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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科室 

备注

1

负责全市林业及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防沙治沙和林业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林业及生态建设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沙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组织编制全市植树造林、森林经营等方面的地方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林业科

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管理,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拟订林业及其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沙和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

林政科

负责全市“三北”防护林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负责市级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林业项目管理中心

事业单位

指导林业宣传、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办公室

组织制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林经科

2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全市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廊坊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组织、指导、检查全市植树造林工作的实施。负责林业生产情况的上报下达。

林业科

负责造林绿化重点工程建设,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碳汇林及生物质能源林的培育。指导全市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林业科

组织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

林业科

负责廊坊市绿化委员会承担的城乡绿化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评比表彰等具体工作。

林业科

3

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监督植树造林及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

林政科

编制、上报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和木材的经营加工。

承办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

4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的有关地方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依据《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拟定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的有关地方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林政科

5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

负责全市防沙治沙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全市防沙治沙效益的监测与辖区内沙尘风暴的报告;负责市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补植补造、后续产业发展中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参与总体规划调整及其他建设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参与市级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建议计划的编制、审查和综合平衡;负责“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防沙治沙等工程在内的全市林业工程项目的规划编制,林业项目立项的初审工作,县级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审核,工程建设中的效益监测,工程技术规程、标准与管理办法的制定与监督实施,林业工程的技术指导、组织培训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林业工程建设中信息及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林业项目管理中心

事业单位

6

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林政科

7

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负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种苗生产经营、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

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

林政科

负责全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林政科

负责林木良种的选育,林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工作

廊坊市杨柳青林场

事业单位

建设生态公益林林木良种采种基地和南树北引驯化基地

廊坊市杨柳青林场

事业单位

从事优良乡土树种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和保护工作

廊坊市杨柳青林场

事业单位

负责全市林木良种选育、引种及种质资源的管理;负责全市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绿化苗木质量的监督检验和检查;

林业种苗管理站

事业单位

负责全市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组织质检人员技术培训、参观学习、检查指导、技术考核工作;

林业种苗管理站

事业单位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苗发展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林业种苗管理站

事业单位

按照授权完成市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和县(市、区)“两证”发放监管工作

林业种苗管理站

事业单位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林业种苗管理站

事业单位

负责对社会种苗生产进行指导、引导和调查统计,做好建档备案;负责全市种苗市场的建设,种苗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新品种的发布与开发利用;

林业种苗管理站

事业单位

负责廊坊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组织林木品种审定和林木良种管理。

林业种苗管理站

事业单位

8

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

林政科

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

林政科

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及监管,协调林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

林政科

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工作。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林政科

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林政科

指导全市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林业科

9

指导监督全市各产业对森林、湿地、沙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工作,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

林政科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

林政科

制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林经科

负责全市林业产业的统计、调研、宣传和动态监测,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健康发展

林经科

指导全市林产品的贸展和推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森林旅游及林下经济发展

林经科

10

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工作,承担廊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及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承担并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并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积极履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强化森林防火、火灾扑救和组织协调职能,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公安局

负责本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

负责本辖区内林区禁毒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负责做好我市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管理以及相关警务管理工作

负责本辖区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行政执法;负责木材、林板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运输的检查监督及违法运输案件的查处;负责木材经营、加工用材单位的检查监督和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事业单位

负责超限额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件的查处;负责买卖或伪造采伐许可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木材运输证,陆生野生动物运输证、进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植物检疫证,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种苗标签等案件的查处;负责木材市场和贮运木材的货场的检查监督及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事业单位

负责非法征、占用林地案件的查处;负责盗伐、滥伐林木的案件的查处;负责对乱捕滥猎、违法经营加工野生动物案件的查处;负责违法采挖野生植物资源案件的查处;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事业单位

负责对违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的行为进行稽查和处罚;负责其他林业行政执法处罚等工作。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事业单位

履行《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赋予的检疫执法主体资格;宣传、贯彻和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廊坊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事业单位

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负责编制防治预案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重大林木疫情的除治工作;

廊坊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事业单位

负责全市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管理工作,核发《植物检疫证书》;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森林病虫、鼠害调查,发布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预报。

廊坊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事业单位

11

负责全市果品、蚕桑、花卉行业的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果品、蚕桑、花卉的结构调整和基地建设,组织指导果品、蚕桑、花卉的品种改良、品质提高和标准化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果品质量安全,负责果品质量安全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

负责组织拟定全市果桑花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果桑花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廊坊市果桑花卉站

事业单位

负责全市果桑花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和果农、花农的技术培训;负责全市果桑花各类项目的初审、编报、指导和管理;

廊坊市果桑花卉站

事业单位

根据《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测职能,负责果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监管,对全市果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工作;负责果品质量检测业务培训、业务指导;

廊坊市果桑花卉站

事业单位

负责全市果品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及依法获得授权后对外发布;

廊坊市果桑花卉站

事业单位

负责全市无公害果品生产基地建设、无公害标志管理。

廊坊市果桑花卉站

事业单位

12

参与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规划、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并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并上报全市林业生产和资金计划。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林业资金,指导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规定权限审核申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

组织编制全市植树造林、森林经营等方面的地方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检查全市植树造林工作的实施。

林业科

负责全市林业计划、财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林业工程、项目资金年度计划。

计财科

编制并上报全市林业生产、资金计划。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

计财科

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计财科

管理市级林业资金,指导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

计财科

13

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负责全市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和林业科技示范体系建设的审核、验收和管理

林业技术推广站

事业单位

负责制定林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林业基础研究项目、重大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初审申报和组织管理工作

林业技术推广站

事业单位

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林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培训等工作;负责贯彻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开展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林业技术推广站

事业单位

负责对县(市、区)林业外资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各级配套资金,兑现政府或单位承诺,落实债券债务

廊坊市林业外资项目管理中心

事业单位

负责全市在外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培训工作,搞好相关的科研、示范和推广

廊坊市林业外资项目管理中心

事业单位

安排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培训任务,参与相关的双边和多边的学术、科研等交流和合作

廊坊市林业外资项目管理中心

事业单位

编制全市林业利用外资项目规划;负责全市林业利用外资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实施、检查验收和监测评估

廊坊市林业外资项目管理中心

事业单位

14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管理

市林业局

指导认定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资格,负责发放《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赵某等人决定成立梅花麂驯养繁殖场。省林业厅对照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认定赵某等人拟成立的驯养繁殖场具有驯养繁殖河麂的资格,并核发《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管理。随后工商部门对驯养繁殖场予以登记注册。

市工商局

认定或指导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的登记注册并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市农业局

指导对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开展检疫

2

野生动物管理

市林业局

负责或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张某申请驯养繁殖CITES附录Ⅱ物种钻纹龟,由于该物种既有陆生生境,也有水生生境,且为外来物种,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列,因而无法明确该物种为陆生野生动物还是水生野生动物,无法确定其主管部门。类似的物种还有两栖类和部分爬行类物种。

市农业局

负责或指导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3

野生植物监督管理

市林业局

负责或指导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外的其他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林区”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实际工作中无法鉴定。

市农业局

负责或指导除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外的其他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4

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市林业局

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林业部门认定和调查的林地面积包含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确定的林地、部分园地、部分建设用地、部分未利用地,与国土部门认定的林地面积差异较大。

市国土局

各类土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5

禁种铲毒工作

市林业局

指导、协调各级林业部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林区禁种和铲除毒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3.河北省禁毒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禁种铲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禁种工作根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区域,分别由林业、农业部门开展禁种铲毒工作,有关社会面的禁种铲毒宣传等由禁毒办统筹开展。

市公安局

负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查处工作。承担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组织协调开展禁种铲毒工作

市农业局

组织、指导开展禁种宣传教育工作和铲除毒品原植物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林业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林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林业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市林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设区的市、县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林业局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追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5、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行使的4项许可事项要按照应加强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廊坊市林业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

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行政许可。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三)对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检查

市级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森林火灾预防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防火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森林防火管护力量是否到位;

(三)森林防火队伍是否组建;

(四)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省林业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市县林业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防火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在行使森林防火预防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县林业局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按要求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的;

2、未实现森林管护全覆盖的;

3、工作中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森林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4、上级检查时发现严重问题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森林防火主要责任人,每年森林防火期结束后向省林业厅汇报整改工作情况;

4、国家、省级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予以调减;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森林火灾扑救的监督检查

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对辖区内森林火灾扑救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森林火灾防扑救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是否制定并及时修订;

(二)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是否到位;

(三)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是否经常开展;

(四)森林火灾扑救响应是否按要求组织;

(五)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六)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是否及时到位;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县林业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火灾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在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县林业局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处理

追究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森林防火主要责任人,每年森林防火期结束后向省林业厅汇报整改工作情况;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使用林地的监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监管职责。为促进林地的严格保护和规范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调整工作重心,加大林地监管力度,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二)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四)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以县级林业部门为主,利用国家林业局每年开展的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机会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以县林业部门为主,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林业部门在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林地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各级林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部门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各级林业部门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二)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等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由林业公安和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对果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果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果品质量监管职责,积极开展果品质量安全生产环节的监管,预防果品质量安全事故,对各县(市、区)果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果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二)果品生产中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情况;

(三)果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制度建设情况;

(四)果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监督检查:按照省林业厅制定的计划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开展果品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联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专项监督检查:根据食安办食品安全专项监测工作要求,严厉打击使用违禁农药生产投入品,组织专门队伍对当地主产、主销的抽样果品特别是果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抽样果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日常监督检查:以梨、苹果、桃、葡萄、枣等大宗果品集中成熟期为主,兼顾春节、中秋、国庆等重点时段,开展包括对硫磷、氟氯氰菊酯、甲胺磷等27种农药残留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在果园用药高峰期每周查一次,其它生产季节每月查一次。

(四)根据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的检查。

(五)各县(市、区)林业部门除定期向市林业局上报监督检查统计情况外,还应填报查办案件具体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林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违法违规使用禁限农药的或者果品生产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部门或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果品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果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果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果品质量安全监管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有两名以上林业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遵行以下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果品产地,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果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省林业厅。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实际,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和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各级林业部门督促辖区内果品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林业厅。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林业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市林业局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二)销售的果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果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果品,予以查封、扣押;责令果品生产企业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果品,对违法销售的果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林木种苗市场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廊坊市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的苗木是否符合标准;经营的林木种苗是否附有检验证书和标签;是否存在假冒伪劣种苗;是否存在“未审先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全省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二)专项检查:在造林季节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根据需要针对某一种违法现象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检查。

  (二)委托质检机构抽检。

  (三)不定期开展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地现场检查。

(二)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由林业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委托林木种苗质检机构进行的质量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对违法行为提交林业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八)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全市林业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案卷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市林业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市、区)林业部门在省林业厅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林业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通知受检对象、进入受检单位;

(三)听取受检人汇报、查阅资料、抽查案卷;

(四)形成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案卷中没有体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要限期整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九)对林业建设项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林业生产经营实体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享受中央和省财政资金补助的林业在建和完工项目,包括中央财政造林补贴项目及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 “三北”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市、区)及建设单位自查、市林业局或配合市发改委、财政局组织专家组或中介机构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计划下达、规划设计等档案资料,现场调查,座谈调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成立监督检查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下达检查通知);实施检查阶段(资料收集、整理、审核,实施检查,验证检查指标和修正指标);撰写报告(撰写、提交报告,归档存留)。

六、监督检查处理

开展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及时总结和推广项目建设经验,调整和优化项目支出方向和结构,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林业项目资金支出的绩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进一步提升项目建设水平的措施建议,并督促落实。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廊坊市林业局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廊坊市林业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林业局建立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登记档案,掌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制定监管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对象、方式程序、工作要求等;

    (二)市林业局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审批事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按照省林业厅部署,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按比例开展本辖区由市林业局负责的审批事项的现场抽查;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现场监督检查,应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检查;

    (二)进入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行政相对人对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四)查阅、复制、摘录批准从事生产、经营和检验等相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得少于2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许可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

    (四)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吊销许可证;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央财政科技推广中心站、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承担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项目建设标准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包括建设资金、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和素质要求、职能作用、内部管理、办公自动化、交通工具、工作器械、行风建设等方面。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工作采取资料审查、现场考察和座谈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验收依据《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行打分制。

四、监督检查措施

每年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度及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项目完成后省推广站组织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单位在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合格后形成核查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逐级上报省推广站。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正式文件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期限。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其建设任务。

(二)检查验收结果作为第二年下达建设投资任务的依据。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县,限期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将酌情减少今后几年的建设任务与投资。

(三)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市林业技术推广站将进行认真总结,对探索出的典型经验和好做法、有效措施和建设模式等进行宣传和推广。

(十二)对湿地保护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定义的湿地及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湿地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湿地保护管理是否符合《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等法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全省湿地定期开展执法检查;

(二)每年组织开展对20%以上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开展现场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湿地管理机构加强对湿地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全程监管,发现问题必须指出并责令整改,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市级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对县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发现整改及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相关县及时处理到位;

(三)对严重破坏湿地资源的,市级主管部门对违法情况予以通报公布,触犯法律的,依法由林业公安和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湿地管理机构对辖区重要湿地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二)市级湿地管理部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擅自占用、开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二)擅自采砂(石)、取土、采矿;

(三)过度放牧、捕捞;

(四)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五)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

(六)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违反第1、第2项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3项、第4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5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对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采伐限额执行情况、采伐证发放情况、木材运输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统计、抽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统计各项工作执行情况;

(二)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三)结合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检查;

(四)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分析检查相关工作执行情况;

(二)对有关单位采伐限额执行情况、采伐证发放情况、木材运输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

(三)对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给予业务指导;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到位。对违纪违法的,依法由林业公安和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处罚。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林业种苗、林木花卉种子种苗检验

承担全市林业种苗、林木花卉种子种苗质量检验工作

林木种苗管理站

2350772

2

林业科技下乡、现场指导等

根据现代林业发展的需要,开展林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科技普及,通过送科技下乡与现场技术指导等,建立一批科技示范基地,提高全市林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为促进河北林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林业技术推广站

2350790

3

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及“爱鸟周”宣传活动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知识

林政科

2350760

4

森林消防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接受群众有关森林消防知识的咨询;组织森林防火紧急避险等知识等的宣传

森林公安局

2350762

5

林业普法宣传

宣传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普及林业法律知识

林政科

2350760

6

果品质量检验

承担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果品质量检验任务

果桑花卉站

2350746

7

组织开展“世界湿地日”宣传教育活动

宣传贯彻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等法规,普及湿地保护知识

林政科

2350760

8

政务信息发布

政务信息采编、审核及发布

办公室

2350721

9

6月“安全生产月”活动

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度;接受群众有关安全生产、森林防火知识的咨询

森林公安局

2350762

10

“6.17”世界防治荒漠化与47干旱日宣传

向群众宣传我省荒漠化和沙化形势、沙化土地防治技术与模式、沙尘暴应急避险知识,增强广大群众参与防沙治沙、保护沙区生态的自觉意识和责任意识。向社会宣传荒漠化、沙化的严重危害,以唤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争取各个部门的大力支持、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防沙治沙的工作格局。

林业项目管理中心

2350767

11

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宣传

宣传《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弘扬生态文明,动员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

林业科

235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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