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着力建立长效专业养护队伍、稳定资金筹措及使用、检查考核评比机制,促进我县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铜川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指我县辖区内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具体线路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省、市批准的路网规划确定。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公路管理养护规定,巩固农村路网建设成果,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升路域环境,助力乡村振兴。
第四条 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按照“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以县为主,镇村参与,部门协作”的原则开展,落实“县乡道县管、村道乡镇管”的逐级管理养护责任主体。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推动县域“四好农村路”建设。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全面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核养护计划,考核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和组织实施工作;监督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工作;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2、负责协调落实县财政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并按年度养护标准(县道10000元/公里、乡道6000元/公里、村道3000元/公里全额)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3、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项目捆绑,用途不变,渠道不乱,各尽其力,各记其功,齐抓共建的原则,加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投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做到植树造林与农村公路绿化结合;新农村建设、扶贫民居改造与农村公路规划、美化结合;水利工程与农村公路排水设施、防护工程结合;小流域治理与农村公路挡护工程结合;建房用地审批与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结合;农村特困人口补助与农村公路养护结合。
第七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公路检查考核及兑现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安全管理、路产管理、水毁修复工作。
2、草拟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3、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和实施工作。
4、检查验收和考核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
5、指导、检查、验收、考核评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辖区内村公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辖区内村级公路的日常管理、安全管理、路政管理、水毁抢修工作;
2、配合做好辖区内县乡公路管理养护、建设的环境保障工作,负责村级公路、桥涵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3、制定本镇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和村级公路养护费的筹集使用办法;
4、组织沿线农民投工投劳对村级公路进行水毁抢修、水毁恢复和公路普修;
5、指导、监督、检查、安排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
6、聘用村级公路路政监督员,对村级公路进行路政管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1、负责本村公路的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采取“一事一议”等形式筹措养护配套资金和劳动力投入等;
2、负责本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并指导、督促巡查到位;
3、抓好村公路季节性养护、水毁抢修和群众投工投劳的组织安排;
4、协助解决村公路建设、水毁抢修、道路养护、拆迁等问题;
5、配合做好路政执法管理工作。
6、将村级公路养护纳入村规民约。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根据公路路面结构和等级不同、行车密度不同、养护资金来源不同,按照“统一管理与分散作业、集中处治与责任到人、专业养护与其它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县乡级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日常养护按照市场化运行机制进行,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可根据路况实际划分成若干个养护标段,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用公司进行养护,也可在公路沿线招聘养路专业户,进行分段承包养护。
2、村级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各村委会可结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或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做到责任到人,且日常养护不间断。
第十一条 村公路养管实行镇负责、村养护、县考核兑现的办法。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要做到早部署、早准备、早实施。
1. 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计划,由农村公路管理站编制,县交通运输局审批。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计划,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编制,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审核,报县交通运输局批准。
2. 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养护工程项目计划,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统一编制,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后上报市级主管部门批准,计划批准后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组织实施。
3. 交通量较大的县乡公路、旅游公路及全县桥梁,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路况实际,做出周期性改建计划,统筹桥梁检测、超龄油路改造、文明路段建设工作。
第四章 养护内容及养护标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包括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两部分。
日常养护内容及标准是:
(一)路基养护
1、路肩:与路面衔接平顺、平整密实,无水毁、无高草、无堆积物、无农作物。 县、乡、村道路肩宽度不小于0.5米。倡导县、乡道路肩宽度培护至1米以上,创建省级“文明示范路”路段的路肩宽度培护至1.5米以上,以利于优化道路绿化布局和景观效果、设置安全设施。要求路肩平整密实无堆积、无缺口、横坡适度;线型顺适;与路面接茬平顺;无高路肩;杂草清除至行道树及钢板护栏以外,路宅、路田分界清晰。
2、排水沟:保持排水畅通,无杂物、无淤塞、纵坡适度、进出水口良好、横断面分三角形、矩形、梯形开挖成型,排水沟的深度和底宽不小于0.4m;干旱地区的深度不小于0.2m。
3、边坡:整齐顺直,无垃圾、无农作物、无高草;边坡密实、无水毁、亏坡;边沟沟底与两侧边坡接线平直,排水通畅。
边坡要求稳定、坚固、平顺无冲沟、松散、浮崖、危石,坡比不能小于1:1.5。
4、桥涵养护:栏杆、桥名牌、限载牌等设施齐全良好,桥涵护坡完好无冲刷,进出水口排水通畅无淤塞。翼墙砌体无空洞、勾缝无脱落、无渗漏、无裂缝等病害,构造物完好。桥、涵面保持干净整洁、泄水孔畅通、标志醒目、护栏完整坚固,做好定期检查记录。
(二)路面养护
1、路面平顺整洁,无积水、无严重病害、无摆摊设点、无堆积物占道。及时清运平交道口杂物及落石、塌方。
2、保持路面干净整洁无扬尘、无抛撒物。
3、沿线设施:里程碑、百米桩、标志牌、标线、警示桩等设施设置齐全、整洁、醒目、不得倾斜、遮挡、钢板护栏保持干净,无泥尘、无缺失。及时维护,清洗防护设施。
4、公路绿化管护:宜林路段绿化完善、整齐、修整及时,护理到位,定期涂白,长势良好。树木间无杂草,无藤蔓缠绕;
5、按时上路巡查,对路面出现有阻碍通行安全的障碍物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
加强对列养路段的日常养护力度,在巡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地质灾害、雨季水毁中断交通或即将中断的交通,及时设置警示标牌,并立即组织人员机械设备做好安全警示,交通管制及恢复抢险工作。发现有未经同意或未办理许可、安装非公路标志、标牌、架(埋)设 杆线,移(挪)动公路附属设施,开设平交路口、砍伐行道树木,违章建筑、乱堆乱放,从事危害公路桥梁安全活动的,养护责任人应及时上报并做好安全治理台账。
(三)水毁抢修、冬季防滑保畅
1、按计划期内完成水毁修复工作,及时上路清运塌方。
2、及时做好水毁资料的上报、整理归档工作
3、及时上路清除背阴、陡坡路段上的积冰、积雪。
4、对常年有积雪、积冰的路段要设立警示标志、并备足量的防滑料(融雪剂)。
5、对不能及时治理的水毁及危险路段应设立醒目的标志标牌。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内容是:
(一)路面大中修;
(二)危桥、涵、险路治理;
(三)生命防护安保工程。
第五章 安全管理、路政管理及绿化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养护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定农村公路养护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确保养护生产安全。
第十五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各乡镇及养护单位要与管理养护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及养护单位对辖区所有农村公路每月要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坚持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防微杜渐,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养护人员开展养护作业必须穿标志服,养护作业区两端应设立明显施工安全标志,交通流量较大路段要避开高峰作业,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加强养管机械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严禁违章操作,严禁酒后驾车,严禁无证驾驶,严禁车辆带病作业。各乡镇及养护单位对长期从事养护作业的人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九条 道路急弯、塌方、滑坡等路段应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志,并限时治理,保证道路安全通畅。
第二十条 各乡镇及养护单位应积极配合交通执法、交警、驻地派出所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加强辖区内客货运及机动车司机的安全宣传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强农用车、农村摩托车管理,对无证照驾驶、违章载客、病车上路、超载超速、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养护生产中发生或在道路运输中发现的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并查找原因,做好教育及善后稳定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接受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 县道建筑红线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10米,乡道建筑红线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5米,村道建筑红线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3米。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边沟外缘1米),禁止下列行为:
1. 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设计标准要求的超限运输;
2. 设置棚屋、修车、洗车摊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3. 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它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4. 打场、晒粮、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新修建坟墓;
5. 破坏、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
6. 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
7. 擅自设置路障;
8. 毁坏树木及花草等绿化作物;
9. 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10. 建造临时、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
道路绿化
第二十六条 县、乡公路绿化美化按“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的原则由县交通部门结合林业部门规划,组织安排实施。村级公路的绿化美化,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沿线村民,按绿化标准实施。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绿化工程按公路工程绿化标准进行设计,公路绿化的树种和花草,应采用乔灌结合、针叶阔叶结合、花卉绿草结合的方式实行立体栽植。
第二十八条 行道树应栽植在公路两侧边沟外,急弯内侧桥头、平交道口,不得栽植乔木,以确保公路行车视线良好。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行道树按照“谁栽谁管”原则管理,公路两侧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更新砍伐时,要经县交通部门和林业部门批准并完成更新补栽任务。对毁坏公路花草树木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第六章 资金分配与考核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培训及安全设施费。养护工程费主要由省级财政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来补助;日常养护费主要由市、县财政从中央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财政收入中统筹解决。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按照每年每公里县道10000元、乡道6000元、村道3000元的标准,市县按照2:8比例足额落实,并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应按比例用于四个方面:总费用的50%用于日常保养,30%用于小修保养,10%用于养护单位管理费用,10%用于水毁抢修及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除上级补助外,县乡公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村级公路不足部分由乡村两级按“一事一议”的政策自行解决。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严禁转借、挪用;县审计局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具体负责定期对各养护单位进行监督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兑现养护资金。养护质量检查考核评定按照养护外业占90%,路产管理(含安全管理)占5%,内业资料占50%进行综合评定(详见附件《宜君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评分表》)。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优(90分及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次(60-69分)、差(60分以下)五个等级进行质量评定,养护质量考核为优等的日常养护按标准上浮20%兑现;良等的按标准上浮10%兑现;中等的按标准兑现;次等的按标准下浮10%;差等的按标准下浮30%。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内业资料包括:
1、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汇总。
2、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道路日常养护合同
4、养护经费兑付汇总
5、巡查记录、巡查通知单
6、会议记录
7、安全隐患排查台账
8、路产案件处理记录
9、桥涵定期检查记录
10、水毁抢修及冬季防滑保畅应急预案
11、从事养护作业的人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同时止。
附件:宜君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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