询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第七项第二条“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还林农民间种豆类等矮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二项第四条“林下种植应发展中蒙药材、牧草、豆科农作物等低杆植物,不得种植玉米、高粱、葵花等高杆作物”,并未规定林间只能间种药材。经调查组现场查看,李某乙等人使用覆膜种植并未影响土壤土质。
综上,投诉人反映的“承包商2023年间种谷子”情况属实,虽有间种谷子,但未对林木生长产生影响,且并未查到违规依据;“种植过程中覆膜等作业破坏土壤质地”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1.扎鲁特旗人民政府责成巴彦塔拉苏木党委、政府全面提升和规范退耕还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林地性质,严格依法依规开发利用。
2.扎鲁特旗人民政府责成巴彦塔拉苏木党委、政府规范林下种植程序,造林户发展林下种植必须先申请,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
3.扎鲁特旗人民政府责成巴彦塔拉苏木党委、政府加强退耕还林地抚育管护工作,确保林木健康成长,保证退耕还林政策可持续实施。
办结
无
11
D2TL2023960103
汗苏木白力嘎嘎查毛好日小组西侧6公里处(库伦旗与奈曼旗交界线东侧,紧邻交界线),65亩草牧场被侵占(其中15亩草牧场被库伦旗六家子镇马拉吐嘎查村民侵占,50亩被奈曼旗固日班花苏木陶勒盖图嘎查村民侵占)耕种玉米。
库伦旗
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1.投诉人反映的“15亩草牧场被库伦旗六家子镇马拉吐嘎查村民侵占耕种玉米”问题不属实。经实地调查,投诉人反映的15亩草牧场包括两部分,现场测量总面积实际为12.6亩,其中一块地面积为8.4亩,该地块为六家子镇马拉吐嘎查村民翟某某的承包地,现翟某某自己耕种玉米。另一块地面积为4.2亩,该地块为六家子镇马拉吐嘎查村民包某甲的承包地,现承包给六家子镇马拉吐嘎查村民包某乙耕种玉米。该地块有二轮承包合同、土地确权证,国土“三调”数据库调查地类性质为耕地(基本农田),不存在侵占草牧场情况。
2.投诉人反映的“50亩草牧场被奈曼旗固日班花苏木陶勒盖图嘎查村民侵占耕种玉米”问题不属实。经实地调查并查阅相关材料,该纠纷地块已于2019年6月经通辽市民政局区划办、库伦旗政府、奈曼旗政府相关部门实地核实调查,一致确认库伦旗与奈曼旗行政区域法定边界;2020年12月,奈曼旗与库伦旗达成土地纠纷和解,2021年以来该地块已由库伦旗茫汗苏木白力嘎嘎查额某某经营。实地测量为41.6亩,比对国土“三调”显示,基本农田39.3亩,天然牧草地2.3亩。未发现侵占草牧场耕种玉米情况,不存在侵占草牧场情况。
不属实
无
办结
无
12
D2TL2023960104
平安东区北门“金一老菜馆”饭店油烟影响居民生活。
科尔沁区
大气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科尔沁区执法人员在该饭店排查到存在油烟扰民,但周边无油烟污垢污染。经入店检查,该饭店已安装油烟净化器,净化器正常运行,所排放油烟已经过净化处理。但排烟管道位置靠近单元入户门,对居民正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属实
针对该问题,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求饭店对排烟管道进行改造,确保排烟管道远离单元入户门,消除对居民正常生活影响。同时,要求饭店定期清洗保养油烟净化器,做好净化器清洗保养记录,保证油烟净化器正常使用,确保油烟排放口周围无油烟污垢污染。目前,该饭店已对油烟净化设备清洗完毕,正在按照要求进行管道改造。科尔沁区政府将督促饭店及时完成改造任务。
阶段性办结
无
13
D2TL2023960105
村南3.5公里处368亩(草地29.90亩、自然林地65.75亩、其余为河流河滩)地块被侵占开垦种地种树。
扎鲁特旗
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现场调查,投诉人反映的368亩地块位于乌力吉木仁苏木特斯格村村南3.5公里处,现状为人工造林地(杨树),树木成活率达90%以上,未见耕种农作物的迹象。套核“国土三调”数据库显示地类为其他林地314.89亩、内陆滩涂22.74亩、河流水面17.03亩。所以投诉人反映的“种树”情况属实。
经核查,该地块全部包含在该村村民包某某2008年6月30日与特斯格村村委会签订的《造林合同书》范围之内,该合同约定面积为500亩,承包期为21年(自2008年6月30日至2029年12月30日)。该《造林合同书》曾因合同纠纷进入司法程序,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审理终结,根据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处扎鲁特旗特斯格村村委会与包某某继续履行于2008年6月30日双方签订的《造林合同》,合同有效,所以不存在侵占问题。
因此,投诉人反映的“村南3.5公里处368亩(草地29.90亩、自然林地65.75亩、其余为河流河滩)地块被侵占开垦种地种树”问题中“种树”情况属实,“侵占开垦种地”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针对该问题整改工作,责成乌力吉木仁苏木党委、政府与投诉人做好政策解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全面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办结
无
14
D2TL2023960106
嘎查27930亩村集体草牧场未确权到个人,权属不明;嘎哈西侧约2公里处的40-50亩果树被破坏,用于耕种农作物。
库伦旗
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群众投诉反映的“库伦镇哈图嘎查27930亩村集体草牧场未确权到个人”问题属实。经实地调查,库伦镇哈图嘎查草牧场承包面积27930亩,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库伦旗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库伦镇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进行了联户确权,并以确权不确地形式为128户、422人口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并以确权不确地形式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
2.群众投诉反映的“库伦镇哈图嘎查40—50亩果树被破坏用于耕种农作物”问题不属实。经实地调查,举报地块实测面积24.7亩,比对国土“三调”显示,旱地为6.2亩,林地18.5亩(1亩稀疏果树,17.5亩为乔木林地,树种为杨树)。群众所投诉的果园于2006年1月1日由哈图嘎查发包给村民英某某,承包面积15亩,承包期限共20年。承包人英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并未破坏果树,也未在果树园内进行耕种。
部分属实
无
办结
无
15
D2TL2023960107
明仁苏木清河村庆丰屯东北侧(屯北河套林地南3-5米),约200亩速成林侵占耕种玉米、大豆农作物,林中树木逐年被砍伐,至今仅剩零星树木。
奈曼旗
生态
经调查核实,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调查,群众反映地块为张某甲(已故)1987年承包的林地,现由儿子张某乙、儿媳蔡某某经营,实际面积244.26亩。经比对“国土三调”,该地块地类性质为耕地56.19亩、林地188.07亩。
1.2023年6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印发了《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明确“‘三调’为耕地,实际属于国发电明〔1998〕8号印发以后发生的毁林开垦,已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按照耕地管理,产权归属及经营主体不变”。该地块中耕地56.19亩,已划入耕地保护红线。
2.该地块中林地188.07亩,其中,栽植林木地块144.05亩,原有成林地树木保存率不足,所以林地承包户在成林林间补植了幼树,目前现状林木树龄为2年至20余年不等,林下种植大豆以耕代抚,未对现有林木造成毁坏。无林木地块40.02亩,根据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发展林下经济的通知》,涉嫌违规经营。
3.群众反映“林中树木逐年被砍伐,至今仅剩零星树木”为林地内耕种豆类作物的无林地块,该地块内原有树木因自然灭失等原因导致树木逐年减少。除该无林地块外,通过近两年影像对比无变化,不存在毁林开垦行为。
部分属实
针对群众反映的在无林地块违规耕种问题,由奈曼旗公安机关现地核实调查,对违规种植行为进行确认,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并由奈曼旗明仁苏木党委政府负责督促违法行为人限期恢复植被,并组织验收。
未办结
无
16
D2TL2023960108
村西侧10公里2000亩公益草原(后吐古伦村东南1公里处),草原正中间约500平米于2017年建设房屋和羊圈,养殖300多头羊,在草原上放牧,并大面积割草。
科尔沁左翼中旗
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实地调查,举报地块位于图布信苏木后七棵树村西南方向约10公里处,现场有住房和羊圈,经实地测量面积为2.359亩,经套核科左中旗第二次国土调查数据库显示,该地块均为盐碱地,现经营人是徐某某。因该地块距离后七棵树村较远,村民不愿看护经营。2000年,后七棵树村村委会安排徐某某看护该地块,产草所得用于抵顶工资(徐某某季节性打草),并将村委会贫困户羊交由徐某某统一管理,现舍饲养殖绵羊和山羊100只,不存在放牧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在2000年以前此地块就已有看护房和羊圈(2000年以前由刘某某看护),2017年因房屋年久失修、破损严重,徐某某和村支部书记申请修建牧铺形式房屋(未经审批)。因该住房为徐某某唯一住房,符合“一户一宅”和设施农用地相关政策要求(因地块为盐碱地,不涉及草原手续),图布信苏木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为其审批办理了相关手续。此外,执法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徐某某在季节性打草的基础上,偶尔出现放牧行为,执法人员已对徐某某进行训诫。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徐某某只存在偷牧行为,但不存在大面积破坏草原或占用草原违规建房等行为。
部分属实
针对徐某某偷牧行为,科左中旗政府已责成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对周边地块开展巡查,对于偷牧行为加大查处惩治力度,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办结
无
17
D2TL2023960109
东郊工业园区内通华蓖麻公司原厂址院内有企业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科尔沁区
水
接到举报案件后,科尔沁区工作专班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需待监测结果出具后,研判是否属实。
1.企业基本情况
举报人所反映的“通华蓖麻公司”实为“通辽市通华蓖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华蓖麻公司”),主要从事蓖麻油及其它动植物油衍生系列化工产品的研制、开发、加工、生产、销售等。厂址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东段城东老工业区内。该企业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通华蓖麻公司将南侧场地出租给通辽市万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该企业主要经营废旧塑料加工、粉碎、洗涤、甩干、包装。该企业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经现场勘查,厂区内涉水车间为通华蓖麻公司12-羟基硬脂酸车间、球痢灵车间以及通辽市万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车间。12-羟基硬脂酸生产线因原材料供应紧张处于停产状态;球痢灵车间处于停产状态;通辽市万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3年至今处于停产状态。
此外,该企业曾在2022年4月7日受到群众举报,为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案件“1.2016年以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东郊工业园区的通辽市通华蓖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将生产线和厂房对外出租。对外出租的12-羟基硬脂酸生产线,产生的废水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2.通华蓖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锅炉房出租给生产医药中间体商家,生产过程中将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直接偷排。3.通华蓖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将厂区空地租给外人,用于回收旧塑料生产颗粒,还回收废机油。4.通华蓖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有2眼深井,生产时偷偷使用地下水。”目前该案件已办结。
2.核实群众反映问题情况
经现场调查核实,12-羟基硬脂酸车间建设配套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经总排口排入市政管网;球痢灵车间废水经曝气池、调节池、中和池处理后,经强制双效蒸发器脱盐处理(自带电加热),处理后废水循环使用,不向外排放;通辽市万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车间清洗废水为循环用水,为保证循环水水质,每半年更换一次,废水用污水车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此外,根据该企业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于2023年8月2日采样的监测报告显示,污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指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达标排放。通辽市万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水经溶气气浮机处理后全部用罐车转运处理,不向总排放口排放。
综上,厂区内涉水车间处于停产状态且废水达标排放,但周围地下水及土壤是否受到污染需进行监测后进一步研判,故群众投诉反映的“东郊工业园区内通华蓖麻公司原厂址院内有企业污染地下水和土壤”问题需待监测结果出具后,研判是否属实,监测报告预计于9月23日前出具。
待出具监测结果后确定
科尔沁区生态环境分局已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通辽市通华蓖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及周边地下水、土壤进行监测,待监测结果出具后,将认真研判群众举报问题是否属实。若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同时,针对该企业涉及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案件(第十一批,X2NM202204040019号),整改情况如下:
1.12-羟基硬脂酸生产线不再对外租赁,企业已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并进行自主验收。
2.车间内现有2条球痢灵生产线的污水处理设施已安装完毕并办理排污许可证,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3.针对企业未执行排污许可要求、自行监测不规范问题,科尔沁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企业已缴纳。
4.针对厂区南侧小眼井无证取水问题,科尔沁区水政执法大队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要求企业封闭该井,同时对该企业处以2万元罚款。企业已封闭水井并缴纳罚款。
5.通辽市万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回收旧塑料生产废塑料碎片,未发现造粒机,不具备塑料颗粒生产能力,现场未发现厂区内有回收废机油行为。
6.针对企业异地搬迁工作,原案件报告中关于异地搬迁的整改措施为:“依据《通辽市科尔沁区城东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实施方案(2020-2024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计划对城东老工业区内企业进行异地搬迁,在承接园区科尔沁工业园区(南区)内为通华蓖麻自主搬迁预留地块,拟搬迁建设期限为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通过对通华蓖麻公司股权、债权、债务等情况摸排,现阶段该公司账户、厂房、设备均处于查封状态,相应债务短期内化解难度较大,同时存在无搬迁资金来源等问题,经与通辽市国资委确认,认为目前缺乏自主搬迁能力。通辽市科尔沁区城东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办公室于2023年4月27日向区政府提报了《关于延期通华蓖麻有限责任公司搬迁工作的请示》,说明“鉴于企业股权回购事宜尚未落实,待落实后启动搬迁工作”。
阶段性办结
无
18
D2TL2023960110
浩日彦艾勒嘎查北侧1.5公里处约4500亩草牧场,草场东北侧被挖,遗留300米宽、500米长、3米深的废弃土坑,一直未修复,破坏草场;草牧场东南侧原为荒地,2015年偷挖盗采取土;村西约1公里处有林场35亩,林中空地被挖,遗留7个土坑未修复,且空地中堆放生活垃圾。
科尔沁左翼中旗
生态、土壤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投诉人反映的“嘎查北侧1.5公里处约4500亩草牧场东北侧被挖,遗留300米宽、500米长、3米深的废弃土坑,一直未修复,破坏草牧场”问题,执法人员勘察后,未发现投诉人举报的土坑,也未发现现场有其他取土痕迹,草牧场未遭到破坏。
2.针对投诉人反映的“浩日彦艾勒嘎查草牧场东南侧原为荒地,2015年被偷挖盗采取土”问题,执法人员勘察后,未发现有偷挖盗采取土坑痕迹,随后执法人员又随机问询了本嘎查村民及嘎查两委工作人员,均表示未发现破坏草原行为及偷挖盗采行为。
3.群众投诉反映的“浩日彦艾勒嘎查村西约1公里处林中空地被挖,遗留7个土坑未修复,且空地中堆放生活垃圾”的问题情况属实。经现场调查,在浩日彦艾勒嘎查村西约1公里处林地现场有遗留7个土坑未修复,且空地中存在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经调查组核实,该取土坑为多年前被盗挖的违法行为,因时间久远,现场证据灭失,无法进行立案查处。因此该问题情况属实。
部分属实
因取土坑现场证据灭失,无法立案查处,针对空地被挖且堆放生活垃圾问题,科左中旗政府已责成白音花林场对垃圾进行了清除,并对土坑进行填埋。下一步,科左中旗政府将加强监管和巡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草原林地的违法行为。
办结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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