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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创新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从今年起,浙江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全省除宁波以外共70个、180多万亩省重要湿地开展生态补偿。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出台《浙江省重要湿地生态保护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按照评价办法,绩效达到80分以上,并且没有发生保护不力和违规事件,省重要湿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可获得每亩30元的补偿。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开启探索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这次浙江率先从省域层面出台了湿地生态补偿的具体方案。”省林业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管理处负责人介绍,通过开展湿地生态保护的绩效评价,给县(市、区)加强湿地保护指明了方向。绩效评价分为湿地生态情况和保护工作两方面。

在评价程序上,采用的是各地先自评,然后由省林业局组织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抽查,最终与省财政厅共同审定。

据了解,这笔湿地生态补偿资金具有普惠性,只要各地严格按照评价办法执行,分数达到要求,资金便可兑现。资金主要可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相关权利人补偿等方面,也可以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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