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中讲到了可转债基金,那么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其主要底层资产‘可转债’的基本知识。
1、可转债
可转债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上市公司发行用来融资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利息收益(债权性)、价差收益(可转债低买高卖)、转股收益(股权性)是可转债的收益来源。
沪市可转债代码以11开头,深市可转债代码以12开头,可转债实行T+0交易,以一手(10张)为最小交易单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可转债上市首个交易日最高涨幅为57.3%,最大跌幅为43.3%,除上市首日外,可转债涨跌幅限制为±20%,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转债价格变动幅度可能高于多数股票,所以说不建议普通投资者将可转债基金作为避险资产。
可转债特点为债权性、股权性、可转换性
①债权性:每张可转债票面价格通常为100元,与其他债券一样,有规定的利率(利率通常是递增的,如: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和期限,通常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如果持有人不想转股,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到期后发行人会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到期还本付息,提供保底收益,只要发行人不违约),也可以选择在流通市场出售可转债。
②股权性:可转债转股后,债券持有人由债权人成为公司的股东。
③可转换性: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公司普通股票,转股权是可转债投资人享有的、普通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简单理解为可转债具有转股期权,期权是一种金融合同,持有人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某种特定标的物的权利)。因可转债附带转股权,其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债券利率,公司发行可转债可以降低融资成本
如果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前景,那么可以行使转股权,即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普通股票。持有人只能在转股期内进行转股,并不是任何时期内都可以转股,可转债上市6个月之后才能进入转股期,从转股开始日到转股截止日这段时间就是转股期,如图所示。

可转债的价格与正股价格通常呈正相关性,受公司股价波动影响大,极端情况下,可转债市场价会跌破票面价,当经济环境变差或者发行人经营状况、信用风险恶化,都有可能影响发行人公司股价,从而导致可转债价格下跌。
2、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
可转债上市首日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①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 (含)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②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 (含)的,临时停牌至14:57;
③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3、可转债转股
可转换股票数量=持有转债张数*100/转股价,公式中的100即每张可转债的面值。当出现相除后无法获得整数的情况,即得到的股票数量尾数不足1股时,发行人将在转股日后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此部分资产,转换的股票需要在下一个交易日才能交易。
当前股价与转股价的差值就是投资人的额外收益,如果转股价低于公司股票价格,那么转股后可以获利,反之则不适合转股。比如某可转债的转股价为30元,发行公司的股价为40元,持有人持有50张公司债券,如果选择行使转股权,可以把自己持有的可转债按每股30元转换成公司股票,从债权人变成公司股东,则转股后可获得:50*100/30 =166股+20元,转股后的实际价值:166*40+20=6660元。而当公司股价低于30元时,此时如果转股是不划算的,可以继续持有可转债。
转股价由发行时正股价格决定,后续可能因分红、送股、转增股本、增发等调整,发行人可下调转股价(如正股价持续低迷)来吸引债转股。
4、可转债回售条款
可转债回售条款是指可转债持有人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是一种保护投资者的兜底机制。当公司股价不断下跌,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股价达到某一幅度时,若债券持有人不愿意将可转债转换为股票,这时就有权利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上市公司。我们来看一下某可转债的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5、可转债强制赎回条款
可转债强制赎回条款是指可转债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是一种保护发行人的条款。转股期内,当公司正股价在一段时期内连续多日高于转股价某一幅度时,若债券持有人仍不愿意转股,发行人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赎回价格向投资者强制赎回未转股的债券,并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给投资者还本付息。
强制赎回条款就是要让债券持有者转股,这是大部分可转债的归宿,也是债券发行人的目的,当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从债主变为公司股东后,发行人就不用‘还债’了,较其他权益融资方式就节约了成本。来看一下某可转债的强赎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公司发布强赎公告后,我们一定要有所行动,不然可能损失比较大:比如某可转债的当前价为180元,并且触发了强赎条款,赎回价格为108元,此时我们可以转股也可以选择将可转债卖出,但如果什么都不做,最终会被发行人以108元的价格强制赎回。
6、如何持有可转债
①配售:可转债发行一般会对老股东优先配售,投资者可以在股权登记日之前购买对应股票获得优先配售权,然后根据持有的股票数量优先获得一定数量的可转债,缴款后就可以获得这些可转债。
②申购:与申购新股一样直接申购可转债,但与新股申购不同的是,目前可转债已由原先的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投资者无需股票市值就可参与新债申购(可转债打新中签上市后当日卖出,风险还是比较低的)。
③直接购买:可转债上市后,可以在二级市场直接购买。
7、转股价值与转股溢价率
可转债的转股价值是指可转债转换成股票后对应的股票价值,可以判断新发可转债有无申购、配售价值,通常转股价值超过100元时,该新债就有了申购价值
可转债转股价值=债券面值/转股价格*正股价,其中债券面值除以转股价格表示一张可转债可以兑换多少数量的股票,用得到数值乘以正股价可以得到可转债转换后的股票市值,当正股价大于转股价时,此时转股价值超过可转债100元的发行价格,申购可转债转股是盈利的。
转股溢价率是指可转债的当前市场价格相对于其转股价值的溢价水平,可以作为是否转股的一个判断条件,计算公式为:转股溢价/转股价值×100%=(可转债市价-转股价值)/转股价值×100%=(可转债市价/转股价值-1)×100%。
举个例子:比如A公司当前股价为15元,发行的可转债面值为100元,当前可转债市场价格为170元,约定的转股价为10元,那么此时转股价值为:100/10*15=150元。转股溢价率为:(170-150)/150×100%=13.33%,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持有的可转债价格比转股后对应的股票市值要高13.33%,也就是转股后我们的资产将会缩水13.33%,此时不适合转股。
当转股溢价率小于0时,可转债处于折价状态,表明可转债当前价格相对于其转股价值被低估,转股价值大于可转债市场价格,此时将可转债转换成正股更划算,也可以买入可转债后再转股卖出,这样通过债转股可以套利;当转股溢价率大于0时,可转债溢价,转股价值小于可转债市场价格,也就是可转债的市场价格高于转股后对应的股票市价,此时行使转股权是不合理的,转股后卖出股票可能产生亏损,这时可以继续持有可转债。可转债溢价率越低,其市价与正股股价关联性越强,也即股性越强,此时可转债的价格走势很接近正股价格走势,比如一段时期内正股上张10%,可转债也可能上张10%左右。
作者:蚂蚁不吃土(转载请获本人授权,文章中列举的具体基金只是举例需要,并非推荐;本文亦非投资建议,不作为基金买卖依据;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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