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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毒品法庭运行模式探析

  一、概述   

  以美国为代表,近期兴起了一股“问题解决型司法”潮流,即法庭革新运动。“问题解决型法庭”,顾名思义法庭的任务不仅在于审判案件,更重要的是解决导致案件产生的背后问题。它包括毒品法庭、社区法庭、家庭暴力法庭、精神健康法庭等。[1]其中法官与常态角色相比发生了质变。对这种司法改革潮流美国虽为发源地和倡导者,但国内也不乏质疑之声。尽管如此,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纷纷仿效。鉴于其创新性与争议性并举,为还原其本貌,拟以创始地美国的“问题解决型法庭”中最典型的代表——毒品法庭为例,辨析其运行模式及法官特殊角色等相关问题。至于这是对常规传统模式和角色的革新、超越抑或悖离,将具体予以分析。

  在发祥地美国,(刑事)毒品法庭[2]是一类专门化法庭(specialized court)或称问题解决型法庭(problem-solving court)。它主要以患有吸毒成瘾及依赖性症状,包括酒精成瘾问题的刑事被告人为主要解决群体。刑事被告人本身可能业已进行了与毒品相关的犯罪,也可能因为毒瘾导致了其他犯罪,还可能两者兼有。而酒精成瘾问题则可能根据不同州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类型的责任,最常见的是醉驾犯罪。截止到2009年12月,遍及各州大约有2400个运行中的毒品法庭。[3]这些大多数以成年被告人为刑事司法对象,但也有解决少年犯罪等其他不同类型的案件。毒品法庭在美国的发展趋势之快、覆盖范围之广,尤其是“行动主义法官”(activist judges)角色使其格外引人关注。[4]

  二、运行模式与法官角色

  毒品法庭本身有不同种类,即便关注的宏观问题可能一致,在具体的整治人群、项目模式、利用的资源、各方的参与方式上都会有所不同;再加上美国法律体系的双轨制,更给州与州之间的毒品法庭造成因州而异的格局。由于成人毒品法庭在整个毒品法庭系统中的质上重要、量上多数,下面就以比重最大的成年人毒品法庭为例予以论述。

  (一)适用对象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它的适用对象通常为非危险性、非暴力性的毒品滥用犯罪者以及与毒品牵涉,如因吸毒成瘾导致其他非暴力类的犯罪者、私藏毒品等案件被告人。但并没有排除被指控重罪的被告人,也没有限定犯罪是否侵害了具体的被害人。其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的刑事被告人,可从初犯轻罪直到多项重罪指控。但是,暴力性的涉毒犯罪、大标的毒品交易犯罪(尤其是高层组织者)等情况仍由普通刑事法庭审判。

  (二)几种模式

  有必要对成人毒品法庭做类型化模式分析。纵观全美,共有3种运作模式。分别是答辩前或审判前(pre-plea/ pre-adjudication)、答辩后或审判前(post-plea/ pre-adjudication)、审判后(post-adjudication)模式;[5]或者分为答辩前(pre-plea)、审判后延期判决(post-adjudication deferred judgment)、审判后附条件判刑(post- adjudication condition of sentence)模式。[6]后者在表述上似乎更清晰,下文据此论述。在毒品法庭诞生初期的20世纪90年代,第一代常为答辩前模式;进入21世纪后,近期则以审判后模式为主导。[7]而审判后延期判决模式最为典型。

  答辩前模式运作时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事宜,毒品法庭暂时搁置,被告本身也并不作有罪答辩。“对被告而言显著优点是如果他们完成了(毒品法庭戒毒治疗)项目,对他们的指控将被撤销;如果他们失败,案件将回到常规的公诉路径”。[8]缺点也很明显,一旦被告参与的项目失败,已经支出的时间成本造成诉讼拖延。可能少则几月、多则半年。

  审判后延期判决模式以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为前提,但毒品法庭并不对被告有罪与否立即作出司法判决式认定,暂时更不会针对答辩之罪给予任何惩罚。但被告将在“协议”中承诺参与治疗型项目并负担相应结果。如果实施顺利、达到预期目标,有罪答辩将撤回、刑事指控也将被撤销;反之,法官将根据事先约定视情况实施惩戒直至取消治疗、对原犯罪径直判决。正如有学者评论“优点在于对案件快速起诉并获得某种结果;虽然刑事指控被撤销仍然是种利益,但对被告而言不利的是若项目失败就要接受某种惩罚”。[9]项目失败包括阶段性失败与终局性失败,其后果不能都视为刑罚,待后详述。

  审判后附条件判刑模式通常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常规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即为进入毒品法庭的治疗性项目;其二是在被告接受缓刑期间如果违反规定,法官就可以责令其参加毒品法庭项目,若在毒品法庭期间又违反相关约定或无预期效果则会导致最终撤销缓刑、执行原监禁刑罚。这两种情况下无论被告是否能被毒品法庭成功治愈,法官都不会撤销其定罪。而且,如果失败还会重返监牢。该模式形式上是将常规法庭与创新的毒品法庭相结合运作,但本质上似乎是将毒品法庭作为常规刑事法庭的缓刑化机构。

  (三)典型模式中的法官角色

  以上3种模式中以“审判后延期判决模式”最为典型且流行。其运行过程大体可以分为3个阶段:分流与答辩、协议达成与司法处置、司法监控与奖惩。结合具体运作过程,分析贯穿其中的最重要因素,即法官角色的定位与职能的发挥问题。

  1.“预知型”的答辩接受者。分流与答辩阶段具体包括检察官的初步甄选、专业组对被告人评估、被告人意见(是否同意进入毒品法庭及具体答辩)、法官是否接受等步骤。法官一般不会主动介入检察官对涉毒案件的分流过程。法官参与选择及组建驻毒品法庭专业组。他们将在庭前对被告检测并提供戒毒建议,并有权从戒毒诊治角度再次分流被告。明显不适宜或不需要毒瘾治疗服务的将被排除。在庭前工作中,看似没有法官的身影,其实法官对一切了若指掌。因为法庭项目工作人员不仅要将被告的毒品使用情况及戒毒建议方案汇报给法官,还要收集整理被告的背景信息,包括家庭、工作乃至与社区联系情况、是否有犯罪或毒瘾记录等。虽然这些将在被告签署同意书条件下被有限使用,但在毒品法庭内的法官无疑有权接触这些资料。

  被告人是否同意进入毒品法庭及具体答辩意见和法官接受与否应该是能否启动毒品法庭运作模式的关键。虽然答辩“要约”通常以降格指控为条件,[10]被告仍有权选择拒绝接受,重新回到常规刑事法庭接受审判。被告若同意,法官将审查。辩诉交易中法官需要审查答辩“代表在对被告人公开的替代性处理方式中自愿和明智的选择”。[11]具体而言,法官需要“在庭审中全面和公正地告知(被告人)这种行为(接受答辩)的后果,然后通过适当地询问确定被告人实际上已经犯了他所答辩之罪并且答辩是自由和自愿做出的”。[12]由于毒品法庭独创的审判后延期判决模式,法官此时着重关注被告人患有毒瘾且需要治疗并戒除的事实,并不马上进入辩诉交易之后的量刑阶段。所以对答辩之罪的判决前审查更侧重于“被告自愿性”要求戒毒与否。再者,法官并不仅仅是通过法庭上对被告的“适当询问”来确定毒瘾存在。专业组使法官提前了解被告自然生理、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情况。预知信息后“有可能在特定的案件中法官也许急于实施治疗方案”,[13]但底限是不得强迫被告人接受。

  2.“家长型”的管理决策者。两个层面反映出法官“家长”般成为被告潜在风险的规制与管理者,甚至希望为被告利益决策。第一,在接受答辩时,法官已经基本作为“家长”身份出现,对被告需要诊治显露出格外的关心,唯恐被告“讳疾忌医”;再者还突出体现在协议达成与司法处置过程中。治疗项目协议通常由法官建议并经被告同意而达成。譬如,项目时间、治疗方式(社区为基础的内部治疗或外部治疗)、毒品检测周期、出席法庭频率等一系列条款。其中最能映证法官的管理者角色的是奖惩条件的制定。法官“使用‘金元与大棒’(软硬兼施)策略,在促使被告从深陷毒瘾到节制的转变中发挥显著作用”;[14]奖惩内容具体包括,“(阶段性)成功的被告获得奖励的方式有接受(项目组成员或法庭成员甚至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的)掌声,减少出庭(面见法官)频率,书写日志;毒瘾复发或不服从的被告会很快面对且必须接受升级惩罚的后果。惩罚贯穿整个过程,从写(检查)文章、坐在法庭内一整天(反思)到在监狱里被关禁闭一周”。[15]以上例举的条件就出现在被告作出答辩后签署的协议书中。对奖励方式,法官可以更加灵活、具有创造性、即兴、超范围地适用。但是惩罚的条件与具体方式必须在协议书中载明。而被告人一般在律师的帮助下发表意见。通常法官会像对待身不由己的需要救治的对象一样,结合专业组事先提供的项目方案,充分考虑个体被告人的各方面情况,给予被告一定的缓冲期和多次机会,制定周全的针对具体被告的个性化管理细则。伴随着惩罚的升级被告要么最终被治愈或放弃治疗回归毒品法庭中的正式量刑。

  3.“协作型”的团队领导者。在合作型团队的成员中,法官被公认为领导者,其他成员为检察官、辩护律师、法庭内的社会工作者、法庭外办公的专业治疗提供者等。[16]以上各方在法官的领导与协调下,互动配合、朝着共同的目标努力工作。纵观整个流程好似一项系统工程。横向观察,庭审中控辩双方并不是激烈的对抗式关系,而更像是搭档,共同“帮助”被告人去恰当地面对法官、参与项目。特别是辩护律师或公设辩护人的角色非常微妙,庭审前在为被告提供咨询是否接受答辩和签署协议书时,他应该保持辩护人本色、说明法律规定和项目运作可能带给被告人的利弊。一旦被告接受答辩、签署协议正式进入毒品法庭,辩护人似乎就转变为法官领导下的项目组一员。现实中,甚至有法官在毒品法庭创建之初主动劝说不理解也不愿参加的公设辩护人、鼓励他们进入毒品法庭的项目组。[17]在法官与其他成员的关系中,更加凸显其主导作用。如法庭内的社会工作者需报告法官需要的数据资料;法庭外办公的专业治疗提供者或驻法庭办公的咨询人都在项目进行阶段与法庭进行以法官为核心的意见交流。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会也由法官召集和主持。

  4.“单线型”的信息掌握者。信息交流始终贯穿全程,包括最初的社会工作者检测与调查的被告信息、被法院判处接受治疗项目中的专业服务者的反馈、项目行政管理人员了解到的日常工作与活动中的情况等。值得注意的是,信息的最终汇总与掌控者为法官。这些消息源都和法官“单线型”交流。“法院(通过法官)和以社区为依托的项目之间存在广泛的交流;法官告知项目治疗组每个被告人遵守的条件,项目组要持续使法官知悉关于被告的进展情况”。[18]这些信息用作法官进一步对被告作出奖励或升级惩罚的依据,如同常规法院中的证据可以支持庭审,或类似被告表现用来决定缓刑、假释的适用与撤销。

  5.“跟进型”的项目监控者。司法监控与奖惩阶段内容有对被告人司法监控与督促、升级惩罚与激励措施、贯彻始终的治疗服务。“这种替代性毒品治疗模式的最重要的一点是监控每个被告人进展的法官的角色问题”。[19]监控与督促的形式主要包括通过项目组间接了解被告人情况、定期与被告人在法庭上会面、根据被告人不同期间的表现对后续的项目内容作出调整。通常每次调整内容的实施以奖惩措施作为积极鼓励或强制性保障手段。作为项目跟进与监控者的法官通常会遇到不同情况,裁量作出恰当的处理与控制决定。如果被告人在项目实施期间有所成效,法官会主动或应申请作出更改实施方式的决定,如从驻社区项目组治疗变为“走出”治疗。如果被告人不但没有进展,反而违反协议规定甚至擅自出逃,法官有权视情况决定采取应对措施。

  6.“专家型”的技能提高者。毒品法庭任职法官并不强制被要求具有毒品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但客观情况下,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接触专业问题成为不可避免的事项。法官在潜移默化中不断提高了自己对涉毒专业问题在理论上的理解能力和实践中的运用技术。在3个大阶段中,法官都在做出专业决定。被告答辩后法官要参考专业人员的检测报告与戒毒诊治建议,至少要看懂才能决定是否接受答辩;当制定协议条款和司法处置具体内容时更加不可或缺对专业问题的分析;司法监控与奖惩时,对于不同个体被告处在不同治疗周期和出现不同反应状况的,必须要有一定的专业性判断才能合理应对。法官是所有问题的最终决定者,在专业组和毒品问题咨询员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法官必须有所抉择。阅“毒”无数的经验无疑将有助于逐渐塑造出职业化的毒品问题处理“专家型”法官。

  7.“干预型”的问题解决者。之所以被称为“问题解决型法庭”,法官的角色对这一称谓的贡献功不可没。法官在全程中总体上干预大于缄默,甚至从根本上颠覆了司法的传统使命。如有概括毒品法庭的目标“不仅是判决案件的事实,而且是首先解决导致被告进入法庭的问题:即是吸毒成瘾。这种思想是简单直接的——法院应该积极尝试去解决潜在的毒瘾问题……它将会使用强制力以达到使被告人从吸毒成瘾恢复到节制状态的具体目标”。[20]“这些法官试图积极地、整体性地解决司法案件和制造这些案件的问题”。[21]积极作为的法官,甚至被学者称为“能动主义分子”或“行动主义分子”的法官(activist judges)。[22]其实,如此形容一点也不为过。进一步讲,法官解决的不仅是刑事司法领域表象中的犯罪问题,更像是在扭转个体的人生轨迹,并且对一类根深蒂固的社会顽疾力求治标又治本。

  四、对毒品法庭运行模式的反思

  (一)支持理由——理论基础与实践中的回应

  1.治疗与康复性法理

  “治疗型法理或治疗法(律)学”(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可被视为创新型司法运动的理论基础。将问题解决型法庭置于法律改革方法基础的治疗型法理之上会更易于理解这场革命。[23]这种理论肇始于何时小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晚期,当时作为在精神健康法领域中跨学科的理论。[24]但也有将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少年法庭(juvenile courts)视为在美国最先建立在“治疗型理念”(Therapeutic Ideology)基础之上的法庭。[25]总之,其欲达到如下两个目标:使司法对不利身心健康的效果最小化;在和其他法律目标相容的情况下,增加司法的治疗功效。[26]这一理论迅速传播,并作为司法上的精神健康分析法出现。[27]这种方法论在操作层面上必然要由法官实施并实现。法官的角色直接被改变。该理论“提供给法官如何对待、治疗出席法庭者(的方式)……使用心理学和行为科学去评判法律和司法实践……增加治疗潜力并避免心理或精神伤害的风险……追求更加综合化、人性化、精神层面上最佳的应对法律事宜的方式”。[28]“因为(问题法庭)目标就是使用法律程序使被告人康复,尤其是通过全新的法官角色实现该目标”。[29]而且“这种理论能帮助问题解决型法庭的法官很好地实现这种功能”。[30]

  不但有理论支撑,将其付诸实践者不乏先例。该理论追溯至更早的例证莫过于少年法庭。“历史悠久的少年法庭是第一类明确建立在治疗型理念基础之上的美国法庭”。[31]它是“治疗型司法的经典例证”;[32]并被认为是“这些专门化法庭的先驱;它创始于1899年的芝加哥,被视作对少年犯罪问题尝试提供一种康复性解决办法,而不是那种成人刑事法庭中的惩罚性方式”。[33]除创新项目中包含解决少年犯罪的特殊法庭外,少年法庭通常被视为与常规法庭并举的法院系统内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些都显示出在专门类型的法庭中,法官司法以治疗型理念为基础基本被接受。治疗与康复性法理本身的人性化以及其成功运行的典范——少年法庭都鼓舞着法庭创新事业的支持者。他们不但呼吁在更多的司法辖区建立毒品法庭,进一步扩大其规模;而且设想让毒品法庭常态化,成为常规法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甚至有建议常规法院刑事法庭及法官采纳这种先进理念进行日常司法活动的趋势。

  2.个体化司法

  通常认为最早应用该理念的仍是少年法庭。它是“科学的、准治疗的工具”和“帮助者”。[34]革新派认为少年法庭通过对有问题的青少年的生活进行个体化问询,辨识出他们不当行为的诱因。一旦诱导因素被找出,针对个人的克服不同诱因的治疗计划将被实施,因而会矫正青少年的行为。这也正是进行社会性的个案工作的目标和希望。[35]毒品法庭“力图摆脱流水线生产样式的司法”。[36]它针对不同被告“量身定做”处置方案非常符合个体化司法的理念。因为治疗方案本身建立在专家对个体被告检测结果和治疗建议基础之上,本身具有科学性。而且法官还会对被告持续进行全程的个体督导、作出不同处理,如奖惩、甚至分流。这比“一刀切”式地判处监禁刑更加合情合理。

  3.个体人生与社会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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