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5971号
张子健: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市溧车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子健(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2002****1219)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59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子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溧阳市溧车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代驾费1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溧阳市溧车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张子健负担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王海涛,联系电话:0519-87035501、0519-8703376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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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股权,但法院说我要提供被告公司的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我一开始就花了保管费。我需要原告做这项工作吗?
网址: 原告溧阳市溧车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子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https://m.huajiangbk.com/newsview540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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