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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果之缘水果经营铺)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县1家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合浦县果之缘水果经营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台农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号

DBJ25450521634700062

样品名称

台农芒果

购进日期

2025-06-18

规格型号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合浦县果之缘水果经营铺

检验不合格项目

吡唑醚菌酯、噻虫胺

检验机构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二)对合浦县果之缘水果经营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6月18日以7元/Kg的价格购进4Kg台农芒果,并以9.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台农芒果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购进票据,不知道进货来源。至我局查处时止,上述台农芒果除抽样检验用的3Kg外,剩余1Kg已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8.4元,获得违法所得10.4元。该批次台农芒果均以零售形式对外销售,已无法进行召回。

当事人经营的台农芒果2025年7月20日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0:GXS322503137)显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4元;

2、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010.4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台农芒果吡唑醚菌酯和噻虫胺农残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在种植台农芒果的过程中不规范地使用含有吡唑醚菌酯和噻虫胺的农药造成的残留。

整改情况: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台农芒果已全部对外零售完,无法召回。我局已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并履行索票索证义务,防止类似的问题再发生。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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