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入库工作的通知
粤农农计〔2022〕46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委),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我省实施方案,加快储备实施一批有利于稳经济、扩投资的重大项目,进一步做好2023年和今后一段时期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农计财便函〔2022〕271号)和《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做好2022-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农计财便函〔2021〕271号),现就我省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入库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储备范围
纳入我省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范围的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项目、数字农业建设项目等6大类项目。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申报要求
(一)资金投入比例。各项目的建设内容、中央投资比例等按照《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和《农业绿色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数量。每个申报单位只能申报1个同项目类型。
(三)申报程序。县级、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协商一致后逐级联合上报。省直事业单位、省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直接以本单位名义申报。
(四)限制条件
1.对于以前年度项目因“未按时开工”“资金支付率低”“资金长期闲置”“超批复建设年限未完工”等原因在最近一次农业农村部通报中涉及的市级、县(市、区)级或省级单位(见《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整改完成前,暂停该级地区、承担单位申报2023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不含农田建设项目)。
2.承担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相同专项且至今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申报项目不列入储备范围。
3.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不得申报项目。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正式申报文件和附件两大部分。
(一)申报文件
1.市级上报文件须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省有关单位可直接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文件的正文部分必须重点说明:符合本地或单位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并在项目申报请示文件中明确承诺“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项目不存在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申报或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申报等限制条件。
(二)附件材料
1.项目申报书及佐证材料。不同项目类型应使用对应的项目申报书,其中: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适用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项目申报书模板详见附件6-1;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适用于现代种业提升建设工程类项目申报书模板。详见附件6-2;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适用于农业监测检测和检测项目申报书模板和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提升(重点实验室)建设工程类项目申报书模板。详见附件6-3和6-5;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适用于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书模板。详见附件6-4;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项目适用于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提升(重点实验室)建设工程类项目申报书模板。详见附件6-5;数字农业建设项目适用于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书模板。详见附件6-4。
2.填写《投资需求申请表(样表)》和《绩效目标表(样表)》(见附件2、3)。
3.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出具的项目入库审核意见表(见附件5),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好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申报。
4.其他佐证材料。
5.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要求报送纸质版申报文件,将电子版申报文件和附件上传到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
(三)材料真实性要求
各市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出具审核意见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装订要求
报送文件正文和附件合并装订。A4皮纹纸装订(须含目录、页码,内容清晰),并在书脊位置注明项目名。
四、报送要求
(一)系统申报。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在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https://acpmp.agri.cn)逐级开展项目储备工作,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24:00。申请储备入库项目须同步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ww.tzxm.gov.cn/index.html)取得项目代码。部属预算单位项目还需按规定纳入预算项目库。
附件:1-1.2022-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1-2.2022-2025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 南(农作物和畜禽种业类)
1-3.2022-2025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南(水产良种类)
1-4.2022-2025年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1-5.2022-2025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储备指南
1-6.2022-2025年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1-7.2022-2025年数字农业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2.投资需求申请表(样表)
3.绩效目标表(样表)
4.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农计财便函〔2022〕196)
5.项目申报书审核意见表
6-1.广东省农业农村厅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项目申报书模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6-2.现代种业提升建设工程类项目申报书模板(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
6-3.农业监测检测和检测项目申报书模板(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主要内容为室外监测检测)
6-4.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书模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数字农业建设项目)
6-5.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提升(重点实验室)建设工程类项目申报书模板(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项目、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主要内容为检测实验室建设)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5日
相关附件:关于开展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入库工作的通知(附件1-5).doc
关于开展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入库工作的通知(附件6).docx
附件1-1
2022-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
农田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一、建设要求
按照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耕地资源、水资源和农业生产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农田建设,优化建设布局,合理确定建设顺序,重点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高标准农田,优先将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建成高标准农田。
二、建设内容
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等八个方面,聚焦提升粮食产能,综合配套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灌溉排水、田间道路、输配电以及农田防护等工程措施,同步推广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服务,健全工程管护机制等,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目标。在东北黑土耕地退化问题叠加严重的地区,加强标准化示范建设。
三、储备条件
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要求,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二)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三)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四)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五)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四、中央投资规模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十四五”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东北黑土地保护工程)继续给予支持。鼓励各地通过加大地方政府投入、完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使用机制、用好用足土地出让收益调整使用政策和政府债券政策、整合有关涉农资金等方式,健全多元投入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
五、联系方式
1.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
联 系 人:王 征
2.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联 系 人:林子聪
附件1-2
2022-2025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农作物和畜禽种业类)
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重点支持作物、畜禽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测试评价和制(繁)种等种业关键环节能力提升项目建设。
一、农作物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
(一)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资源圃)项目
1.建设要求。重点新建、改扩建一批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中转隔离基地和种质资源圃。项目建成后,种质资源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分发共享能力大幅度提高。
2.建设内容。承担特定作物种类和特定区域种质资源、以及无性繁殖作物和多年生作物保存和分发共享任务,开展资源特性鉴定评价、引种观察工作。建设内容包括中期库库区、入库前种子加工处理室、分析检测室,配置种质资源基因型鉴定系统、田间表型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等设施装备、农机具及繁殖用地田间工程等。
3.储备条件。在各省已自主建设的种质资源库基础上,择优支持6个进一步扩大规模、拓展功能,布局在晋(特色杂粮作物)、沪(都市特色作物)、鲁(抗旱耐盐碱作物)、川(西南特色作物)、滇(高原特色作物)、新(中亚特色作物)等6个省(区、市)。改扩建国家中期库8个,布局在京(粮食、蔬菜、农业微生物)、浙(水稻)、豫(棉花)、湘(麻类)、藏(青藏高原作物)等5省(区、市)。改扩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转隔离基地1个,布局在京;新建3个,布局在琼、滇、陕3省。建设国家动植物基因库1个,布局在琼,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建设。新建和改扩建种质资源圃29个,其中新建15个,布局在京、晋、湘等15个省(区),1个项目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建设;改扩建14个,布局在京、豫等10个省(区、市),7个项目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建设。
种质资源中期库(资源圃)建设项目由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或省级科研教学、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建设,申报单位应拥有种质资源保存、评价的技术队伍;申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圃的项目单位,应具有该特色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鉴定评价的科研支撑队伍,拥有500亩以上自有土地用于种质资源圃建设,已收集保存一批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且该区域没有已建成的同作物类型的国家种质资源圃;申请改扩建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繁殖材料保存能力;农作物种质资源中转隔离基地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与鉴定评价、病虫害检验检疫的科研支撑队伍,有隔离检验所需的种植区域;国家动植物基因库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二)农作物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发挥种业企业在现代种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形成更加紧密的科企合作关系,通过改善育种创新条件,加快构建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开展高效育种,提升种质资源保存利用、育种科研创新、种子生产加工、良种推广服务等能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种业航母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特色优势种业企业。推动海南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和“南繁硅谷”建设,提升南繁育种水平,加快新品种培育和品种更新换代。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农作物育种测试设施设备、表型与基因型鉴定设施设备及田间工程建设,低温种子库、检测实验室、农机具库等土建工程,支持企业在本地或异地建设用于育种创新的核心育种站、品种测试点等田间工程,以及实验分析设备、农机具、仪器设备购置等。
3.储备条件。新建2个分子育种表型与基因型鉴定平台,布局在京、琼两省(市);改扩建2个分子育种创新服务平台,布局在京、湘两省(市)。规划育种创新项目共52个,包括水稻9个、玉米7个、小麦4个、马铃薯4个、大豆、油料、花生、油茶等油料作物共7个、杂粮杂豆(含青稞)3个、棉糖麻3个、果菜茶(含食用菌、花卉)12个、热带作物3个,其他品种的育种创新项目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确定。
申报分子育种创新服务平台和表型与基因型鉴定平台单位,要求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业务;具有种质资源表型基因型鉴定、分子育种、遗传育种、生物信息、大数据及物联网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申报农作物种业育种创新项目,需具备以下8个条件:①已开展科企合作,与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签订长期科研合作协议,明确种业科研成果转化方式,其中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②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③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自有或租用(剩余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④近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⑤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登记或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⑥企业综合实力强,行业市场占有率靠前;⑦具有专门的科研团队从事科研育种活动;⑧近三年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或套牌侵权行为。
4.中央投资规模。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中,除国家级分子育种平台外,以大型育繁推一体化龙头企业投资为主,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项目
1.建设要求:保护区(点)总面积达到1500亩以上,项目建成后,原生境保护区(点)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严重濒危的农业野生植物珍稀物种种群得到恢复和发展。
2.建设内容:申报项目应根据实际需求,建设隔离、警示、看护、防火排灌、温(网)室、连接道路及必要的供电供水等工程设施,购置安装数据采集分析、通讯、环境监测、标本陈列、资源监测与管护监控、巡护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每年建设5—7个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拟布局范围为在华北、华中、西南、东南、西北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区,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每年限报1个。项目建设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农业环保站、科教站、农技站等事业单位,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申报项目目标保护物种优先支持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处于濒危状态、对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农业野生植物,包括作物野生近缘植物、野生蔬菜、野生果树、野生茶和野生药用植物等。项目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原生境保护区(点)的批复文件,土地所有权为国有或集体,后续运行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项目区域应远离人群密集活动区、污染源、地质塌陷区等,并且不与现有任何类型、等级自然保护地相交叉,保护物种、土地权属和范围、责任主体清晰。
4.投资规模:项目按实际需求申报,单个项目总投资规模控制在1500万元左右,其中中央投资东、中、西部地区占比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
(四)农作物品种测试评价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以国家支持建设的品种区试站、抗性鉴定站等项目建设为基础,整合建设一批国家品种测试评价中心(分中心)和区域性品种测试评价站,开展品种特性和种子质量评价评估,为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认证、执法监管、展示示范等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温室、大棚、灌排设施等区试田间生产设施,生理生化、品质分析实验室等分析鉴定用房,购置考种设备、质量检测、品种测定、信息处理平台及农机具等设备。
3.储备条件。规划建设品种测试评价中心(站)28个。其中,在江苏、海南建设国家品种测试评价中心2个,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建;建设国家品种测试评价分中心5个,布局在冀(内蒙古及长城沿线区)、辽(东北区)、粤(华南区)、陕(黄土高原区)、青(青藏区)等省,以国家已投资建设并承担相应试验任务的单位为主承建;建设区域性品种测试评价站21个,布局在津、晋、蒙等2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国家已投资建设并承担相应试验任务的单位为主承建。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检验业务用房改造;有相应的试验用地,面积200亩左右,生态代表性强;具有开展品种试验、种子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同时按照1+N建设模式要求,每个区域性测试评价站应带动建设亚生态区内3—5个测试点,形成区域性试验网络。其中布局在陕西的分中心还要立足于打造面向上合组织和中亚地区的种业新品种测试评价交流合作平台。
4.中央投资规模。测试评价项目中,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建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安排,地方承建的项目按照东部地区不超过60%、中部地区不超过70%、西部地区不超过80%的补助比例安排中央投资。
(五)农作物良种繁育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建设一批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的种子(苗)生产基地,改善田间生产设施条件,提高良种生产和供应能力,提升种子产地加工水平和仓储能力,确保农业用种安全,为农业提质增效奠定基础。
2.建设内容。国家级育制种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育(制)种田块改造,道路、晒场等配套设施建设,种子质量检测、病虫害防治等仪器设备购置。所需经费不列入本规划投资,如能立项,项目经费打算从高标准农田建设或其他有关项目中解决。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晒场、仓库及附属设施、种子质量检验室、农机库房、种子加工车间等土建工程,排灌设施、机耕路等田间工程,配备农机具、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系等。冬(夏)科研繁育制种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改良、沟渠路配套、灌排设施配套等,配备农机具、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系等。
3.储备条件。在国家认定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以及国家有关规划明确的制(繁)种优势区,建设棉花、油菜、花生、糖料、蔬菜、水果、茶、中药材、食用菌、蚕桑等经济作物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41个。规划建设科研冬(夏)繁育制种基地3个。其中冬繁基地1个,布局在云南大理;夏繁基地2个,布局在青海果洛州、河北张家口。
国家级育制种基地、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冬(夏)科研繁育制种基地建项目,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市)承担。
4.中央投资规模。制(繁)种基地项目中,除三大国家级育制种基地外,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畜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
(一)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依托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科研单位等,建设基因库、保种场、保护区,构建以畜禽基因与活体保护、原位与异位保护相结合的资源保护体系,重点保护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兼顾国家公布的新发现种质资源和地方保护品种,为畜禽品种选育提供遗传资源。同时,推动形成政府、科研单位、企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保种格局。
2.建设内容。国家畜禽基因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采精室、胚胎室、药浴池、库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以及污水处理设备、实验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和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等。保种场和保护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化畜禽棚舍、孵化厅、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以及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围墙等辅助设施,配套生产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构建试验物联网系统和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在保护区设立界碑、指示牌、宣传牌等区界设施和宣传设施。
3.储备条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对现有的国家级畜禽基因库进行改扩建,项目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在畜禽品种丰富的重点省(市)和种业发达地区,支持新建5个国家区域性畜禽基因库,布局在蒙、吉、鲁、粤、滇等5个省(区、市)。以现有国家级种质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为基础,结合实际采取“一场一地”保护或“数场多地”联合协同多主体保护方式,建设保种场和保护区项目76个。其中,地方项目71个,包括华北地区7个,东北地区5个,华东地区15个,华中地区5个,华南地区6个,西南地区16个,西北地区17个;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项目5个。
国家畜禽基因库改扩建项目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国家区域性畜禽基因库由畜禽品种丰富的重点省(市)和种业发达地区具有一定基础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畜禽保种场和保护区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尚未建立保种场或保护区的畜禽遗传资源,同时兼顾其他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品种资源和部分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濒危品种。
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中央投资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建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安排。
(二)畜禽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根据提升自主育种创新能力、保障主要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的要求,支持有实力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科研教学等单位,有效利用地方畜禽种质资源和引进优良品种资源,加强主要畜种选育和新品种培育,为提高畜禽产品产量和质量提供支撑。支持一批大型育繁推一体化畜禽种业企业,延伸产业链条,推进联合育种,全面提升育种水平、供种能力和推广服务能力,打造一批国内先进、国际一流的畜禽育种品牌。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化畜禽棚舍、育种实验室等土建工程,配套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胚胎移植、育种信息处理平台等仪器设备,购置母畜、胚胎、冻精等育种材料。择优支持部分大型育繁推一体化畜禽企业,完善育种创新、标准化繁种、科技推广等方面设施装备。
3.储备条件。规划建设畜禽育种创新项目46个。包括猪12个,布局在津、冀、晋等12个省(区、市);牛14个,布局在蒙、辽、黑等13个省(区、市);羊8个,布局在蒙、豫、新等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禽类9个,布局在京、冀、蒙等9个省(区、市);马(驴)3个,布局在蒙、辽、青2省(区)。
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后劲足、运转机制活的育种企业承担,优先支持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与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专门的育种部门和技术团队,并与科研院校保持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安排。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生猪育种创新项目。核心群母猪需满足:长白猪或大白猪存栏1000头以上,或杜洛克猪存栏300头以上,或地方品种存栏600头以上,或培育品种存栏600头以上;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年测定并上报数据的种猪3000头以上。
肉牛育种创新项目。核心群母牛需满足:地方品种单品种基础母牛存栏100头以上或引进品种单品种基础母牛200头以上,具备培育种牛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优先支持已开展种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并上报数据,并与种公牛站签订种公牛培育合作协议的种牛场。
奶牛育种创新项目。重点支持荷斯坦牛,兼顾娟珊牛和乳肉兼用牛,核心育种群成年母牛存栏400头以上,具备培育种牛的条件和能力。优先支持开展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并上报数据,并与种公牛站签订种公牛培育合作协议的牛场。
羊育种创新项目。重点支持肉羊,兼顾毛(绒)用羊、乳用羊。种肉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3000只以上,种用毛(绒)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2500只以上,乳用羊基础用羊1500只以上,具有培育种羊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优先支持长期开展种羊生产性能测定工作的种羊场。
鸡育种创新项目。蛋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2万套以上,具备4个以上的蛋鸡品系纯系,至少有形成1个配套系的供种能力,建有2万只以上育种笼位,能持续开展5个以上杂交组合的配合力测定。肉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3万套以上,具备育种素材4个以上,至少有形成1个配套系的供种能力,建有2万只以上育种笼位,能持续开展5个以上杂交组合的配合力测定。
马、驴等特色畜种育种创新项目。品种具有独特特性和市场前景。良种马或良种驴核心群500头以上,每个单位至少具备培育专门化品系或品种的素材2个。重点支持已有育种基础并取得成效,场内具有标准化配种站、品种登记、带动能力强的单位。
4.中央投资规模。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中,以大型育繁推一体化龙头企业投资为主,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畜禽品种性能测定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对畜禽新品种的生产性能进行测定评价,开展遗传评估,为新品种推广和种业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遗传评估中心建设内容包括设备购置、机房改造等。品种测定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畜禽性能测定舍、隔离舍、饲草料库、污水处理池及其他场区工程等,配备饲喂自动供给测量系统、生产性能测定软件系统、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配种防疫设备和冻精保存运输器械,建立信息处理平台。
3.储备条件。按照全国主要畜禽品种生产布局,以现有获得资格认定和计量认证的部级和省级性能测定站为基础,建设品种性能测定站29个。其中地方项目28个,包括猪7个,布局在京、冀、鲁等7个省(区、市);牛10个,布局在京、晋、蒙等10个省(区、市);羊6个,布局在蒙、鲁等6个省(区、市);禽类4个,布局在京、苏、浙等4个省(区、市);兔1个,布局在四川省。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项目1个。
遗传评估中心建设项目由在京的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品种测定站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需具有相应的种畜禽测定、品种鉴定等业务能力和基础,配备有相应技术人员,资产和财务状况良好,运转机制灵活,有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4.中央投资规模。测试评价项目中,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建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安排,地方承建的项目按照东部地区不超过60%、中部地区不超过70%、西部地区不超过80%的补助比例安排中央投资。
(四)畜禽制(繁)种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以保障优良畜禽供应为目标,新建和改扩建种公畜站,提升畜禽生产能力和生产质量。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化畜禽圈舍、青贮池等设施及配套养殖设备、良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等。
3.储备条件。新建、改造种公猪站10个,布局在冀、晋、沪、鲁、豫、湘、粤、桂、川、甘等10个省(区、市);改造种公牛站14个,布局在京、冀、蒙、吉、沪、鲁、湘、滇、陕、宁、甘、青、新、大连等14个省(区、市)。
种公猪站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存栏采精种公猪200头以上,其中有生产性能测定成绩的超过50%,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重点支持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和国家核心育种场建设种公猪站,兼顾品种改良种公猪站。
种公牛站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需存栏一定数量在用种公牛,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重点支持与国家核心育种场联合育种的种公牛站,兼顾品种改良种公牛站。
4.中央投资规模。制(繁)种基地项目中,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联系方式
1.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联 系 人:张冬晓
2.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
联 系 人:李景平
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联 系 人:刘凯
附件1-3
2022-2025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水产良种类)
一、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提升项目
(一)种质资源库项目
1.建设要求。根据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分布特点,结合渔业种质资源保存现状和需求,分区域、有重点建设一批种质资源库(主库和分库)。项目建成后,种质资源库的保存、鉴定、评价能力明显提高。
2.建设内容。新建资源保存库,资源样本制备与检测、鉴定与评价、数据处理等工艺、业务、设备用房,配套建设场区工程、人防工程,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
3.项目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项目由具有资源保存评价技术、技术队伍等基础条件的国家和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承担。项目9个,山东、重庆和云南等省(市)各限报种质资源库分库1个;有关直属单位限报种质资源库主库2个,分库4个。
4.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和9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二)水产种质资源场项目
1.建设要求。根据现代种业发展的要求,突出薄弱环节,突出主要品种,突出优势区域,系统构建分级分类渔业生物种质资源保存体系要求,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的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完善一批种质资源场。项目完成后,水产原良种基础群体保存能力提高50%以上,优质亲本供应数量增加20%以上,种质保存和选育水平明显提升。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催产和孵化车间、亲本池、苗种培育池等生产设施,配套进排水、电力、道路、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程,购置常规生物学仪器、水处理系统、养殖设施等。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重点支持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品种、冷水性鱼类和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省级(含)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资质和独立法人资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与申报品种对应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具有三年以上申报品种的保种工作基础,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省级以上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作为技术依托;项目建设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须具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15年以上的租用土地(“三区三州”项目可放宽至10年以上)。其中北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大连、安徽、江西、河南、上海、甘肃、云南、陕西、宁波、青岛各限报1个;辽宁、吉林、山东、湖北、湖南、四川、海南、青海、广西、贵州、宁夏、新疆各限报2个;浙江、广东、福建各限报3个;江苏限报4个;有关直属单位报2个。其他种类种质资源场项目,根据渔业资源分布状况和产业发展趋势确定。对保种群规模小、生物学特性相似或对环境条件等要求趋于一致的保种项目,鼓励各地进行统筹规划合并建设。
4.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和9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二、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一)对虾联合育种平台项目
1.建设要求。支持对虾育繁推一体化大型水产种业企业建设对虾联合育种平台。项目建成后,对虾的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和中间材料创制能力,核心育种技术水平,对虾突破性新品种培育能力显著提高。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虾家系苗种培育车间、养殖车间、性状测试车间、种虾养殖车间、无节幼体生产车间、苗种生产车间,以及其他附属工程设施。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项目由对虾育繁推一体化水产种业龙头企业牵头承建。承担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或合作培育的通过国家审定的对虾新品种1个以上;有专门的遗传育种中心;拥有对虾商业化育种技术团队,其中专职从事育种科研的人员5名以上;有紧密的产学研推联合育种机制,有与科研院校和推广单位签订的对虾联合育种合作协议。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15年以上的租用土地。项目2个,山东和海南各限报1个。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
1.建设要求。重点支持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或育繁推一体化大型水产种业企业,建设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项目建成后,育种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育种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企业育繁推一体化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核心群体保存池、备份基地、催产和孵化车间、隔离检疫池等种质搜集保存设施,以及育种实验室、培育池、遗传性能对比测试设施,配套水处理系统、育种管理数据库、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购置实验室仪器、标记设备、在线监测设备等。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承担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或合作培育的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拥有商业化育种技术团队,其中专职从事育种科研的人员5名以上;有紧密的产学研推合作机制,有科(校)企合作协议,明确成果转化方式。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后劲足、运转机制活的水产种业龙头企业承担。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15年以上的租用土地(“三区三州”项目可放宽至10年以上)。项目18个,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大连、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各限报1个;有关部直属单位限报3个。
4.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部直属单位育种创新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三、品种测试站项目
(一)建设要求。根据现代种业发展的要求,在水产养殖主产区对重点水产新品种先行先试,开展水产新品种生产性能测试,为新品种保护、推广和市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的省级及以上水产科研院所、水产推广机构和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一批水产新品种测试站。项目完成后,水产新品种生产性能测试相关基础条件、技术水平和公信力明显提升。
(二)建设内容:新建或升级改造实验用房、测试车间、试验池塘等,并配套进排水系统、水处理系统等附属工程、信息及软件系统、科研仪器、监测设备等。
(三)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重点支持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藻类等新品种测试和测试数据应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申报品种相关的选育工作基础,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20年以上的租用土地。项目10个,东北、华北、华东和华南区等地方项目限报3个,部直属单位限报7个。
(四)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60%、70%和8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四、繁种基地项目
(一)建设要求。重点支持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或育繁推一体化大型水产种业企业,建设水产种业繁育基地项目。项目建成后,扩繁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优质亲本和种苗供应能力显著提升。
(二)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亲本保存与培育池、孵化繁育车间、隔离检疫池、苗种培育池、投入品仓库,配套进排水系统、尾水处理、电力线路、动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购置生产运输装备。
(三)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以现有省级以上水产良种场和规模以上水产苗种场为基础,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与申报品种对应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并取得相应优良品种的定点扩繁的权利。改扩建繁种基地3个,布局在福建、广东、海南3个省,每省限报1个。
(四)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4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
五、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 系 人:王 良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渔业发展处
联 系 人:孙秀秀
附件1-4
2022-2025年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申报指南
按照《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总体布局,重点支持动物防疫所需的各类实验室建设、实验仪器设施设备购置,植物保护所需的信息采集传输和监测预警、相关实验和质量检验仪器设备购置等,着力提升动植物疫病虫害监测预警、预防控制等能力。
一、陆生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一)兽药风险监测设施改扩建项目
1.建设要求。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改扩建省级兽药检验机构的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兽药非法添加物、兽药质量检验和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承担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兽药质量及兽药残留检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和预警评估、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标准制修订和检验等工作,优化兽药检验和兽药风险监测设施,补齐仪器设备缺口,提升检测能力和精度,保障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2.建设内容。一是兽用生物制品区域性检验实验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实验室、动物房,购置超速离心机、高通量测序仪、微生物自动鉴定系统等开展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工作的仪器设备,污物(水)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二是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验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验室,购置生物安全柜、细菌培养箱、微生物鉴定分析仪、倒置荧光相差显微镜和自动核酸蛋白纯化系统等开展耐药性监测工作的仪器设备。三是兽药质量及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兽药检验及残留检测实验室,购置高分辨率串联质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等开展兽药检验、残留检测工作的仪器设备。四是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实验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实验室,购置高分辨率串联质谱仪等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用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拟布局及设施分类为:兽用生物制品区域性检验实验室(河北、江苏、广东、陕西)、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验室(广东、四川)、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天津等12个省份)、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实验室(北京等7个省份)。要求承担单位为省级以上兽药检验机构,具备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实验室人员、技术和经费保障等条件。
4.中央投资规模。一是兽用生物制品区域性检验实验室。河北: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240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80%;江苏、广东:每个省份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180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60%;陕西: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270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90%。二是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验室。广东: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90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60%;四川: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135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90%。三是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天津、福建、广东:每个省份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48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60%;山西、湖南:每个省份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64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80%;吉林、黑龙江、云南、甘肃、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个省份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72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90%;西藏: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800万元以内。四是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实验室。北京、山东、江苏、上海:每个省份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72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60%;河北、河南:每个省份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96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80%。
(二)国家兽用生物制品评价生物安全动物实验室
1.建设要求。将能够满足每年大动物疫苗、猪羊疫苗、禽用疫苗的监督抽检量和进口注册与新制品复核检验、进口检验和委托检验以及兽医微生物菌毒种制备与鉴定需要,同时具备为相关行业提供服务的能力。制备的标准物质将达到300种左右。项目建成后,每年可开展监督检验500批次,复合检验600批次,并可开展标准物质制备、菌毒种冻干鉴定以及科学研究等科研工作。
2.建设内容。土建工程:新建动物实验室1座,总建筑面积36502平方米(其中设备层面积18251平方米)。场区工程:道路及广场3000平方米,绿化3000平方米,室外给水1500米,室外排水1500米,室外雨水2000米,雨水提升井1座,雨水调蓄池210立方米,化粪池2座,70t/d污水处理站1座,检查井20座,室外消防管网800米,场区电缆YJV22-10KV-3*240敷设1800米,高压电力井20座,场区弱电敷设200米,场区蒸汽管线300米,场区燃气管线400米。仪器设备购置:购置动物生物安全Ⅱ级实验室仪器设备275台套。
3.储备条件。法人单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25852万元以内。
(三)国家兽药标准物质中心
1.建设要求。项目将建成制备技术、工艺流程、质量研究和标定技术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兽用标准物质研究、制备、供应和管理中心。中心担负我国兽用标准物质标准制定、研制、标定、供应、管理等重要职能;力争通过国际标准物质组织认可,可承担国际兽用标准物质的研制、协作标定和供应,为我国兽医行业向国际化水平发展奠定基础。
2.建设内容。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其中实验室及设备夹层7000平方米,物质保存库房约2000平方米,地下人防及设备管道层面积约1000平方米。主要包括生物标准物质制备、研究和检验实验室,化药标准物质制备、研究和检验实验室,分装和精制实验室,原材料的洗涤、干燥、粉碎及中药提取。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物质储存、保管、分发等。拟购置实验室仪器设备等。
3.储备条件。法人单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10965万元以内。
(四)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1.建设要求。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指定通道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或改造,配备监督执法和信息化装备设施,提升动物查验能力,堵截染疫动物,控制流通环节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风险。
2.建设内容。改造办公场地,完善检疫消毒、隔离观察等设施,购置检疫、取证、执法和通讯设备等,更新数码相机等调查取证设备,购置电脑、打印机等信息化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在河北、山西、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西藏、新疆等省份择优建设156个,每个省份原则上不超过13个。
4.中央投资规模。浙江、福建、山东每个动物防疫指定通道中央投资不超过3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60%;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每个动物防疫指定通道中央投资不超过4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80%;黑龙江、重庆、新疆每个动物防疫指定通道中央投资不超过45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90%;西藏每个动物防疫指定通道中央投资不超过50万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五)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
1.建设要求。在畜禽养殖相对比较密集、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复杂、防控任务重的地区,依托地市(师)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更新改造升级病原学监测实验室,进一步提升病原学监测能力,重点承担禽流感、口蹄疫、布病、包虫病、血吸虫病等优先防治病种的病原学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信息直报任务,及时准确掌握相关病种的流行态势和病原分布状况,提升监测调查和预警分析能力,为控制和消灭重点疫病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更新改造兽医实验室,使之达到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的水平,配备PCR仪、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电泳仪、温箱、超低温冰箱、离心机、酶标仪、移液器、振荡器等监测诊断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在充分考虑实验室人员、技术和经费保障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畜禽养殖量较大、疫病防控任务重的地市,依托各监测中心所在地市(师)级兽医实验室,重点在 27个省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5个计划单列市改建173个区域中心,对实验室进行全面升级更新改造。具体分布为:河北4个、山西6个、内蒙古5个、辽宁6个、吉林3个、黑龙江6个、江苏10个、浙江6个、安徽7个、福建4个、江西4个、山东11个、河南8个、湖北5个、湖南6个、广东10个、广西7个、海南2个、四川11个、贵州3个、云南8个、西藏4个、陕西3个、甘肃7个、青海6个、宁夏1个、新疆9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个、大连1个、宁波1个、厦门1个、青岛1个、深圳1个。
4.中央投资规模。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每个中心中央投资规模分别控制在225、200、15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分别不超过90%、80%、60%。西藏全部为中央投资。
(六)国家外来动物疫病中心
2.建设内容。新建生物安全二级、三级实验室及辅助设施,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国家水生外来动物疫病分中心升级改造生物安全实验室,购置科研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依托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新建国家外来动物疫病中心。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投资规模控制在49916万元以内,全部为中央投资。
(七)动物疫病诊断生物安全动物实验室
1.建设要求。完善有关中央技术支撑单位动物疫病诊断、防治技术研发等任务所需动物实验条件,进一步提升我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兽医诊断技术研发推广能力。
2.建设内容。建设实验室,购置动物饲养与实验设备、污物(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生物安全动物实验室。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投资规模控制在15415万元以内,全部为中央投资。
(八)牧区动物防疫专用设施
1.建设要求。根据《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在牧区县和半牧区县建设牧区动物防疫专用设施,有效解决牧区防疫工作中由于放牧大动物数量多导致的家畜不易保定、免疫监测工作难开展等问题,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强度,确保免疫、监测、驱虫、诊断、治疗等防控工作有效开展,提高防疫工作质量和效果。
2.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固定式防疫注射栏(在藏区牧区县),或购置移动式防疫注射栏(在非藏区牧区县)、机动式消毒喷雾器、连续注射器、冷藏箱、双排货车(以乡为单位,与移动式注射栏配套)、药浴池(仅在新疆及青海环湖区建设)。藏区牧区县每个行政村配4套、非藏区牧区县每3个防疫员配1套,半牧区县减半。
3.储备条件。在2017-2021年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国牧区半牧区县、牧区半牧区团场,新建22043套动物防疫专用设施。在牧区县中,藏区(西藏、青海等牦牛主产区)采用固定式防疫注射栏,每个行政村配备4套(冬春牧场2套、夏秋牧场2套);非藏区(新疆、内蒙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采用移动式防疫注射栏,每3个防疫员1套。使用移动围栏设备的每个乡镇配备一辆双排货车。半牧区县配置数量减半。兵团牧区团场,每个团场配备8套;兵团半牧区团场,每个团场配备4套。具体分配为:河北516套、山西96套、内蒙古53套、辽宁182套、吉林407套、黑龙江508套、四川8583套、云南352套、西藏4433套、甘肃1597套、青海2573套、宁夏115套、新疆2127套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00套。要求承担单位为牧区或半牧区县(团场)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中央投资规模。西部地区、中部地区每套中央投资规模分别控制在2.7和2.4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分别不超过90%和80%,西藏全部为中央投资。
(九)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项目
1.建设要求。完善有关实验室动物疫病最终诊断、防治技术研究、标准品制备、疫苗毒株推荐、防控政策咨询、防控效果评估、防控技术指导、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等任务所需实验条件,进一步提升我国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和水平。
2.建设内容。改扩建实验室,购置实验设施设备,包括病原学、血清学检测仪器,定量、定性分析仪器,样品保存和处理仪器,分子生物学分析仪器等。
3.储备条件。改扩建国家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参考实验室、国家猪瘟参考实验室、国家动物狂犬病参考实验室,以及待指定的猪伪狂犬病、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国家参考实验室,申报单位应是已经农业农村部指定为特定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的单位。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参考实验室改扩建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1500万元。
(十)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
1.建设要求。为加强边境动物及陆生野生动物的疫病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外来病风险防范需要,在外来病传入高风险区的内陆边境县和团场建设211个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其中新建47个、续建164个,承担国家下达的边境地区禽流感、口蹄疫、布病等优先防治病种以及重点防范外来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巡查监视和信息直报任务。
2.建设内容。新建或更新改造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设施,更新配备动物疫病监测诊断设施设备。依托各县级现有兽医实验室,购置PCR仪、生物安全柜、电泳仪、温箱、冰箱、离心机、酶标仪、移液器、振荡器、高压灭菌器等实验设备。
3.储备条件。新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47个边境团场监测站,改建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64个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广西9个、云南26个、西藏22个、新疆34个、甘肃2个、内蒙古19个、辽宁6个、吉林11个、黑龙江20个、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4个、兵团11个)。具体名单见(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名单表)。
4.中央投资规模。改建每个县级监测站为50万元,新建每县级监测站为100万元。中央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投资比例分别不超过60%、80%、90%。
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名单表
建设方式
省、区
县(市、区、旗、团)
新建
(47个)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7个)
农一师4团、5团,农三师叶城二牧场、托云牧场,农四师61-63,65团,68-69团、74-76团,农五师81团、85-90团,农六师奇合农场、红旗农场、北塔山牧场、108-110团,农七师137团,农九师161、162团,164团、165团,167团,169团-170团、团结农场,农十师181-184团,186-187团、190团、青河农场,农十三师红山农场、淖毛湖农场、红星一牧场、红星二牧场,农十四师皮山农场。
改建
(164个)
广西壮族
自治区(9个)
港口区、东兴市、凭祥市、龙州县、那坡县、靖西县、防城区、大新县、宁明县。
云南省
(26个)
镇康、盈江、腾冲、孟连、泸水、河口、富宁、勐海、麻栗坡、金平、江城、澜沧、沧源、瑞丽、福贡、贡山、龙陵、潞西、景洪、耿马、西盟、绿春、马关、勐腊、芒市、陇川。
西藏自治区(22个)
墨脱、洛扎、定日、仲巴、日土、札达普兰、萨嘎、吉隆、聂拉木、定结、岗巴、噶尔、康玛、左贡、察隅、亚东、米林、朗县、隆子、错那、浪卡。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
(34个)
阿勒泰、塔城、霍城、奇台、阿图什、喀什、和田、吉木乃、伊宁、托里、温宿、伊吾、温泉、皮山、叶城、塔什库尔千、阿克陶、乌恰、阿合奇、乌什、昭苏、察布查尔、巴里坤、裕民、额敏、和布克塞尔、哈巴河富蕴、青河、木垒、哈密、博乐、布尔津、福海。
甘肃省
(2个)
瓜州县、肃北。
内蒙古
自治区
(19个)
乌拉特后旗、阿尔山市、东乌珠穆沁旗、新巴尔虎左旗、额济纳旗、阿拉善右旗、乌拉特中旗、新巴尔虎右旗、陈巴尔虎旗、四子王旗、达茂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额尔古纳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阿巴嘎旗、科尔沁右翼前旗、阿拉善左旗。
辽宁省(6个)
丹东市、宽甸、东港、桓仁、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其中丹东市监测站纳入丹东市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一并建设。
吉林省
(11个)
珲春、图门、长白、临江、集安、龙井、和龙、抚松、安图、八道江区、浑江。
黑龙江省
(20个)
黑河、呼玛、抚远、东宁、饶河、绥芬河、同江、嘉荫、漠河、塔河、绥滨、孙吴、鸡东、穆棱、海林市、密山、虎林、萝北、龙江、鹤岗、大兴安岭、鸡西、牡丹江、双鸭山、佳木斯、七台河、逊克。其中鹤岗、大兴安岭、鸡西、牡丹江、双鸭山、佳木斯、七台河等7个监测站纳入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一并建设。
北大荒农垦
集团有限
公司(4个)
宝泉岭农场、逊克农场、八五四农场、八五一一农场。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11个)
64团,66团,67团,77团,84团,89团,163团,166团,168团,185团,188团。
二、水生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一)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中心
1.建设要求。新建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中心,建成全国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指挥调度中心和人才培养高地,为国家水生动物防疫和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2.建设内容。新建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及技术试验示范所需实验场地,改扩建业务用房,购置仪器设备、水族系统等。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该项目由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建设。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5亿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二)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
1.建设要求。新建和改扩建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开展辖区内或相应流域海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为辖区内或相应流域海区内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并指导、带动辖区内地市级、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新建或改扩建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及技术试验示范所需场地。主要包括疫病会诊室、接样室、无害化处理室、准备室、组织病理室、细菌室、水质检测室、养殖试验场等功能区,购置细菌分离、药物敏感检测、组织病理检测及水质检测用实验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运输工具等。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新建项目由广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2个省级水产技术推广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承担。改扩建项目由山东、广西、四川等3个省级水产技术推广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承担。
4.中央投资规模。新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扩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山东、广东省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60%;广西、四川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90%。
(三)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
1.建设要求。新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承担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防疫、病害防治技术服务、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水域环境检测,渔用药物耐药性监测普查,苗种产地检疫技术支撑,技术培训,并指导、带动辖区内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为苗种产地检疫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新建或改扩建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及技术试验示范所需场地。主要包括实验准备室、细菌检验实验室、寄生虫检验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理化实验室、药品和试剂室、天平室、信息资料综合分析室等功能区建设,购置细菌检测、寄生虫检测、水质检测及药物敏感型检测用实验设备以及运输工具等。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新建19个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项目由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水产技术推广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建设。其中河北1个、江苏3个、浙江3个、安徽3个、福建3个、江西2个、广东4个。
4.中央投资规模。新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万元,其中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河北、安徽、江西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四)水生动物疫病综合实验室
1.建设要求。新建水生动物疫病综合实验室,开展水生动物疫病机理及防控技术研究,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理论支持和决策咨询。
2.建设内容。建设生物安全实验室、疫病流行病学实验室、病原学实验室、病理学实验室、分子学实验室、免疫学检测室、预备实验室、低温贮存室、无害化处理室、水实验室、档案与信息处理室等功能区,购置样品处理、检测分析等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福建省淡水水产研究所、部直属单位各限报1个。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五)水生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
1.建设要求。新建水生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项目建成后具备开展水产流行病临床防控技术或水生动物疫病免疫诊断技术研究工作的能力,能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提供专项技术支持。
2.建设内容。包括改扩建实验室、样品处理室、病原学实验室、分子学实验室、免疫学检测室、预备实验室、低温贮存室、无害化处理室、水实验室、档案与信息处理室等功能区;购置样品处理及检测分析等功能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广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水产高校、部直属单位各限报1个。
4.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地方项目中央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投资比例分别不超过60%、80%、90%;部直属单位及中央直属高校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六)水生动物疫病研究综合试验基地
1.建设要求。综合试验基地承担养殖用诊断试剂、有益微生物制剂、水生动物用疫苗及中草药制剂等的研发任务,具有疫病标本、样品、病原、实验水生动物、药物原料和诊疗制剂等资源的收集、鉴定、保藏、管理、共享等职责。
2.建设内容。新建水生动物诊疗制剂研发与临床实验室、试验车间,水生动物疫苗质量评估测试车间、标准化防疫试验池塘等,配套建设泵房、蓄水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工程,购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部直属单位限报3个。
4.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七)水生动物疫病研究专业试验基地
1.建设要求。专业试验基地承担养殖用诊断试剂、有益微生物制剂、水生动物用疫苗及中草药制剂等的研发任务,具有疫病标本、样品、病原、实验水生动物、药物原料和诊疗制剂等资源的收集、鉴定、保藏、管理、共享等职责。
2.建设内容。新建水生动物诊疗制剂研发与临床实验室、试验车间,水生动物疫苗质量评估测试车间、标准化防疫试验池塘等,配套建设泵房、蓄水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工程,购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部直属单位限报3个。
4.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八)国家水生外来动物疫病分中心
2.建设内容。升级改造生物安全实验室,购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部直属单位限报1个。
4.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三、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一)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
1.建设要求。在农作物重大病虫发生源头区、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粮食作物主产区和特色作物优势产区,以长期承担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任务的县区为重点,兼顾当地主导产业发展,选择县级农业植保植检机构技术力量较强的县,按丘陵区每5万亩、平原区每10万亩建设1个监测站点的标准,新建或改建一批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每县建设监测点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个、不超过10个。
2.建设内容。按照“聚点成网”“互联网+”的总体要求,加强田间自动化、智能化监测站点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网络体系,提升重大病虫疫情监测预警能力。新建或改建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主要配备自动虫情测报灯、性诱监测诱捕器、气候监测仪、重大病害智能监测仪、田间可移动实时监测设备和数据传输、汇总、分析等软硬件设施设备,以及简易交通工具。建设县级病虫疫情信息化处理系统,完善省级病虫疫情信息调度指挥平台。
3.储备条件。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打捆申报和组织实施,参与建设的县区应落实建设地点并经当地相关部门同意。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县中央投资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60%、80%和90%,且最多不超过200万元。每个田间监测点中央投资控制数,改建监测点25万元,新建监测点35万元,重点监测点每个再增加30万元,每个县区信息处理平台20万元。
(二)重大病虫疫情区域应急防控设施及物资储备库
1.建设要求。以粮食主产区、重大病虫发生源头区、迁飞流行区、疫情阻截带等为重点,突出边境地区、民族地区等特殊地区,加强应急防控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能力建设,提升区域联防联控、应急防控快速反应能力。按照耕地面积1500—2000万亩建设一个的标准,原则上大省不超过4—5个,小省按2—3个建设。该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打捆申报和组织实施,项目所在县区植保机构、病虫害防治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建设。
2.建设内容。重点建设物资储备库2000平方米,配备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航空植保机械等大中型防治装备,配套转运运输、远程指挥调度和维修设备,建设药械、农药运输工具等物资储备库。
3.储备条件。该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打捆申报和组织实施,落实建设用地,并按照PPP模式,协调省级财政、组织相关项目实施县区和病虫害防治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落实配套资金。
4.中央投资规模。重大病虫疫情区域应急防控设施及物资储备库采取PPP模式投资建设,每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地方财政或社会资本配套投资不低于中央投资。
(三)天敌微生物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
1.建设要求。围绕提升绿色防控保障能力,推进农药减量化,重点在大宗水果、城市蔬菜、茶叶主产区以及粮食作物主产区,选择有基础、有优势的企业、科研、教学单位进行投资建设天敌及授粉昆虫扩繁基地、微生物(生物农药)扩繁基地、理化诱控产品生产基地(含农作物病虫害测报专业工具研发生产基地)。天敌及授粉昆虫扩繁基地,每个年产能覆盖面积10万亩以上;微生物(生物农药)扩繁基地、理化诱控产品生产基地,每个年产能覆盖面积100万亩以上。为绿色防控提供产品和技术支撑,促进农药减施增效。
2.建设内容。重点配备生防天敌扩繁、储运、运输、释放及质量检测等设施设备,理化诱控产品或测报专用工具生产和组装设施设备等。天敌及授粉昆虫扩繁基地,主要配备繁殖天敌所需设施和田间释放专用设备,冷链储运设备和质量检测设备,改扩建扩繁车间、专用储备库。微生物(生物农药)扩繁基地,主要配备菌株活性提纯、质量检测、产品分装、环境自控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线扩容和冷链储运设备。理化诱控产品生产基地(含农作物病虫害测报专业工具研发生产基地),主要改扩建实验室、实验场圃和中试生产线,配备灯诱、性诱、色诱、食诱等生产、组装、调试等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天敌微生物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把关审核和组织申报,承建的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研发优势和生产基础,并能及时落实相关配套资金。
4.中央投资规模。天敌微生物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采取PPP模式投资建设,每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500万元,承建单位配套投资不少于中央投资。
(四)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
1.建设要求。为提高草地贪夜蛾、稻飞虱、粘虫、草地螟等迁飞性害虫空中实时监测预警能力,重点在华南、西南、东北、华北等边境地区、重大迁飞性害虫迁飞通道省份投资建设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北方以厘米波雷达为主,南方以毫米波雷达为主。
2.建设内容。主要配备厘米或毫米波迁飞性害虫雷达、车载式移动雷达,以及配套观测用房、高空测报灯、气象信息采集等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把关审核和组织申报,省级及以上植保科研、教学单位承担或参与承担建设任务。
4.中央投资规模。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建设项目中央投资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60%、80%和90%,且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五)国家农药风险监测评估中心
1.建设要求。一是强化农药管理履职能力,提高农药登记后的风险监测与评价能力,建成设备先进、技术领先、信息全面的国家级风险监测评估中心1个,主要承担我国生产、使用农药的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具备农药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评价的基础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问题的能力,为农药行政审批和监管提供权威官方数据和技术支撑;二是利用区块链、云存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以农药产供销一体化调度、风险监测与指挥调度、质量追溯、监督管理等为重点,建设国家农药大数据监管服务中心1个,与国家农药风险监测评估中心、省级农药风险监测中心等有机衔接,构建技术先进、布局合理、统筹联动、高效畅通的农药大数据监管服务体系,推进农药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
2.建设内容。改扩建国家农药风险监测评估中心实验室、附属用房及其配套仪器设备设施。建设国家农药大数据监管服务系统,包括农药、克百威基础数据库、产供销一体化指挥调度系统、全国农药质量追溯系统、行政许可技术评审管理系统、行业监管系统、风险监测与指挥调度系统、行业诚信系统,以及相应硬件设备等;建设国家农药风险监控指挥调度中心,设立指挥调度室、会商分析室和设备控制室,购置会议视频系统、电视墙显示系统、中央控制系统等。
3.储备条件。建设地点北京,承担单位为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4.中央投资规模。总投资控制在1.21亿元以内,全部由中央投资。
(六)省级农药风险监测中心(含田间监测点)
1.建设要求。通过本期项目建设,具备承担本辖区(含临近省份)生产、使用农药的安全风险(包括农药质量、残留、环境风险、有效性、作物安全性、施药者安全等方面)监测、样品检验的能力;具备储存本辖区(含临近省份)农药封样样品、监测样品、监测数据档案资料等能力,相关信息的监测、报送要与国家农药风险监控中心对接和互联互通;协助国家农药风险监控中心开展标准制修订、方法验证等工作。各监测点主要协助省级中心开展相关试验、样品采集和临时储存等工作。
2.建设内容。现有农药检验实验室及配套设施改扩建,改扩建实验室、试验田及附属工程等,更新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农药药害及抗性鉴定等老旧设备,补充用于农药杂质、农药残留监测、农田生态环境农药污染等样品的高灵敏度痕量分析仪器,以及隐性成分分析仪器设备,配置农药产供销、风险监测、追溯、评审等数据管理系统,包括与国家农药大数据监管服务中心的数据接口,购置区域监测点样品采集、存储、冷链运输等工具,完善视频监控设备等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3.储备条件。在农药使用重点省(区、市)进行建设完善,具体承担单位为有条件、有能力的省级植保、农药检定/检测相关机构,每个中心配套建立5-10个监测点。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省级农药风险监测中心(含田间监测点)总投资不超过2500万元,中央投资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60%、80%和90%。
(七)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
1.建设要求:选择省级已制定“十四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布局规划、地方政府积极支持、有市场主体愿意承担、建设用地有保障的地方,支持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优先支持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试点的地方,及跨行政区域收集处理病死畜禽的地方实施项目。
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厂房、收运系统、冷库系统、给水系统、控制系统、烘干系统、余热回收系统建设安装工程,干化机、焚烧炉、烘干机、破碎机、锅炉、储油设施、废弃采集系统等无害化处理场设施设备,以及冰柜、电子称、收集车辆、视频监控系统、车载GPS定位系统等收集体系设施设备。
3.项目布局:全国每年支持建设15个左右无害化处理场,择优确定年度支持范围。
4.投资规模:每个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体系中央定额投资200万元,地方投资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不少于每个300万。
四、联系方式
1.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联 系 人:冯 岩
2.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联 系 人:张立志
3.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 系 人:王 良
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兽医与屠宰管理处
联 系 人:方伟
5.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渔业发展处
联 系 人:孙秀秀
6.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植保植检处
联 系 人:谭思思
附件1-5
2022-2025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整县推进项目储备指南
一、建设要求
突出种养结合要求,以县为单位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成后,项目县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基本配套,粪肥施用机械化水平稳步提高,示范基地耕地面积达到4万亩以上,总结推广种养循环技术模式,探索构建市场运行机制,带动县域粪肥就地就近利用,促进农牧循环发展。
二、建设内容
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种植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县级技术支撑单位改造提升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以及检测相关设施设备,建设打造粪肥还田利用示范基地。项目县根据现有基础条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重点支持密闭贮存发酵设施、堆肥设施等建设,建设厌氧消化、沼气利用、沼液密闭贮存、沼渣堆肥、臭气控制等设施;支持购置运输罐车、撒肥机,配套建设粪污输送管网、密闭田间贮存设施等,购置粪肥计量、养分测定等分析检测仪器;建设土壤长期定位监测点。
三、储备条件
县域生猪存栏量≥10万头或存栏猪当量≥20万头,优先将县级人民政府重视程度高、种养结合发展思路清晰、畜牧业发展稳定、配套政策措施有力、耕地面积较大(如产粮大县等)的县纳入储备范围。
已实施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和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的县不纳入储备范围。
四、中央投资规模
中央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生猪存栏量10—20万头或存栏猪当量20—40万头的县中央投资不超过2500万元,脱贫县不超过2800万元;生猪存栏量20万头(含)或存栏猪当量40万头(含)以上的县(包括脱贫县),中央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五、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联 系 人:曹翠萍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畜牧与饲料处
联 系 人:杨浩君
附件1-6
2022—2025年农业科技创新能力
条件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一、建设要求
按照优化布局、提升能力的总要求,建设一批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符合“十四五”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及农业行业的科研需求,每个重点实验室主要聚焦1-2个理论前沿或技术创新重点,主体使命突出,集中发力、重点突破。建设一批区域技术公共研发中心,围绕南京、太谷、成都、广州、武汉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主导产业,依托各科创中心在创新要素集聚、关键技术集成、关联企业集中、优势产业集群等方面的资源和机制优势,由科创中心牵头相关科研院所、高校和龙头企业,建设36个农业区域产业共性技术公共研发平台,研究共性关键技术,促进熟化转化。建设一批农业科研试验基地,聚焦粮食安全、绿色发展、提质增效等优先领域,建设200个农业科研试验基地,高效链接实验室研究与生产应用,组装集成、熟化展示先进性、集成性、综合性农业科技成果。建设一批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70个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持续开展土壤质量、农业环境、植物保护等领域科学观测监测工作,为农业科技创新、重大政策决策和农业生产安排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二、建设内容
(一)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
按照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需求,支持购置与科研任务矩阵分工的研究方向、工艺技术路线、良好标准操作流程紧密相关的仪器设备。
(二)区域技术公共研发中心
根据现有基础和科研任务需求,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改造实验室用水、用电、用气和通风装置等配套设施。
广州科创中心围绕现代生物种业、农业生物制造、农业智能装备等主导产业,重点在华南智慧农业、岭南佳果综合加工、华南农业生物制造等领域建设一批公共研发平台。
(三)技术熟化与科学观测等基础支撑平台
1.农业科研试验基地。根据建设类型和建设需要,主要包括试验用房、种养设施等建(构)筑物,道路、围墙、给排水、供配电等田间基础设施,常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农机具、物联网等配套装备。包括农业综合科研试验基地、农业全程机械化科研试验基地、农产品加工技术科研试验基地等。
2.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田间长期定位试验小(微)区、气象观测站、物联网等设施,购置观测监测检测及信息处理设备,小型试验用农机具,观测配套用房改扩建,完善道路、围墙、给排水、供配电、安防等辅助设施。
三、储备条件
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原则上为省级以上农业科研单位和高校,且应列入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名单。区域技术公共研发中心。建设单位应列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名单。农业科研试验基地。项目建设单位应为省级以上农业科研单位、高校。房屋建筑物应在项目单位自有用地上建设,项目申报前应落实土地、规划等前置条件。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名单内,具备“有机构、有编制、有土地、有岗位、有经费”建站前置条件。
四、中央投资规模
项目中央投资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其中,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单体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重点支持购置单台(套)5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不支持购买单台(套)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区域技术公共研发中心单体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重点支持购置单台(套)5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农业科研试验基地单体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单体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1500万元。
五、联系方式
1.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
联 系 人:何艺兵
2.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
联 系 人:杜鹏飞
3.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联 系 人:林 立
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
联 系 人:王 芬
附件1-7
2022-2025年数字农业农村
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一、建设要求
依据《“十四五”数字农业农村建设规划》《“十四五”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条件能力建设规划》,面向我国农业农村大数据汇聚治理、经济运行分析、辅助决策等服务需求,重点支持建设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和创新中心,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乡村治理机制,完善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体系,提升农业农村部门决策科学化、乡村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水平。
二、建设内容
(一)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
重点支持建设“农业农村云”基础设施、数据采集通道、数据资源库、灾备中心、大数据应用平台、大数据指挥调度中心等项目,搭建统一的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智能预警分析、提高农业农村领域管理服务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重点支持改造升级“农业农村云”数据中心,构建数据资源“一张图”和专题数据库,开发数据通用统计报送、物联网数据采集等智慧管理系统、智慧分析平台,建设生猪、马铃薯、饲料等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和大数据指挥调度中心。
(二)国家数字农业农村创新中心(分中心)
重点支持建设国家农业农村科研协同创新平台,数字种业、国家数字乡村、数字农业装备、数字农产品流通领域国家创新中心,水稻、棉花、肉禽、海洋牧场、天然橡胶等专业领域创新分中心,以及农产品加工等国家数字农业产品检验检测中心等项目,提升数字农业农村创新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打造数字农业农村综合服务平台;重点支持购置升级专用软件、仪器设备和设施装置,改造特定实验环境,开发技术攻关、装备研发和集成创新平台。
(三)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
项目建设应围绕1种主要农产品,支持1—3个符合规模要求的实施单位购置农业生产数字化设施设备,填平补齐数字农业信息采集、分析决策、控制作业、数据管理等系统。
国家数字种植业创新应用基地,主要围绕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蔬菜、茶叶、水果(柑橘、梨)等8类品种,重点构建天空地一体化观测体系,大力推广遥感技术在墒情、苗情、长势、病虫害、轮作休耕、产量监测等方面的应用,配套建设田间综合监测站点、物联网测控系统,实现生长环境和作物本体的实时数据采集;对农机装备进行信息化改造,实现以北斗为主的精准导航、高精度自动作业、作业过程的自动测量;建设农业生产过程智能化管理系统,配置和整合精准耕整地、智能催芽育秧、水肥一体化、精量播种、养分自动管理、智能施药施肥、农情自动监测、精准收获等设备设施。
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地,重点建设工厂化育苗系统,构建集约化种苗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育苗全程智能化管理;建设环境监测控制系统和生产过程管理系统,配置自动气象站、环境传感器、视频监控、环境控制、水肥药综合管理等设施设备,研发相关管理系统,开展病虫害自动监测预警、生产加工过程管理、专家远程服务,实现智能化生产;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系统,实现生产全程监控和产品质量可追溯;建设采后商品化处理系统,对清洗、分级、包装等设备实施智能化改造,提升采后处理全程自动化水平。
国家数字渔业创新应用基地,主要围绕淡水鱼养殖、海水鱼养殖、虾蟹贝养殖等3类,重点建设在线环境监测系统,配置水质检测、气象站、视频监控等监测设备,实现大气和水体环境的实时监控;按照池塘、工厂化和网箱养殖等不同类型,进行适宜的信息化改造,配置水下视觉、饵料自动精准投喂、水产类病害监测预警、循环水处理和控制、网箱升降控制等信息技术和装备,配置便携式生产移动管理终端,提升水产养殖的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构建鱼病远程诊断系统和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配置品质与药残检测、病害检测等设备。
三、储备条件
(一)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建设单位为农业农村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二)国家数字农业农村创新中心(分中心)。建设单位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省级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本领域数字化技术研发处于国内先进地位,具备省级及以上科研实验条件,近三年承担过省级以上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拥有较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具备承担本领域创新任务的能力;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良好。
(三)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基地建设选择的农产品应当为县内农业主导品种,产值规模在省内排名前10位,且已经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产业链条完整,基本实现了一二三产融合。拟申报项目县应高度重视数字农业发展,具有较强的资金配套能力,制定了数字农业发展规划(或信息化方面发展规划),且承诺待项目批复后,推动创新应用基地与本领域国家数字农业农村创新中心、分中心形成紧密指导合作联系。拟申报项目县数字农业发展基础好,在农业生产、加工、交易、服务等方面已经初步实现信息化。“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县、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地区,优先支持申报数字农业试点项目。
项目申报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单位为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产业所属部门确定建设单位)或下属事业单位。实施单位须为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得超过3家。实施单位中,事业单位必须有运营维护的人员、技术和资金,企业及新型经营主体必须有自筹配套资金的能力和运维项目的人员和技术。申报主体应建立县负总责、农业农村部门主导、技术单位支持、企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管理机制,申报材料须说明上述各方权责关系,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以及对项目在“十四五”期间的长期规划、技术路线图、建成后的运行推广机制等内容。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申报、过程管理、实施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承担法人主体责任。除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或分中心外,有其他技术依托单位的也应提供相应技术支撑合作材料。申报项目名称统一设定为“XX县(市、区)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XX品种)”。
实施单位中,单个大田种植基地规模不低于1万亩;单个果园(菜园、茶园)基地规模不低于1000亩;单个设施种植基地规模不低于3万平方米;单个畜禽养殖基地,生猪养殖场出栏量不低于5万头,奶牛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1000头,蛋鸡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25万只,肉牛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1000头;单个水产养殖基地,池塘养殖覆盖面积不低于4000亩,陆基工厂化养殖、网箱养殖水体不低于1万立方米。
2017年以来已承担过数字农业建设试点的项目县,不得再申报本项目。不支持信息化水平较低县承担本项目。
四、中央投资规模
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分中心)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70%、80%、90%,且每个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50%、60%,且每个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
五、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
联 系 人:张天翊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
联 系 人:谭剑锋
附件:1-1.2022-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1-2.2022-2025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 南(农作物和畜禽种业类)
1-3.2022-2025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南(水产良种类)
1-4.2022-2025年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1-5.2022-2025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储备指南
1-6.2022-2025年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1-7.2022-2025年数字农业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2.投资需求申请表(样表)
3.绩效目标表(样表)
4.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农计财便函〔2022〕196)
5.项目申报书审核意见表
6-1.广东省农业农村厅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项目申报书模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6-2.现代种业提升建设工程类项目申报书模板(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
6-3.农业监测检测和检测项目申报书模板(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主要内容为室外监测检测)
6-4.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书模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数字农业建设项目)
6-5.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提升(重点实验室)建设工程类项目申报书模板(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项目、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主要内容为检测实验室建设)
相关附件:
关于开展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入库工作的通知(附件1-5).doc
关于开展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入库工作的通知(附件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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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的通知
网址: 【广东】关于开展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入库工作的通知 https://m.huajiangbk.com/newsview436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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