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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农(种子)罚〔2021〕05号)

当事人:武宣县某某农资经营部

住所:武宣县三里镇某某村某某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1323MA5MXXXXXXXX

经营者:潘某某

当事人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9月23日本机关接到黄茆镇和平村、周眷村村民来电投诉,称其今年在黄茆镇某某农资店购买的晚稻种子种植后出现叶子斑点严重、抽穗不齐,疑似种子质量有问题,9月28日本机关组织相关人员到实地调查核实,经核实该种子是黄茆镇某某农资店从武宣县某某农资经营部购进,同日到当事人经营门店调查核实,当事人于 2021年06月04日从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购进标称由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为:2021年03月,审定编号为:桂审稻2020202号,品种名称为晶两优534杂交水稻种子1200千克。2021年10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武宣县种子管理站调取2021年度晶两优534杂交水稻种子备案信息,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6月04日购进的1200千克晶两优534杂交水稻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当事人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1年12月22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案发后,当事人向案件承办人员提交了涉案种子的进销凭证及供应商的资质材料,涉案种子的审定和适应性报告材料。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种子1200千克,货值45600元,批发771千克,批发价为60元/千克,违法所得46260元,当事人自己零售7千克,销售价为80元/千克,销售违法所得560元,总涉案金额为468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武宣县黄茆镇某某农资经营部)1份3页;

2.武宣县黄茆镇某某农资经营部进货凭证1份3页;

3.询问笔录(武宣县某某农资经营部)1份4页;

4.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普通销售发货通知单1份1页;

5.武宣县某某农资经营部批发到各乡镇网点凭证1份4页;

6.各乡镇网点退货凭证1份2页;

7.武宣县某某农资经营部退货凭证1份1页;

8.武宣县某某农资经营部零售凭证1份1页;

9.晶两优534水稻种子上半年备案表1份1页;

10.晶两优534水稻种子上半年备案数量错误说明1份1页;

11.武宣县种子管理站出示上半年潘某某备案信息材料1份1页;

1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

13.当事人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14.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15.晶两优534水稻种子审定证书打印件1份1页;

16.水稻杂交种子晶两优534桂中区域试验记录表打印件1份3页;

17.晶两优534水稻种子审定通过公示打印件1份2页;

18.武宣县某某农资经营部进货单价凭证打印件1份1页;

19.湖南隆平种业种子经销委托书打印件1份1页;

20.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打印件1份1页;

2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打印件1份1页;

22.武宣县种子管理站出示种子备案系统问题情况说明1份1页;

23.武宣县某某农资经营部关于晶两优534晚稻种子未备案成功的几点说明1份1页;

24.武宣县种子管理站出示2021年晶两优534水稻种子备案信息1份2页;

25.现场拍照涉案图片3张。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20年10月16日发布)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能正确认识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2022年5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武宣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农(种子)告[2021]05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没有异议,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武宣县农业农村局财务股办理相关手续后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武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宣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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