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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草和其它有害生物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产品贸易的有效措施,是农业有害生物管控的第一道关口和前置手段。涟源是农业大市,常年农作物种植面积在128万亩以上。开展植物检疫对预防感染和阻断传播,保护农林渔业生产安全,防止农业经济损失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文件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颁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三)《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9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范围。本通告适用于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桑、茶、糖料、蔬菜、烟草、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类、绿肥、热带作物、食用菌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以及可能被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其他限定物和场所。不包括林业植物检疫。

(二)明确程序。调入植物及其产品的原产地时,要重点考察该地区的病虫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从柑桔黄龙病和红火蚁等检疫性、危险性及有湖南省补充检疫对象的疫区调入植物及其产品。在调出植物及其产品前,必须到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检,凭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拟调入植物及其产品前,先通过本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向调出地发出检疫要求书;再凭《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到调出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调出地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入,调入时必须第一时间向调入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明确监管内容。对违规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携带有检疫性病虫害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实施补检和复检,并依法处理;携带有检疫性病虫害的,进行现场销毁、没收,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发现引起重大疫情或者存在严重疫情风险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确了执法及责任主体职责。执法主体是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加强对植物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未经检验检疫、违法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种苗行为要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涟源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8日

信息来源:涟源市人民政府作者:涟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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