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2016〕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有效保护本市森林资源,维护城市生态安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灾减灾等三大体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队伍得到全面加强;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4‰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5%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
二、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根据本市林业“三防”体系建设规划,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控体系,合理布局国家级、市级、区(县)三级测报点,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覆盖率达到90%以上。明确林业有害生物主要监测对象,实行分级管理,提高灾害监测和预测预报准确性。推进全国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示范站和标准化测报点建设,逐步完善防控工作设施设备,加快无人机、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手段的应用,建立预警信息网络中心,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跨区域、分种类会商机制,实现信息化管理和信息资源共享合作。
三、加大检疫执法力度
进一步夯实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基础,强化源头管理,加快构建林业植物检疫追溯管理平台,实现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从生产到流通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逐步建立林业植物检疫全市域联检联控体系和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全面推行产地检疫建档立册备案制度、造林绿化工程用苗复查复检制度和国外境外引进植物网上申报审批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力度,加强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后监管,依法打击和惩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四、提升应急防控能力
健全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预案,逐步形成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全面提升应对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控制能力。积极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大力推广生物防治和营林性防治等无公害防治技术,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水平。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切实抓好林业经营主体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五、强化专业队伍建设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专业队伍和基层林业站建设,合理配置人员力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测报队伍、检疫执法员队伍和应急防控队伍的专业基础知识与药剂药械使用技术培训,明确工作目标,实行持证上岗,强化工作考核;组织开展技能比武和应急演练,提高各类专业人员业务水平,增强预警防控和应急救灾能力。
六、完善法规规定
健全本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植物检疫方面的法规规定,以及国外引种审批监管办法,依法推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抓紧制订监测预报、产地检疫、调运检疫、主要病虫害防治和灾害评估等技术标准。完善各级政府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管理和跨部门、跨区域发现和处置工作机制,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制、限期除治监督、检疫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
七、落实扶持政策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纳入本市防灾减灾体系,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和其它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纳入当地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机具列入农机范围。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防控作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津贴和相关福利待遇。要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检疫检验,以及新技术推广、新药械推广应用等的科研支持力度。
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职,各负其责,互相协作,实行跨部门、跨区县联防联治。林业、绿化、农业、水务、交通、铁路、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环保等部门要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所辖领域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市交通部门要加大对违规运输植物及其产品的拦截和查处,依法打击违法运输行为;市邮政管理局和上海铁路局要加强邮寄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防止疫情传播;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要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提供政策、科研和资金支持;市口岸办要做好口岸突发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强化国(境)外引进植物的风险评估与管理,严防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农业、质量技监、林业、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植物检疫审批和监管,建立疫情信息沟通机制。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有害生物成灾率,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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