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勇奇
摘要:本文对林业和草原植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现状与趋势进行了介绍,主要包括林草遗传资源制度框架、林草遗传资源法律法规、林草遗传资源状况、遗传资源获取、遗传资源获取案例、趋势与建议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林业和草原植物遗传资源,制度框架,遗传资源获取
郑勇奇.林业和草原植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现状与趋势.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第11卷,2023年7月,总第44期.ISSN2749-9065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究所郑勇奇教授分享了精彩的报告,主题为“林业和草原植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现状与趋势”。现将报告内容分享如下:
图源:演讲者PPT
郑勇奇教授从制度概况、林草遗传资源状况、遗传资源获取、遗传资源获取案例介绍、趋势与建议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介绍。
首先是关于林草遗传资源制度框架。林业和草原植物遗传资源分成野生林草遗传资源和栽培林草遗传资源。在野生林草遗传资获取和利用源制度框架中,主要是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法律法规涉及到种子法、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草种质资源审批,涉及到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对于栽培的遗传资源,向外国人转让林草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林草遗传资源法律法规可归纳为以下三项:
第一是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实施机关是国家林草局;省级林草部门。设定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十一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集或者采伐批准文件外,还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内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交《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及申请说明,说明内容应当包括采集或者采伐的理由、用途、方案等;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出具《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以外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查。
第二是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草种质资源审批。实施机关是国家林草局。设定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情况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第三是林草转基因及向外国人转让林草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实施机关是国家林草局。设定依据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40项: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九条: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接下来我们来看中国的林草遗传资源状况。中国植物区系起源古老,种类丰富,特有种多,是世界重要植物起源中心之一,大多数树种有重要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中国树种可分为用材树种、园林树种、能源树种、防护树种和经济树种。据2021年发布的全球树种报告显示,中国有4886种本土树种,占全球树种的8.3%,其中几乎一半(2429种)为特有种。
中国的林草遗传资源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其重要价值。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和碳库。这四库都是以遗传资源为物质基础,没有遗传资源就形成不了四库。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向国外输出的林草植物遗传资源多达168科392属3364种,流失的数量还是较多的。这主要是由于历史上国外的很多植物猎人到中国来进行植物的采集并且带回其本国。世界上比较大的植物园,比如美国的莫顿植物园等都从中国引走了大量的乡土树种,有10%以上的物种是从中国引入的。美国加州70%的园林绿化树种、德国50%以上的园林绿化树种、荷兰40%的园林树种都是引入中国的乡土树种。
中国林草遗传资源的流失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是中国猕猴桃。中国猕猴桃在1904年由伊莎贝尔从中国引入新西兰。到2021年,新西兰著名的佳沛公司全球销售额达到35.8亿新西兰元,约合157.2亿元人民币。2021年,一名中国商人为将佳沛奇异果品种走私到中国,导致侵权纠纷,被判处向佳沛公司赔偿近1210万新西兰元,约合5538万元人民币。本来是中国的猕猴桃资源,被新西兰引入后进行育种,培育出新品种,再卖回中国赚取大量的经济收益,也未给中国提供任何报酬。所以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制度的推动,就是为了公平公正地处理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用产生的效益问题。
我国也从国外引入了一些植物遗传资源,但遗传资源获取以后的利用方式有所不同。我国从国外引进的林草遗传资源多用于直接生产,花卉遗传资源多为已经超过新品种保护期限的国外已知品种,且其野生种质多为从我国引种,用于科研、培育新品种或申请专利的极少,对资源的利用很不充分。而国外引种我国的植物遗传资源很多情况下被作为育种材料,产生了很好的效益,且一些种类也被用于相关新品种权或专利权的申请,而我国作为资源提供国却没有得到相称的惠益,导致资源引进和输出效益不对等。育种是一种长远思考,将来可占有品种市场;而简单的大量繁殖生产,只能产生短期效益。
接下来,向大家介绍一下我国林业和草原局在林草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审批要求。开展采集、收集林草遗传资源、以及出口出境活动均需提交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知情同意书。开展釆集和收集林草遗传资源活动需提供釆集、收集、转运合作协议(有合作方),如有外方参加需提供国际合作协议。此外,国家林草局审批部门还邀请专家对国际合作协议进行评审。
关于遗传资源输出的一个案例是合作研究项目向芬兰出口林木遗传资源。
国内某县自然资源局因与芬兰自然资源研究所合作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向芬兰出口采自人工林的林木种子进行科学研究。合作双方签署了林木种质资源交换协议,明确规定了林木遗传资源获取双方应按照国际公约和本国林木遗传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提供林木遗传资源的相应信息,并公平公正地分享获取和使用资源所产生的惠益。申请方填写了《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并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专家审查认为,双方签署的林木遗传资源交换协议基于事先知情同意和双方共同商定条件的原则,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关于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有关要求,并建议合作双方进一步完善林木遗传资源交换协议条款,在种质材料交换协议中补充交换林木种质材料的使用期限以及到期后的处理方式,使协议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同时要求林木遗传资源出口方严格按照国际和国内濒危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林木遗传资源交换。
关于遗传资源研究的一个案例是境外机构资助进行林木遗传资源利用研究。
国内某植物园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境外资助机构)在国内合作开展我国濒危树种的保护与繁育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迁地保护与苗木繁育强化野生种群。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规定了双方责任和权利。国内合作方向国家林草局申请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利用我国濒危林木遗传资源开展合作研究,提交了《合作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
专家审查认为项目合作内容限于在中国境内对树种进行调查、采集和繁殖育苗研究,不涉及林木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但有向境外机构提供林木遗传资源信息的内容,且涉及资源分布的地理位置等敏感信息。按照我国现行《种子法》和《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特有珍稀濒危物种遗传资源的地理位置信息属于保密信息,禁止向境外机构提供。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关于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有关要求,建议申请人修改合作协议内容,在向境外机构提供的林木遗传资源数据中,删除相关林木遗传资源的地理位置信息,并在申请材料中补足向境外提交的林木遗传资源数据表。
关于我国林业和草原植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保护的对象不全面。体现在重视现有价值,而忽视了潜在价值。
二、资源的引进与输出效益差距较大。我国引进资源多用于直接生产,再创新很少,对资源的利用很不充分。而出口的遗传资源很多情况下被国外作为育种材料,产生了很好的效益,中国作为资源提供国却没有得到相称的惠益。
三、现有惠益分享制度不完善。我国缺少规范的林草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协议范本,清楚地规定资源的用途、惠益分享的方式、如何反馈信息、如何实施监督等具体条款,形成规范的林草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
最后,我来谈一下林业和草原植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未来趋势和建议:
一、制订林草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保护制度
· 在法律层面阐明林草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定义与权属,确保其惠益分享的可操作性;
· 整理我国各地区与林草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如传统医药知识、传统品种、传统栽培、育种与产品加工技术等;
·建立遗传资源数据库,进行价值评估、实用研究和知识保护,与林草遗传资源一道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并将相关传统知识与社区的关系具体化,有效保护社区居民对林草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权利。
二、加快林草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本底清查
· 我国是林草遗传资源的引种大国,从国外引进大量林草遗传资源;
· 我国国土面积广、气候类型多,具有丰富的林草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也是林草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提供大国。应加快开展我国林草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本底清查工作,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三、加大植物新品种培育力度,将野生遗传资源转变成知识产权
新品种权保护发展历史相对较长,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比较成熟,实施经验丰富,世界已经形成广泛共识,便于管理,所以对于我国这样的林草遗传资源丰富的大国,应发挥我国的资源优势,尽量将野生的林草遗传资源开发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植物新品种,打破国外种业垄断,推动育种事业向前向上发展。应提高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加大保护力度,鼓励植物新品种培育,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培训如植物新品种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育种方式、新品种权申请与品种权保护等,提高新品种培育与新品种权保护的积极性,推动野生林草遗传资源向拥有知识产权的新品种转化,促进林草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四、制订林草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协议范本
随着林草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试点项目的开展,以及云南、湖南、广西等地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地方性立法的实施,我国各级政府愈发重视包括林草遗传资源在内的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但是对于惠益分享的具体模式与利益分配方案等尚未制订可实施、可操作的详细指南。因此,制订规范的林草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协议范本,规定资源的用途、惠益形式、惠益分配方式等具体条款,指导资源提供方和使用方商定获取与惠益分享的个案协议,从而推动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落地实施。
五、提高对遗传资源获取后的跟踪监测能力,加强遗传资源获取后的反馈、跟踪监测。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与企业惠益分享意识
· 加强林草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对林草遗传资源保护和惠益分享的意识;
· 进一步加强科普教育的基础建设,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与企业对林草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认识和关注度,加强人们的保护意识。
相关知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9号)
关于印发《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的通知
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
加强我国野生花卉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研究
中国野生兰科植物资源与保护利用现状*
花卉种质资源与遗传育种研究进展
广东兰花种质资源现状、发展与建设
水仙属植物分类及中国水仙资源利用研究现状
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2)
网址: 林业和草原植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现状与趋势 https://m.huajiangbk.com/newsview199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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