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建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我国碳汇交易市场,促进‘碳中和’目标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开展碳汇交易的建议
2012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支持对可再生能源、碳汇等项目的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参与市场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实施以来,在服务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碳市场配额清缴抵销、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12月,我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2021年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已有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进行配额清缴抵销。
为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更好发挥该机制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积极作用,目前,我部正在组织修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拟进一步优化碳汇项目开发方法学,改进项目管理流程,支持更多生态效益明显的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进入市场获取减排量收益。
二、关于加大生态补偿及建立碳汇金融支持体系
人民银行等部门重视碳汇在服务碳达峰碳中和中的作用,加大对碳汇相关行业和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2021年4月,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银发〔2021〕96号),明确将碳汇林、植树种草及林木种苗花卉、碳汇渔业、林业和草原碳汇监测等生产产品供给产业、项目和相关配套服务项目纳入绿色债券支持范围。此外,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人民银行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开发基于碳汇的金融产品,提高碳汇相关资产的市场吸引力,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出林权质押贷款等地方标准,为金融更好的参与林业种植、保护等提供标准依据。
2019年12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碳金融、气候债券、蓝色债券等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后,围绕全国碳市场建设,银行保险机构为碳市场和交易主体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积极开展碳金融产品创新。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会同银保监会等9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并公布了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指导试点地方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推进碳汇相关金融支持体系建设产品,加强对碳减排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有效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能力。
三、关于建立国际蓝碳交易市场体系
做好生态系统碳汇工作对于科学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蓝碳能否形成长期稳定的碳汇在科学上还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我部支持海南省按照国际通行原则和方法,在蓝碳的过程机制、核算方法以及与海洋生态环境的关系等方面开展深入研究,并按照国家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总体部署,在科学客观的基础上,探索开展蓝碳相关工作。此外,《巴黎协定》第6条中关于国际碳交易机制具体实施细节尚需进一步确定,开展国际碳交易涉及减排量的跨境转移,将对我国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完成情况造成一定的影响,应结合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相关工作进展,在国家统一部署下有序推进国际碳交易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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