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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个禁烧”工作的公告

为严厉打击焚烧行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切实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有效维护公共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根据省、市禁烧工作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禁烧内容

  禁止在田间、地头、路边随意焚烧秸秆、垃圾、废旧农膜反光膜、枯枝落叶和荒山荒屲。开展秸秆和枯枝落叶资源化利用;落实垃圾分类,乡镇垃圾处理站进行集中处理。

  二、焚烧危害

  1.易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乱烧滥点后,吸入颗粒物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对人的眼睛、鼻腔和咽喉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

  2.易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乱烧滥点后,极易引燃周围易燃物,尤其在山林附近,一旦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3.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乱烧滥点后,形成的烟雾,造成能见度下降,可见范围降低,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4.易破坏土壤结构,造成耕地质量下降。乱烧滥点后,垃圾残渣和有害物质进入土壤,直接影响农田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影响农业收益。

  三、处罚措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凡有乱烧滥点行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对故意焚烧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4.对故意焚烧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庄浪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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