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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召开禁止公路打场晒粮工作会议,对禁止公路打场晒粮工作部署。

现在正是秋收的黄金季节,玉米 大豆 花生等秋熟作物收割后,必须经过晾晒才能颗粒归仓。然而,小编发现,很多农民直接将粮食晒到了马路上,更有甚者,为防止粮食被碾压,还放上玻璃瓶 砖块 树棍或老树疙瘩,这不仅占用了路面资源,使得可以通车的路面变窄,影响交通,而且来往车辆多,在马路上翻晒农作物的农民,人身安全也受到很大的威胁,车辆就在身旁穿行,非常危险。因占道晒粮而引发的车祸不计其数,下面我们列举几起因在公路上打场晒粮酿成的悲剧。

案 例 一

2016年10月11日早上,家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中办二十里堡的王某,驾驶拖拉机沿张王路出行,这条路总宽是4.5米,晾晒的玉米就占了近3米,粮食的周围还放置了很多大石头,无奈王某只能沿着最右侧车道行驶,在拐弯的过程中轧到石头翻了车,车辆受损,王某腿部骨折。

案 例 二

2016年9月,张先生依旧像往年一样在公路上打粮晒粮,眼看着玉米也打完了,晒完就可以装起来了,可是不幸的事发生了。邱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经过时,被放置的木棍滑倒受伤。张先生觉得大家年年这样打粮,自己没有错误,不愿赔钱。邱女士无奈将张先生告上法庭,法院认为,邱女士正常行驶,虽然车速不快,但还是被滑倒,张先生负有全部责任,最终判决张先生赔偿邱女士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共计4069元。

案 例 三

2003年8月,赵某正驾驶小客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晒玉米的路段,未加避让,继续向前驾驶。不料轮胎辗上玉米后引起打滑,赵某一下控制不住车辆,造成小客车在侧滑过程中,撞倒了路边骑自行车的张某。张某受伤后,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经司法鉴定,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客车司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审理中,小客车司机认为自己确有过错,但在该路段上晒玉米的人也有过错,因而追加晒粮人为共同被告,法院准予他的申请。最终法院判定,赵某操作不当,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发生事故的道路系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场所,非打场、晒粮场所,故晒粮人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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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打场晒粮既有众多危害,也违反国家法律,一旦因晾晒粮食引发交通事故,晒粮者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若违反此规定造成事故,将依法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对于由占用者非法占用道路活动引起的交通事故致通行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非法占用者应当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为杜绝公路打场晒粮,保障公路通行安全,8月21号,我县召开禁止公路打场晒粮工作会议,对全县禁止公路打场晒粮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副县长王永立出席会议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禁止公路打场晒粮工作。要加强宣传,增强群众的安全交通意识,做好群众工作,确保禁止公路打场晒粮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对公路打场晒粮行为形成有效监管,保障全县公路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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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杞县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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