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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6 16:11:00 来源: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
(2006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617号发布,自2006年3月2日起施行)
一、稻、麦、玉米、高粱、豆类、薯类等作物的种子、块根、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上述植物产品;
二、棉、麻、烟、茶、桑、花生、向日葵、芝麻、油菜、甘蔗、甜菜等作物的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上述植物产品;
三、西瓜、甜瓜、香瓜、哈密瓜、葡萄、苹果、梨、桃、李、杏、梅、沙果、山楂、柿、柑、橘、橙、柚、猕猴桃、柠檬、荔枝、枇杷、龙眼、香蕉、菠萝、芒果、咖啡、可可、腰果、番石榴、胡椒等作物的种子、苗木、接穗、砧木、试管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上述植物产品;
四、花卉的种子、种苗、球茎、鳞茎等繁殖材料及切花、盆景花卉;
五、蔬菜作物的种子、种苗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蔬菜产品;
六、中药材种苗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中药材产品;
七、牧草、草坪草、绿肥的种子种苗及食用菌的种子、细胞繁殖体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上述植物产品;
八、麦麸、麦秆、稻草、芦苇等可能受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植物产品及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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