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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安全生产 济宁市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农药使用安全事故
的危害,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
法》、《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
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东省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形的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使用农药造成的农作物药害事故;
(2)使用农药造成的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死亡
事故;
(3)在农药使用环节发生的人畜中毒事件。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科学处置;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管理、
条块结合;规范有序、快速高效。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济宁市农业局成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
全市范围内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由市农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农业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
由市农业局法规科、质检科、植保站、农药管理站、环保站、
检测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济宁市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农药管理站,办公
室主任由农药管理站站长兼任。
各县(市、区)要成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及办
公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领导机构职责
(1)指导处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
(2)确定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控制级别,部署应急处置
措施。
(3)依法向社会发布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信息或公告。
(4)确认处置结果,决定解除警情。
2.3 工作机构职责(1)受理、收集、整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信息,向领导机
构报告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有关情况。
(2)组织专家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农
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级别建议。
(3)组织开展事故技术鉴定,提出补救措施,依法查缴涉
案农药产品。
(4)监督、检查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汇总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结果,提出解除警情建议。
(6)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和管理。
(7)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工作。
(8)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和预防
3.1 监测
市及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药使用安全
事故的预防预警监测机制。市、县(市、区)建立农药监测机
构,镇有农药监管员,各级建立农药信息监测点,定期对农药
产品质量、使用状况等进行调查分析。
3.2 应急准备措施
(1)建立完善的农药监督抽查制度,及时公布农药质量状
况信息。
(2)建立农药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强化信息交流。(3)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培训,保障农药使
用安全。
(4)对农药质量、使用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防
范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事件分级
根据人畜伤害、经济损失、受害面积、社会影响和控制难
易程度,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1.1 Ⅰ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 1 万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 1000 万
元以上;
(2)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 1000 万元
以上;
(3)发生 50 人以上中毒,或者 1000 头(只)以上牲畜中
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Ⅰ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1.2 Ⅱ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 1000 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2)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
上;
(3)发生 30 人以上中毒,或者 500 头(只)以上牲畜中
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Ⅱ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1.3 Ⅲ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 500 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 50 万元
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3)发生 5 人以上中毒,或者 300 头(只)以上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Ⅲ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1.4 Ⅳ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 100 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 10 万元
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3)发生 3 人以上中毒,或者 100 头(只)以上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Ⅳ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2 报告
4.2.1 初始报告
发生或发现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时,以下单位和个人应当及
时向事发地乡镇政府或县、市级农业部门报告。
(1)农产品种植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3)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
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2 逐级报告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
(1)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采取科学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乡(镇、办)人民政
府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
和市农业局报告,必要时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市农业局接到报告后,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向市政府和
省农业厅报告,属重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在 2 小时内向
市农药使用安全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
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必要时应及时通报
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2.3 报告要求(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药害面积、人畜中毒数、经济损失、事故报告单位
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
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
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新发生的情况,
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
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 10日内做出总结
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理工作总结,要分
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
议。
4.3 事故现场保护
(1)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或人员第一个接到报告的机关、
部门应当立即将中毒人员送到医院诊断救治。
(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或人员和第一个接到报告的机
关、部门应当切实保护现场,封存引发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产
品样品。
(3)事故发生后,第一个接到报告的机关、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有关责任人的控制,不允许其外出,以等候调查
处理。
4.4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
行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调查,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避
免造成次生灾害,同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事故等级建议。
4.5 应急响应
4.5.1 分级响应(见流程图)
(1)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I 级)时,
由市农业局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厅,省农业厅调查处理;
市及县(市、区)农业等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2)二级响应。发生重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II 级)时,
由市农业局调查处理;县(市、区)农业等有关部门参与调查
处理工作。
(3)三级响应。发生较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III 级)时,
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
农业局,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县(市、区)农业等有关
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市农业局派督导组指导。
(4)四级响应。发生一般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时,由县(市、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农业局。
4.5.2 响应的升级
当农药使用安全事故随时间推移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
别。
4.5.3 响应的降级
当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当降低反应
级别或撤消预警。
4.5.4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态出
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
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5 响应的终结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组织有
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
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6 响应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形势,研究落实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发生地慰问受害群众,核查情况,
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3)组织技术鉴定,分析事故原因,研究制定补救措施,
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7 指挥与协调
(1)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急处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应急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区域通报情况。
(2)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
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时,可
请求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或者向本级
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8 信息发布
根据分级响应机制,相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区分农药使
用安全事故的不同情况,按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
的统一部署,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信息。
4.9 应急结束
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公布农药使
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解除警情。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善后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保障本
行政区域内因农药使用安全事故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
效的救治,保障事发地区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给。
(2)减少损失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农民积极恢复生产,最大限
度减少损失。
5.2 评估总结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析、评价农药使用安全事故
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损失,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
形成案例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6.2 技术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机
构或提升农药产品质量和农残检测能力,承担农药应急处置农
药产品质量的检测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技术
专家库,负责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技术支持。
6.3 信息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农药监管网络信息平
台,收集、分析和公布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等信
息,实现信息共享。
6.4 人员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队伍,负责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人员进行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救助知识的培
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广泛宣
传农药安全使用及事故处置知识。
7.3 监督检查
Ⅰ级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按照省农业厅《山东省农
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由省农业厅组织监督检查。
Ⅱ级和Ⅲ级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由市农业局组织监督检
查。Ⅳ级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由县(市、区)农业局组
织监督检查。
7.4 奖惩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失
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要定期评估,并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形势变化和
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县(市、区)农业局制定的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
及时报市农业局备案。
8.2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因农药残留超标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按
照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规定办理。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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