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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知识问答

植物检疫知识问答

  1、什么是植物检疫?

  答: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有的称为“危险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

  2、为什么要进行植物检疫?

  答: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本地造成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于植物、植物产品贸易。第一、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保障。通过开展检疫,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防止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通过开展发生区的防治灭杀,有效遏制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第二、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安全的保障。植物检疫机构与其它相关部门加强合作,突破了一些国家的检疫技术壁垒,既确保了出品农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也确保了我国农产品的顺利出口。第三、植物检疫是生态安全的保障。通过预防和控制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避免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对发生区植被的危害,减少了农药等的使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作用。

  3、哪些物品应该接受检疫?

  答:《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3)对可能被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4、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有哪些义务?

  答: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应履行下列义务:(1)发现新的可疑植物病、虫、杂草时,应及时向植物检疫机构报告;(2)调运植物及其产品,要依照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植物检疫机构如实报检,不弄虚作假;(3)积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它危险性病虫杂草,应按检疫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处理所需的费用;(4)不得私自夹带未经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入境或出境。

  5、我国现行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哪些?

  答:我国现行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30种,即昆虫类的菜豆象、蜜柑大实蝇、四纹豆象、苹果蠹蛾、葡萄根瘤蚜、美国白蛾、马铃薯甲虫、稻水象甲、扶桑绵粉蚧、红火蚁;线虫类的腐烂茎线虫、香蕉穿孔线虫;细菌类的瓜类果斑病菌、柑橘黄龙病菌、番茄溃疡病菌、十字花科黑斑病菌、柑橘溃疡病菌、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真菌类的黄瓜黑星病菌、香蕉镰刀菌枯萎病菌4号小种、玉蜀黍霜指霉菌、大豆疫霉病菌、内生集壶菌、苜蓿黄萎病菌;病毒类的李属坏死环斑病毒、烟草环斑病毒、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杂草类的毒麦、列当属、假高粱。除30种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外,我省还有8种即昆虫类的蔗扁蛾、谷象;线虫类的花生根结线虫病;真菌类的茶饼病、药材紫纹羽病、小麦全蚀病、十字花科根肿病;病毒类的烟草蚀纹病毒病。

  6、对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答:对于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施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罚款。即给予违法当事人经济上的制裁,是植物检疫机构最常用的行政处罚形式。(2)没收非法所得。对当事人以营种为目的非法所得进行没收,可以是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没收。(3)责令赔偿损失。违法当事人给相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对违法当事人做出责令赔偿损失的行政处罚。(4)其他处罚。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可视情况予以封存、没收、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7、产地检疫的程序有哪些?

  答:申请产地检疫的程序如下:(1)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植物检疫机构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2)植物检疫机构受理申请,进行审查和决定,下达《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4)受理的,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产地检疫;填写《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田间调查记录表》。(5)产地检疫合格的,植物检疫机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8、调运检疫的程序有哪些?

  答:调运检疫按以下程序办理:

  (1)调出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的县(市)植物检疫机构提交《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原件1份);有《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省间调运的,提交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原件1份)。

  (2)调出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县(市)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报检申请,进行审查和决定,下达《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3)植物检疫机构受理后,按检疫操作规程实施检疫,填写《农业植物调运检疫检验单》。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的,除保留样品和标本外,签发《农业植物调运检疫检验结果通知单》,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

  (4)调出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县(市)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a、在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b、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区调运植物、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c、对产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不经除害处理或经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9、什么机构负责植物检疫?

  答:目前我国的植物检疫机构分为国内植物检疫和口岸植物检疫两个部分。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主管,省级、市(州)级、县(市)级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我州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由州和八县市农业局的植物检疫站具体负责。联系电话:   利川市7283964、州植物检疫站829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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