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区园林绿化局、市有林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以及《关于加强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京绿办发〔2021〕75 号),全面推进绿隔地区公园有序建设和规范管理,现印发《北京市绿隔地区公园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1年11月10日
北京市绿隔地区公园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要求,全面推进绿化隔离地区公园建设,优化绿色空间结构和规模,提高生态服务质量,完善公园服务功能,提升市民绿色福祉,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公园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分级分类:严格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与全市生态要素和生态安全格局相协调,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公园,分级分类、有序推进一道、二道绿化隔离地区中公园的新建、改建与管理工作。
2.生态优先,自然协调:遵循因地制宜,宜园则园、宜林则林原则,实施留田、留野、留白,为城市生态绿色发展预留空间。植物选择以乡土、长寿、抗逆、食源、美观和碳汇能力强为主,促进植物群落自然更新,加强绿化隔离地区生态保护修复,营建自然协调、健康稳定的城市生态系统。
3.以人为本,全龄友好:综合考虑全龄市民的多元化需求,在全面提升公共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强化休闲游憩、康养健身、户外活动、自然教育等绿隔地区公园的特色功能,打造人性化、全龄化、多元化的公园服务体系,为市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和休闲游憩场所。
4.低碳节约,绿色循环:秉承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绿色低碳原则,提倡乡土植物材料使用和园林废弃物循环利用,优先应用低碳、再生、节水、节能新技术和新材料,提升绿隔地区公园的碳汇能力,构建节能型、环保型、循环型公园。
5.蓝绿织补,动态优化:通过绿隔地区公园建设,优化北京市蓝绿空间格局,织补城乡绿色游憩网络。建立绿隔地区公园的更新完善机制,充分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实现公园环境、功能属性、服务设施、生态效益的动态成长。
第二章公园分级分类分区
第四条公园分级:绿隔地区公园依据公园区位、功能、服务游人数量及养护管理水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养护管理水平。
第五条公园分类:依据公园所在区位、周边人群和主导服务功能,将绿隔地区公园分为城市型、郊野型、生态涵养型3类。
第六条公园分区:绿隔地区公园分核心区域和一般区域来建设和管理。核心区域指游人主要活动的区域和重要节点。一般区域指游人少,以生态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的区域。
第七条功能区划分:根据周边居民的游憩需求,绿隔地区公园可进行功能分区,满足市民个性化需求。
1.公园可分为景观游赏区、运动健身区、亲子活动区、科普展示区、生态保育区等,部分公园还可设置野餐帐篷区、宠物休闲区。
2.城市型公园可分4-5个功能区,如景观游赏区、运动健身区、亲子活动区、科普展示区等。郊野型和生态涵养型公园的功能分区相对简单,可分2-3个,如运动健身区、生态保育区等。
第三章建设要求
第八条 总体布局
1.空间布局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对市域绿色空间结构的布局要求,统筹林地、绿地、农田、水系等自然资源,完善城市大尺度绿色空间布局,合理构建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城市公园环、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郊野公园环,提升绿化隔离地区的生态空间建设质量。
2.公园选址需保障城乡绿色空间均布,控制城市建设无序蔓延,避免因用地权属问题导致绿隔地区公园布局不均。
3.功能设置旨在完善公园服务功能,提升市民的绿色福祉和游憩空间品质。可根据公园资源特色和周边居民需求,打造不同的功能特色,丰富城乡居民休闲游憩活动类型。
4.用地类型包括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宜根据公园类型和规模相应调整(附件3)。
第九条 地形、水体与土壤
1.地形设计应尊重场地原有地貌特征,坚持土方就地平衡原则,选择重点区域利用竖向改造进行景观塑造和空间组织,严禁以追求景观效果为目的挖湖堆山与挖田造湖。
(1)核心区域可营造微地形提升园林景观效果,增加空间丰富性,游憩绿地坡度宜为5%-20%。
(2)一般区域应充分尊重现状地形,当超过土壤自然安息角时,宜采取生态护坡方式,减少挡土墙等硬质土建工程的使用。
2.水体设计应尊重原有河网肌理,采用自然生态材料营造浅滩、沼泽、湖泊、溪流等丰富的水景空间。
(1)景观用水、植物灌溉、场地冲洗等优先采用再生水和径流汇水,管理及服务建筑所需用水来自市政给水管网。
(2)鼓励优先设置生态驳岸,沿岸打造丰富的滨水空间,结合生态护坡、草沟等低影响、防冲刷的设施及河道整治工程进行湿地、滨水景观营建,实现对水位季节性变化的弹性应对。
3.绿化用地宜通过营造微地形,提高地表径流雨水的汇集、调蓄、渗透、净化与利用能力,引导雨水通过绿地汇集流入园内河湖水系。
(1)具有雨水蓄滞、净化功能的绿地应构建水质净化-蓄滞水-地下水回补多级多功能湿地系统,并根据雨水滞留时间,选择耐短期水淹的植物或湿生、水生植物。
(2)部分低洼区域可结合地形合理设置雨水花园,营造小微湿地,选择具有耐水湿、耐旱及具有水体净化功能的乡土植物,最大限度地发挥收集和过滤雨水径流的作用。
4.充分利用场地现有土壤,选择利于植物生长且无污染的土壤作为种植土,循环利用拆迁土,采用相应手段修复污染土壤或换土。
(1)种植土层应符合《园林绿化种植土壤技术要求》DB11T/864的相关规定,有效土层厚度结合植物类型合理设置,其中深根乔木土层厚度不小于200cm,浅根乔木不小于100cm,灌木、藤本不小于90cm,低矮灌木、藤本不小于45cm。
(2)腾退疏解地区房屋拆除后,宜对有碍施工的设施进行拆迁或迁移,剔除场地上的废弃石块及物料,可将筛选后的材料循环利用作为公园的建设材料。
(3)污染物含量超过风险管制值的土壤,需采用固定、转移、吸收、降解等方式降低污染物含量,或换土进行异地修复,满足相关种植要求及安全标准。
第十条植物配置
1.应充分利用原有植被,考虑植物生态功能和景观风貌,营造低碳节约、抗逆性强、易管护且季相特征明显的植物景观。
(1)植物优先选择长寿、抗逆、食源、美观和碳汇能力强的乡土植物,宜尽量使用原冠苗。
(2)成片林地结合造林、封育、改造、抚育等措施,促进本地植物群落自然更新演替,营造健康稳定的生态环境。
2.应结合功能特色和观赏要求进行郊野自然的植物配置,鼓励营造近自然、复层混交植物群落。
(1)城市型公园宜营造景观效果好的乔灌草复层群落,选用树干通直、冠大荫浓的乡土大乔木,配合低矮灌木和宿根花卉。采用自然式与规则式结合的种植方式,打造三季有花、四季长青的郊野风光。
(2)郊野型公园宜营造生态健康的近自然植物群落,结合整体林相改造和本地植物群落的保育恢复。采用自然式种植方式,打造乡土自然、层次丰富的郊野植物生境。
(3)生态涵养型公园重点进行植物群落优化及保育,在现有林地的基础上补植长寿乡土树种或北京适生植物品种,营造粗放、乡野的植物生境。
3.植物群落构建应考虑树种比例及种类搭配,具体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成林后高大乔木的覆盖面积应达到70%以上,乡土树种比例不低于80%。
(2)植物种类不得少于50种(不含时令花卉),主要乔木树种不得少于20种,花灌木不少于30种。
(3)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的株树比为1:2至1:3。
(4)林荫路建设宜选择树干通直、冠大荫浓、分枝点高、可赏花观叶、少花粉无飞絮的大乔木,下层植物以乡土宿根花卉搭配低矮灌木为主,营建视线通透、色彩丰富、季相分明的植物景观。
5.郊野型和生态涵养型公园应科学划定生态自然带,原则上面积不小于公园面积的10%,植物配置结合本杰士堆、小微湿地、生境岛等方式创造良好的动植物栖息环境。
6.林地周边符合条件的可开展作物种植示范,采用"林田融合"模式生产作物、蔬菜,营造林田相协调的自然郊野风貌。
第十一条交通组织与园路
1.外部交通及出入口设置宜根据公园周边规划、人流方向及公园内部布局要求,确定主、次专用出入口。入口需设置相应的服务建筑、集散广场、停车场,游人集中的场地应与主园路顺畅连接,便于集散。
2.园内交通组织方式及交通设施应充分利用现状道路集约布局。
(1)使用强度较高的生产生活、后勤交通道路应与主要游线分开。
(2)公园地块被市政道路分割或分期实施时,地块内需组织相对完整的道路系统。
(3)主要功能区的主路应在地块内环通。
3.园内交通方式应提供漫步、跑步、骑行等多种交通方式,电瓶车、自行车可设置专用道路,与人行道路、后勤及管理人员使用道路分开或并行,避免相互干扰。
4.应根据游人规模、人流方向进行园路分级,合理布置主路、支路、小路,城市型公园和郊野型公园分级明显,生态涵养型公园弱化道路分级。
(1)主路宽度不宜超过5m,且有行车功能,大型作业车辆需要通过的区域可适当放宽,可设置电瓶车、自行车驿站。
(2)支路宽度不宜超过3m,可适当考虑非机动车通行。
(3)小路宽度不宜超过2m,满足行人通行需求。
5.路网密度应综合考虑公园游人量、相关规范要求及公园现状情况设置。
(1)城市型公园路网密度参考GB 51192《公园设计规范》进行配置,宜为160m/hm2-300m/hm2。
(2)郊野型公园路网密度适当降低,建议不超过150m/hm2。
(3)生态涵养型公园建议路网密度不超过130m/hm2。以现状道路为基础设置必要线路,可在游人自发踩踏出的土路上新增园路,满足徒步宽度需求即可。
6.园内林荫路建设比例宜占主路、支路的80%以上,绿化覆盖率不宜小于90%,特别是向阳侧应充分考虑遮荫效果。现状不符合林荫路比例要求的公园和不符合绿化覆盖率要求的道路,宜参考植物选择要求补植分枝点高、景观效果好的乡土植物进行改造提升。
第十二条铺装、桥梁及停车场
1.铺装材料主要用于园内场地及道路,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或就地选择乡土材料,在特殊区域应符合以下规定:
(1)树木成年期根系伸展范围内的地面应采用透气、透水性铺装,车行道路、停车场的铺装材料同时考虑抗变形、承压及透水能力。
(2)重要节点处可适当采取色彩明亮、设计精细的铺装,其中儿童活动场地宜选择铺设平坦且有趣味的材料,避免锐利的路缘石。
(3)滨水场地可采用耐水湿、抗变形能力强的材料。
2.桥梁、景观园桥等设施宜与郊野风貌相协调,选取低成本材料,使造型融于环境,同时满足通行及景观需求。
(1)桥梁上可通行车辆,设计应符合行业标准CJJ 11《城市桥梁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2)景观园桥不可通行车辆,造型设计应与环境融合,安全设计应保障桥面荷载符合桥面均布荷载4.5KN/㎡取值。桥下净空应考虑桥下通车、排洪需求,管线通过园桥时应考虑管道的隐蔽、安全和维修等问题。
3.停车场宜针对公园类型及不同停车需求进行设置,包括集中停车场及临时停车场。
(1)在公园的主次入口处设置集中停车场,高峰时段可借用园外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在园内必要区域可设置林下停车区,其中集中停车场的车位数根据公园占地面积测算(附件4)。
(2)集中停车场的出入口应与市政道路相接,根据人流方向合理分散布置机动和非机动停车设施。建设形式宜采用生态停车场,遮荫面积不宜小于停车场面积的30%,植物栽植需保障司机视线通透,铺装宜选择低成本耐用材料。
4.林下停车区是除了与市政道路相接的集中停车场之外,针对郊野型公园及生态涵养型公园设置,用于控制停车场规模的区域。
(1)在园内机动车可达的主要游览区或游憩场地附近,可设置林下停车区满足停车需求,
(2)每个林下停车区面积不宜超过1hm2,其车位数不计入停车场指标中。
(3)林下停车区附近游人相对集中的区域,可适当建设公厕、垃圾桶等设施,并保证机动车通道与非机动车道及步行道分流,互不干扰。
第十三条建筑物与构筑物
1.建筑应结合所在功能分区和游人游憩需求合理设置,其位置、规模、使用功能、造型风格、材料、色彩应统筹考虑:
(1)公共建筑设施应综合考虑公园内生产、生活和观光需求,按照集中、集约、节约原则统筹用地布局,可在公园不同分区布置建筑组团,完善基本服务功能。
(2)建筑高度和体量控制宜遵循不破坏景观环境的基本原则,建筑高度严格限定在2层以下,建筑檐口高度不应大于8m,宜以单体面积200m2以下的小体量建筑为主。
(3)建筑功能宜与公园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和分区特色相匹配,除了服务咨询、售卖等功能外,可结合科普、展览等进行建筑功能布置。
(4)建筑风格应融入公园整体景观风貌,老旧建筑宜结合外立面改造,在原有基础上通过外挂等方式更新建筑外观。
(5)建筑材料宜采用低碳环保材料,提倡使用木材、竹材等可再生材料。
2.构筑物体量和形式应服从功能和景观需要,雕塑、花架、喷泉、假山、塑石、栏杆、汀步、景门、景墙等景观小品应与公园整体风貌协调,体量、空间组合、材料、色彩、功能应与公园所在区域相统一。
3.对于选址不当、利用率低的建筑和景观小品应及时调整,可结合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进行更新,满足游人游憩需求。
第十四条场地及设施
1. 活动场地应具有方便游人休憩、活动、集散等功能。
(1)游憩活动场地应与公园功能布局相统一,合理设置休闲广场、亭、廊、景墙、避雨棚、座椅、木平台、木栈道、雕塑、儿童活动设施、科普教育设施等,鼓励使用循环再生材料。
(2)运动健身场地应设置在地势平坦开阔、方便游人到达的区域,可结合休闲广场、体育运动场、健身设施集中布置,可设置七人、五人足球场等非标准化运动场地以及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场地朝向及植物配置需考虑避免太阳直射。
(3)大于100hm2的公园可在休闲游憩区外独立设置宠物休闲区,面积宜在2-5hm2,市民携宠物入园,应持有养犬登记证或动物健康免疫证。
2.公园设施宜结合公园类型和功能有侧重地进行布置。
3.游憩类设施是指为满足游人游览观光、娱乐活动、休憩放松等需求的设施。
(1)休闲座椅宜布置在有树荫的区域,容纳量按游人容量的10%-20%设置,考虑游人需求合理分布。休息座椅旁应设置轮椅停留位置,数量不应小于休息座椅的10%。
(2)合理设置亭廊棚架等设施,风格应与公园整体风貌协调,鼓励使用再生材料进行建设。
(3)儿童活动设施的造型、色彩宜符合儿童心理特点,幼儿和学龄儿童使用的活动设施应分别设置。
(4)运动健身设施应结合休闲广场、运动场地集中布置,宜能够满足市民开展休闲健身、户外运动、拓展训练等活动,尺度与使用人群的人体尺度相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GB/T 34290《公共体育设施室外健身设施的配置与管理》规定。具备条件的公园可设置健身步道,步道由道路本体、标识系统和服务设施组成。宠物休闲区应结合实际功能需求,设置宠物饮水处、垃圾桶等必要的宠物游憩设施和卫生设施。
4.服务类设施是指服务于游人咨询、餐饮、交通、卫生等需求的设施。
(1)应在交通便利的位置设游客中心,结合出入口分散情况布置1处或多处。游客中心应提供信息咨询、医疗救护等基本服务,可根据公园实际情况配置餐饮、售卖租赁等服务功能。
(2)可在游人集中区域布置必要的餐饮、售卖点等设施,设施应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少配套管线投资,规模应与游人容量相符合。
(3)园区内应设置标识系统,造型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11926《公园设计规范》相关规定。
(4)垃圾箱设置应与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应放置在游人集中区域周边、主要道路沿线及公用休息座椅附近。公园陆地面积小于100hm2时,垃圾箱设置间隔距离宜在50m-100m之间;公园陆地面积大于100hm2时,垃圾箱设置间隔距离宜在100m-200m之间。
(5)公共厕所设置宜兼顾游客需求与环境限制,面积应小于200m2,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男女蹲位比例为1:1.5-2,厕所内应设置洗手池、扶手、面镜、防臭地漏等设施。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规定。
(6)自行车存放处应设置于公园内或出入口附近,不得占用入口内外广场,其用地面积应根据公园性质和游人容量确定。
5.人性化设施是指满足全年龄层人群和弱势群体的生理、心理需求,为各类人群提供人性化服务的设施。
(1)具有应急避险功能的区域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GB 51143《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导则》相关规定,根据服务范围、规模设置必须的饮水、厕所、医疗站、棚宿等设施。
(2)游憩和服务场所及建筑应设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在无障碍设施周边应设置无障碍标识。
(3)应设置适老化设施,充分考虑到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及行动特点进行设计,引入急救系统,设置安全扶手、临时休息点、助老通道、轮椅空间等设施。
(4)儿童使用的各种游戏健身设施应坚固、耐用,避免棱角。儿童活动的专用防护栏应采用防止攀爬的构造。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6.管理类设施是指承担公园生态环境、卫生、安全等管理功能的设施。
(1)垃圾处理设施应设置在不影响公园游览区景观处,靠近管理服务区或垃圾产量大的区域,与园外市政道路有独立出入口连接,设施规模应根据垃圾转运量确定。
(2)应设有警报器、火警电话标志等报警设施,以及治安监控系统、广播报警系统、治安亭、安全护栏等安保设施。
(3)核心区域的雨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渠),道路交叉口须预留雨水管接入井。地表径流雨水排入水系之前宜尽量利用洼地、池塘、水库等自然地形条件,采用渗蓄草沟、下凹绿地、雨水花园等设施拦截和净化。
第十五条给排水设施与供配电系统
1.给水管网布置和配套工程设计,应满足公园内灌溉、人工水体、喷泉水景、消防等用水需要。给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型器具,并配置必要的计量设备。
2.应建立完善的给排水基础设施,根据功能需求进行生活给水、消防给水、节水灌溉、污水排水、雨水控制利用和防涝系统设计。
3.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和经济损失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
(1)核心区域应急照明等用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其余用电均为三级负荷。
(2)照明灯具端供电电压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值的105%,同时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值的90%。正常使用时的电压损失应在允许范围之内,并考虑光源启动引起的电压损失。
4.照明类型应以功能照明为主,灯具应选用LED灯等高效率节能型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太阳能灯具。其中,生态涵养型公园以及公园中的一般区域,宜充分考虑照明对植物及周边环境的影响,适当减少景观照明和装饰性照明。
第十六条游憩与科普宣教体系
1.应利用人工和自然资源,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市民参与体验活动。休闲游憩区可结合公园特色,营建满足多元化游憩需求的服务设施和场地,方便市民开展游船、亲子体验、健身康养、户外运动、自然研学等活动。
2.应围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利用公园的自然和文化资源特色,开展符合大众文化游憩需求的节事、民俗、科普教育活动。
3.可在严格管理、合理设计、尊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动植物栖息地的基础上,适度开展环境教育、自然体验、科研观测、科普展示等活动。
4.应建立文字、图案等形式统一的标志、标牌和解说牌等科普宣教体系,宜使用环保再生材料,位置合理、图文清晰、科学规范、整洁美观,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实现绿色环保知识宣传、生态文明教育功能。
第十七条 智慧园林
1.构建智慧园林管理及服务系统,培训相关工作人进行公园的日常运营管理,对水、电、肥、卫生、安全、人力、台帐管理、统计,逐步实现公园信息的现代化、规范化管理。
2.精野结合建立植物监测、养护、预测系统,对核心区中游人集中区域的植物实行多方位、全天候监测管理;对一般区域的植物进行定期抚育,保持植物自然健康状态,保障基本无枯枝死树或病虫害,植物长势好。
3.应设置广播、导览、监控、照明等服务设施,设立音频、音像、牌示、多媒体或物品展示等形式的服务系统,为游人提供智慧化服务。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绿化养护管理
1.加强土壤管理,定期进行土壤监测,。
(1)核心区域可在春季、秋季修整树盘,适时松土,控制杂草,覆盖绿化剩余物覆盖物或种植地被植物,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土壤改良措施;
(2)一般区域可视立地条件及具体情况进行土壤修复;
(3) 城市型公园裸露地表应低于3%,郊野型公园裸露地表应低于5%,生态涵养型公园裸露地表应低于10%;
(4) 公园内产生的园林绿化废弃物原则上不得出园,要求"落叶化土、枯枝还田"。
2.根据园林树木生长需要、土壤肥力情况以及分级养护管理要求合理施肥,并定期进行土壤肥力监测。
(1)在树木体眠期以有机把为主,在树木生长季节可根据需要,进行土壤追肥或叶面喷肥;
(2)一般树木施肥以氮肥为主,豆科植物以磷肥为主,对生长较弱的树木要重点施用速效氮,针叶树宜施菌根肥;
(3)园林树木施肥量应根据树木大小、肥料种类及绿地土壤肥力状况而定;
(4)核心区域应视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及时施肥,一般每年施肥1-2次,并定期监测,可酌情追肥。
3.根据公园立地条件,因地制宜地实行科学的灌溉方式,积极推广利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设施。
(1)充分利用自然降水,加强集水和雨洪利用,提倡绿地灌溉使用再生水。使用再生水浇灌绿地时,水质必须符合园林植物灌溉水质要求,严格遵循《北京城市园林绿地使用再生水灌溉指导书》;
(2)公园内均应适时浇灌返青水和冻水,浇水要均匀,无遗漏。
(3)核心区域应遵循"不干不浇,浇则浇透"的原则,根据绿地条件、土壤墒情和植物需水特性适时浇灌。
4.绿隔地区公园的树木修剪要结合公园类型开展,做到因地制宜,因树修剪。
(1)应及时修剪、清理影响游人安全的枯枝、干拢枝;
(2)城市型公园树木的修剪以培育丰满、景观型树种为主。核心区域的树木结合实际情况每年修剪2-3次,确保园林树木正常生长,提高公园景观效果;绿篱修剪时应确保绿篱轮廓清晰,线条整齐,每年整形修剪不少于2次;
(3)郊野型和生态涵养型公园的树木大多以培育大高乔木为主,培育中央领导枝,修剪细弱枝、病虫枝。一般区域的树木无需进行修剪或结合实际情况每年修剪一次,促进林木健康生长,促进森林系统的自然更新。
5.有害生物防治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生物防治为主,化学防治为辅"的方针,科学、有针对性地进行养护管理;城市型公园确保植株受害率不高于3%,郊野型公园不高于8%,生态涵养型公园不高于10%。
(1)生物防治主要包括以微生物治虫、以虫治虫、以鸟治虫等,坚持以生物防治为主;
(2)物理防治主要包括饵料诱杀、灯光诱杀、截止上树、采摘卵块虫包等;
(3)化学防治注意应选用高效、低毒、无污染、对天敌较安全的药剂;
(4)公园内核心区域要定期开展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防控措施,做到园林树木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叶片上无虫粪、虫网等;
(5)公园内一般区域应定期监测,若有病虫害发生迹象,需要及时划分阻隔区和疫病区,对树木及运输工具进行严格检查,设置合理的免疫关卡。
6.坚持"林下不裸、野草不拔、有草不荒"的治理思路,科学做好地被种植和养护管理,坚持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的原则。
(1)鼓励自然地被,城市型公园允许人工种植的地被面积不高于地被总面积的50%,郊野型公园不高于30%,生态涵养型公园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
(2)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道路、河流两侧生态林裸露地,可栽种委陵菜、蛇梅、苜蓿、苔草、麦冬、马蔺、胡枝子等多年生草本或灌木;
(3)出现林地草荒时,可利用割草车、割草机等设备定期割除高于70cm的荒草,但割草高度须控制在距地面20-30cm。严禁拨草、贴地割草、燎荒烧草、使用除草剂或冬春季节旋耕。
7.林分过密,郁闭度达0.7以上、结构不合理的林分需开展林分结构调整,营建混交、复层、异龄、多功能的植物群落。参考《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平原生态林林分结构调整工作的意见》(京绿办发〔2020〕188号)执行。
(1)对现状长势良好、姿态优美的苗木予以保留,优先保留原生苗、全冠苗、天然萌生苗和长寿树种,间伐病弱木、干扰木。也可适当修剪冠幅过大植株,控制林分密度。
(2)对需要调整又具有培育价值的树木,需就近移植。移植时需考虑植后密度、种间适生结构,做到密度合理、异种补植、针阔混交、乔灌结合。
(3)保护原生地被,抚育萌生幼苗,补植食源、蜜源、蔓生植物,避免使用冷季型草,为小型野生动物及鸟类提供食源和栖息地,营建近自然林地。
(4)及时清理枯枝死树,将疏密移伐过程中产生的树干枝条用作围栏、栈道等设施的材料,适当建设本杰士堆、动物巢穴,为野生小动物和昆虫营造栖息环境。
第十九条 园容和卫生管理
1.环境卫生应做到干净整洁,定期检查,全园达到"六不见、八不乱",具体措施如下:
(1)六不见:不见瓜皮果壳烟头,不见各种废弃物,不见家禽家畜,不见随地吐痰及大小便,不见水面漂浮物,不见破损设施。
(2)八不乱:不乱搭乱建,不乱摆摊设点,不乱堆放建材杂物,不乱放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不乱设标牌,不乱张贴广告、标语,不乱拉绳挂物,不乱设各种不规格设施。
(3)公园核心区域环境卫生一天一查。
2.厕所开放时间应与公园开放时间一致,开园前应由专门人员负责检查监督,闭园后应定时清理,做到干净整洁,定期检查维修。
3.垃圾应进行分类,及时清运,具体措施如下:
(1)核心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处垃圾集中收集点,内含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它垃圾四类垃圾桶;其它区域可设置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两类垃圾桶。
(2)核心区域垃圾应日产日清。
(3)一般区域的枯枝落叶等自然生态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可就地处理。
4.园林废弃物不应出园,宜运到资源场站进行资源化利用,具体措施如下:
(1)树木枝桠经粉碎处理后作为公园区内裸露土壤的园林有机覆盖物使用。
(2)树叶、草尖、花等易降解的材料可直接堆肥,树木枝桠材经过两次粉碎处理后作为堆肥产品。
5.园内散落的坟头、坟地应生态化处理,利用植物等方式进行遮挡,弱化视觉效果,同时做到四禁止,即禁止添坟、禁止硬化、禁止摆花、禁止烧纸埋纸,祭祀品应随祭扫随带走。
第二十条生物多样性管理
1.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禁止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行为的发生,未经许可禁止采集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2)对公园内遇险的候鸟及其他野生动物、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采取临时拯救措施,及时对接相关部门。
(3)应对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生长环境开展日常保护与维护工作。
2.开展栖息地营造与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现行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2)应明确野生动物保护对象及重要栖息地、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等保护范围,有序开展栖息地修复、种群恢复、迁徙洄游通道保护等工作。
3.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根据现行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积极展开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2)注重配植食源、蜜源植物,适度留野,为野生动物提供食物、水源和隐蔽地。
4.开展生物监测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加强种类监测,包含野生鸟类种群及其他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等。
(2)应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监测档案,定期对其生活环境与生长条件进行监测、评估。
(3)应健全公园监测体系与上报制度,配合开展北京市候鸟监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环境影响报告等相关监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宠物管理
1.除导盲犬和肢体重残疾人携带扶助犬外,不应携带公园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宠物、家禽以及具有攻击性的犬、猫等动物入园。
2.宠物休闲区应标明开放时间,禁止将宠物携带至宠物休闲区以外的区域。
3.进入场地的宠物应持有养犬登记证及动物健康免疫证,携宠物人应按照规定为宠物佩戴牵引绳,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4.公园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宠物休闲区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设施管理
1.建筑及构筑物应保持外观整洁、功能完整,具体措施如下:
(1)园林建筑及构筑物应每周定期清洗除尘,做到外观整洁,构件和各项设施完好无损,室内陈设清洁、完好、合理。
(2)园林建筑应按照原有功能进行使用,不得改变原有功能,不得闲置或占为他用,不得将园林建筑用于宾馆、会所等违规功能。
2.游憩类设施应保证功能完好,及时查漏补缺、维修更新,具体措施如下:
(1)园路、广场、步级等基础游憩设施应一月一查,保持平整无凹陷、无积水,发现损坏及时报修,器材、座椅等易损设施应一周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或更换。
(2)游憩活动、运动健身、宠物休闲等场地设施应一周一查,保持设施功能完好。
3.服务类设施应保证布局清晰、信息明确、定期检查,具体措施如下:
(1)标识牌应一周一查,确保标识清洁、色彩常新、构件完整、指示清晰明显,发现损坏及时维修或更换。
(2)停车场、自行车存放处宜设有专人管理引导,疏导交通,避免事故。
4.应急避险、无障碍、适老化设施等人性化设施应一周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使用功能完好安全。
5.垃圾处理设施、广播及安保设施、雨水控制利用设施等管理类设施应一周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三条服务管理
1.出入口应配有简介及导览图,有条件的公园可配套设置电瓶车站等交通服务设施。交通工具宜采用清洁能源驱动,定期维护,确保安全、完好。
2.禁止吸烟,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应控制音量小于70分贝。
3.开展节事活动,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前报告拟举办的节事活动预案,预案内容应包含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参与者、经费来源及数量等。
第二十四条安全管理
1.应配备安全巡护员对公园内的设备与设施开展每日安全巡逻、每年检查维修工作,及时清除安全隐患,保证设备与设施安全,保障游客安全。
2.应构建安全预警控制体系,制定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节假日高峰管理、大型聚集活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3.公园应每年开展安全演练,自设主题。
4.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游客安全须知,规范游客游园行为,定期开展安全科普教育。
第二十五条智慧化管理
1.应对古树名木开展智慧化养护管理,实现土、肥、水自动化远程调控。
2.应对园内传统建筑、历史遗迹等建立电子档案。
3.应对出入口、停车场实行信息化管理,做好车辆登记与车位调控。
4.应加强智慧化管理平台的更新与维护。
5.应对管理人员开展数字化、智慧化办公管理培训。
第二十六条基础管理
1.应对公园建设过程、维护过程、古树名木、生态资源等内容进行分类建档。同时应设有专人管理档案信息,及时更新备份,确保所有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准确性,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应实行分级分类、清晰明确、严查严控的资金管理,资金必须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建立审核、责任机制。
3.应建立公园基础管理台账、年度管理计划台账、日常运营管理台账、设施和植物维护台账、应急管理台账、问题整改台账的六本台账管理制度。台账内容应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应建立并严格遵守完善的管理责任制度,具体措施如下:
(1)公园应建立完善的考勤管理制度、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学习制度、职工技术考核管理制度、公园绿化卫生管理制度、监督监管制度等。
(2)公园日常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给予适当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1.绿隔地区公园类型.wps
2.绿隔地区公园主要功能分区.wps
3.绿隔地区公园用地比例.wps
4.绿隔地区公园停车场指标.wps
5.绿隔地区公园设施设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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