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园林绿化局,局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
为深化园林绿化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便利化服务,理顺工作程序,现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实行“一门”受理、联动审批。
一、“一门”受理
在建设项目申报“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时,由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园林绿化局“一门”提出申请,由区园林绿化局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跨区使用林地项目分别在相关各区申报。
(一)申请材料
1.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建设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应分别提供以下立项批准文件: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乡村建设项目,提供项目批准文件;批次用地项目,提供市或区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项目应具有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手续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多规合一”审核意见等。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附2000坐标系、shp格式矢量数据)。
2.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建设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应分别提供以下立项批准文件: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乡村建设项目,提供项目批准文件;批次用地项目,提供市或区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项目应具有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手续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批复文件或“多规合一”审核意见等。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附2000坐标系、shp格式矢量数据)。
(5)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
3.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相关意见(包括:使用本单位林地的,具有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使用其他单位林地的,应附带以下意见:属于国有林地的,提供森林经营单位同意的意见;属于集体林地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同意的意见)。
4.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的使用林地项目申报材料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本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项目,按本市有关要求执行。
(二)林地定额
林地定额指标应满足要求。林地定额指标不足的,应及时按照《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京绿资发〔2013〕4号)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年度林地定额使用管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128号)有关规定向我局申请追加定额指标。
二、分级联动审批
(一)初审
区园林绿化局对所受理使用林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依法重点审查各项材料的逻辑对应关系;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查验重点是林地主要属性因子和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行为;符合审定条件的按规定组织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计入办理时限。
(二)审定
市、区园林绿化局按审批权限及联动机制组织审定。
1.审批权限
(1)区园林绿化局负责审定的项目包括市园林绿化局委托实施审定权的“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项目,辖区内所有申办“临时使用林地审批”项目,占用集体所有林地以及市园林绿化局直属国有林地外其他国有林地申办“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的项目。
(2)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审定的项目包括委托区级实施审定权之外的“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项目,跨区使用林地的项目,占用市园林绿化局直属国有林地申办“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的项目。
2.联动机制
区园林绿化局审批权限的项目,初审并通过公示后由区园林绿化局继续审核、审定。
市园林绿化局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区园林绿化局初审并通过公示后上报市园林绿化局审定。区园林绿化局上报时需将申请材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森林植被恢复费缴款书(依法不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项目除外)以及“初审意见”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一并提交。
跨区使用林地项目,用地单位分别在各区申报,由区园林绿化局初审上报市园林绿化局统一审定。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依法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统一由项目所在区园林绿化局收缴。
区园林绿化局审定的项目,应在项目审定后、许可结果送达前收缴;市园林绿化局审定的项目,应在区园林绿化局初审完成后、上报市园林绿化局前收缴。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审定部门分别缴存市、区两级国库,其中:由区园林绿化局审定的,应开具从区财政部门领取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存区级财政国库;由市园林绿化局审定的,应开具市园林绿化局分发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存市级财政国库。
(四)审批时限
1.区园林绿化局初审、审核总时限不多于9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2.区园林绿化局审定的项目,区级承诺审定时限不多于2个工作日;区级初审上报的项目,区级收缴植被恢复费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3.市园林绿化局审定的项目,市级承诺审定时限不多于9个工作日。
4.区级审定或初审同意上报的项目,区园林绿化局应及时通知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其他要求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办理条件”、“实施程序”以及属于“特别规定”的情形,市、区园林绿化局应按照《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资发〔2015〕8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27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许可决定制作与送达
(一)许可决定文书制作
区园林绿化局审定的使用林地项目,由区园林绿化局制发许可结果文书;市园林绿化局审定的使用林地项目,由市园林绿化局制发许可结果文书。市、区园林绿化局通过“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线上模板编辑制作,直接利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技术生成许可结果文书。市、区园林绿化局做出准予、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制作方式相同。文书式样参见附件。
文书编号格式:
1.“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事项编号,由市园林绿化局审定的为“京林地许〔20XX〕XXX号”,由市园林绿化局委托各区园林绿化局审定的为“京(区简称)林地许〔20XX〕XXX号”,如“京(丰)林地许〔2022〕001号”。
2.“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事项编号为“京(区简称)林地临许〔20XX〕XXX号”,如“京(丰)林地临许〔2022〕001号”。
3.“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事项编号,由市园林绿化局审定的为“京林服许〔20XX〕XXX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审定的为“京(区简称)林服许〔20XX〕XXX号”,如“京(丰)林服许〔2022〕001号”。
4.市、区园林绿化局做出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编号采取分别在上述编号“许”字前加“不”、“变”、“延”方式。
(二)许可结果送达
许可决定文书制作完成后,市、区园林绿化局优先选择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许可决定书发送至申报单位预留邮箱,发送完成能够被申请人查阅视为送达。
对于不具备电子证照送达条件的,市、区园林绿化局可依申请将纸质许可结果文书通过邮寄(或快递)形式发送至申报单位预留地址,邮件签收视为送达。
对于不具备电子证照送达条件也不能通过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统一由项目所在区园林绿化局通过政务大厅相应窗口当面送达。
四、许可结果应用
(一)许可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外,市、区园林绿化局应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内容在官方网站对社会进行信息公开,便于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二)许可信息共享
市、区园林绿化局审核审批的项目相关数据信息通过“北京市森林资源管理监督平台”等信息系统内部共享。
五、许可档案管理
(一)档案的归集保存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档案由项目所在区园林绿化局在相关手续办理完结后及时组织归集、整理,按有关规定归档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纸质版许可决定文书可通过系统后台打印文本加盖公章形式制作)、申报要件材料、审批办理过程材料(含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区级初步审核意见、材料交接单等)等。纸质档案由各区园林绿化局保存,市园林绿化局保存电子档案。
(二)档案保存期限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事项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事项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事项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有关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流程的调整是“放管服”改革的具体实践,是以人民为中心、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本文件要求和精神,准确贯彻执行各项规定。
(二)强化监督。市园林绿化局对各有关区园林绿化局办理使用林地事项应加强监督,不定期对各区“一门受理”、“分级审批”、统一受理条件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全市通报。
(三)注重宣传。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改革内容的宣传,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政务服务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加强对用地单位的指导服务,引导用地单位按本文件要求办理。
(四)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各区简称.doc
2.证照模板(分市、区).doc
3.各区开具市级非税收入缴款书系统用户信息.doc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2年2月25日
相关知识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推广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4年财政预算信息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实行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全程网上办理的通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公示(广州花卉之都农业有限公司 中国花都马岭观花植物园项目)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维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区绿地养护管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2023年本市入库园林绿化工程现场全覆盖检查情况的通报
网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提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https://m.huajiangbk.com/newsview537984.html
上一篇: VRT基盘修塑植被恢复技术.pd |
下一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