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7号
当事人:花雷,男,1967年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门楼胡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花雷内幕交易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花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李某系北京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迅达)总经理,对该公司有决策权。2015年10月22日,李某与英国数据中心运营商Global Switch公司(以下简称GS)控股股东达成购买该公司51%股权的意向。2016年1月,李某成立苏州卿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卿峰)作为平台募集收购资金。2016年6月2日,李某与GS公司签订收购协议。2016年8月17日或18日,李某、沙钢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总裁聂某等人在上海聚餐时,聂某代表沙钢股份实际控制人沈某荣询问李某是否可以把德利迅达和苏州卿峰装入沙钢股份,李某表示同意。
2016年9月19日,沙钢股份发布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资产收购的重大事项,标的资产所属行业为IDC大数据”。10月19日,沙钢股份公告称“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收购事项已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1月19日,沙钢股份公告称“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为北京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卿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或控股权”。
我会认为,沙钢股份收购德利迅达和苏州卿峰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8月18日,内幕信息公开时间为2016年11月19日。李某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花雷内幕交易“沙钢股份”的情况
(一)花雷与李某联络的情况
李某在北京时常会去花雷经营的饭店吃饭,届时花雷会去陪同。李某与花雷在内幕信息形成至公开期间有通讯联络,其中2016年8月26日,李某主叫花雷通话。
(二)花雷利用其本人账户交易“沙钢股份”的情况
“花雷”证券账户2015年7月27日开立于安信证券北京复兴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由其本人控制使用。从开户至2016年8月28日,“花雷”账户累计转入资金190万元,2016年8月29日、9月2日、9月6日,花雷证券账户总计转入2,000万元,用于买入“沙钢股份”。2016年8月29日,“花雷”账户买入该股327,200股,买入金额5,464,240元;2016年9月2日,买入该股344,800股,买入金额5,500,800元;2016年9月6日,买入该股641,400股,买入金额9,992,910元;以上总计买入“沙钢股份”1,313,400股,买入金额20,957,950元。截至2018年12月5日,“花雷”账户未卖出“沙钢股份”,账面亏损,未取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相关的公司公告及文件、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询问笔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花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意见:第一,花雷非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也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花雷与李某联络属于日常生活中的普通行为,李某未向其泄露内幕信息,花雷也未从李某或他人处获悉内幕信息。第二,涉案交易不异常。一是花雷在2016年2月已经关注并买入“沙钢股份”,在同年8月该股价格涨幅近一倍时认为是买入时机,并结合股吧等公开信息及个人经验判断后买入。二是花雷的另一个证券账户在涉案交易前六个月有频繁交易,交易“沙钢股份”符合其以往股票交易习惯。第三,交易账面亏损且不具有主观恶性。
综上,当事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请求免予或从轻、减轻处罚。
我会认为:
第一,花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联络接触时点与其本人交易涉案股票时点高度关联。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8月18日,2016年8月26日下午16:06,李某主叫花雷进行了电话联络,在其后一个交易日,花雷开始大量买入“沙钢股份”。
第二,花雷交易“沙钢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一是从涉案账户资金变化情况来看,该账户在买入“沙钢股份”前半年内无交易,开户至2016年8月28日累计转入资金190万元,2016年8月29日、9月2日、9月6日总计转入资金2,000万元,账户资金异常放大。二是从交易金额来看,该账户2016年8月29日、9月2日、9月6日集中大量资金交易“沙钢股份”,买入该股数量为早先交易数量(2016年2月买入40,000股)的30余倍,单只股票买入金额较之其他股票交易明显放大。三是涉案股票持股集中度在停牌前高达约98%,与该账户其他时段的交易风格相比明显异常。
第三,花雷对其交易异常性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综上,花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其证券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构成内幕交易,我会对花雷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花雷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对花雷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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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花雷) https://m.huajiangbk.com/newsview1090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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