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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花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文号:余农(宅)撤〔2023〕1号

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余农(宅)罚〔2021〕4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华*花

执法部门:【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余姚市农业农村局

撤销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5-31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本机关于2022年1月14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作出并送达余农(宅)告〔2021〕4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并送达余农(宅)罚〔202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应诉过程中发现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第四十条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撤销本机关作出的余农(宅)罚〔202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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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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