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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ZL201010160266.4在多次无效挑战后,维持专利权有效。
02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的一份行政二审中,指出山东归源生物针对该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
03然而,目前中国专利制度下,对一件专利提出无效的门槛较低,导致大量专利被提出无效。
04为此,建议政府、企业界和学者关注专利无效政策改革,以保护真正创新者并防止恶意和不当对专利权提出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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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显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赛生物”)一件名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的专利ZL201010160266.4,经合议组审理后,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是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归源生物”)。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山东某生物公司针对本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也违背诚信原则。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山东某生物公司将原本属于上海某生物公司的知识产权当作自己的知识产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不诚信行为,现其又对当初由其自己撰写并申请的专利,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此种将他人技术成果非法申请为自己的专利,在该非法申请的专利权依法返还他人后,转而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行为,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
实际上,最高院通过这样一种裁定,主观上还是希望保护真正创新者的利益,同时也是对违背诚信原则拿着别人技术申请专利这种行为的规制。然而,现实情况是,虽然可以限制本案当事人再提无效,但是无法限制案外人提出无效。或许正是受到该判决的影响,在2022年之后向上海凯赛生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请求人就变成了现在的山东归源生物,而不再是之前的瀚霖生物,和瀚峰生物。从这一点上,其实已经能够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能够尽量保护真正创新者的举措。然而,却改变不了这件专利可以继续无休止陷入到被无效挑战的循环之中。这就涉及到现有专利制度的问题了。目前在中国,对一件专利提出无效,应该是全球专利局中门槛最低的。这种“低”表现在,一是要求最低,可以无限制的对专利提出次数不限的无效请求;二是成本最低,发明官费3000元,加上现在国内日益走低的无效代理费,挑战一件专利的成本可以说极低。而这种“低”的最直接反映就是,会有大量专利被提出无效,同时,对一件专利无休止的提出无效,也成为并不难的一件事。结果就是,专利权人的专利被无效的机率将会大大增加,这一点也显示出我们当前的制度设计还不是以保护创新者为核心构建的。这种情况,如果是在几十年前,中国企业大部分还是专利制度下的被许可人或净支付方时,可能会有一些好处。但是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已经成长起来,拥有了创新,拥有了自主技术和专利,实际上就应该更加平衡的看待专利无效政策的宽窄问题,寻找到一条适合中国发展模式的专利政策无效之路,做到既能保护真正创新,又不会被低质量的专利所束缚。然而,现有的专利无效政策在过去几十年中,并无显著的改变。相比之下,过去十多年的美国专利制度中,最大的一个改革点就是在专利无效上,进行了非常重大的改革,不仅设立了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而且在专利无效的细节规则上,主张强保护的一派和主张弱保护的一派,争论不休,寸土必争。其背后的逻辑就是到底保护创新者多一些,还是保护既得利益者多一些。因此,类似于本案这种无效请求人可以一直对凯赛生物的专利提出无效的情况,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并寻找一个平衡点,保护真正创新者,而不是奖励钻制度空子的人,其实是中国在改革专利无效政策中可以参考的一个典型案例。例如公众耳熟能详的朗科99专利,自拍杆金奖专利等等,都是十几次,几十次的被发起无效挑战,而没有任何限制,虽然这些专利都获得了有利结果,但是从这个制度设计上来看,总体是不利于专利权人的。因此,可以考虑对于特定实体给予特定机会的无效挑战机会,从将每一次无效挑战都当作是“最后一次”机会来做,才有可能挤出真正的无效价值。这样的话,整个代理行业的无效业务,虽然从数量上会有缩减,但是由于每次无效更受重视了,其单件的代理价格势必要走高才合理。这也就迫使代理机构寻找更优的检索结果和更全面的无效策略。实际上,美国过去十多年来形成的专利无效模式,因为经历过专利权人和实施人之间的各种拉扯,其实规则已经相对透明,无效请求是否能被受理,以及可预期的无效成功率,都是值得研究的经验。此外,还包括欧洲及欧洲各国的一些异议程序,也是可比的经验。目前来看,因为中国专利制度下,专利稳定性与否将直接决定案件的最终走向,也就是说专利局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可能要大于法院的作用,这从专利无效决定被推翻的低比率也能看得出。所以改革专利无效的政策,其实就是改革整个中国保护创新、激励创新的制度环境,可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这一点非常重要。不过目前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未对外透露过有类似对专利无效程序和政策改革的意向,虽然有一些局部的完善,但是已经不足以解决当下中国创新者对于一个更为便捷的获得合理、稳定专利权结果,并防止恶意和不当对专利权提出挑战而造成的创新阻滞影响的需求了。因此建议政府、企业界和学者,应当更多关注这一问题,及早提上研讨日程。即使是这样,如果真正改革并实施,也是几年之后的事情了,因此宜早不宜迟。扫码加入知识产权精英社区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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