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植物检疫?
通俗地说,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有的称其为“危险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植物检疫是人类同自然界长期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为什么要进行植物检疫?
其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本地造成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于植物、植物产品贸易。其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保障。通过开展检疫,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产品安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广大未发生区的安全;通过开展发生区的防治杀灭,有效遏制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
第二,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安全的保障。近年来,植物检疫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检疫安全水平,确保出口农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突破了一些国家的检疫技术壁垒,确保了我国农产品的顺利出口。
第三,植物检疫是生态安全的保障。通过预防和控制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避免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未发生区植被的危害,减少了农药等的使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作用
三、植物检疫的范围是什么?
植物检疫的范围很宽,它包括“植物及植物产品”。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四、在达州市达川区行政区域内,植物检疫执法主体是谁?
在达州市达川区行政区域内,由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执行该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任务。
五、什么叫种子?
(一)狭义的种子,即植物学上的种子,是指种子植物所特有的由胚珠发育而成的繁殖器官,如大豆种子、黄瓜种子。
(二)广义的种子,即栽培学上的种子。虽然不同资料对它的称呼和描述有所不同,但实质是一致的。
1.《种子法》上称其为“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上称其为“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是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物、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子、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等材料。
3.《植物检疫条例》上称其为“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
4.有人称其为“种苗”。
六、生产、繁育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如何办理植物检疫手续?
1.向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申办《植物检疫登记证》;
2.选择生产、繁育基地的地址之前,应征求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的意见;
3.在生产期间向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申请产地检疫;
4.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产地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七、调运、经营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如何办理植物检疫手续?
1.经营单位或个人向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申办《植物检疫登记证》。
2.调入(包括携带、邮寄、托运等运送方式):
(1)从省外调入,需事先征得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同意,并申办《调运检疫要求书》;
(2)无论从省外和省内调入,都必须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3)调入后,调运单位或个人应向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可以进行复检。
3.调出(包括携带、邮寄、托运等运送方式):
在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填写《调运检疫申请书》,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八、试验、示范、推广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如何办理植物检疫手续?
试验、示范、推广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九、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1.未按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
3.未按照规定调运、承运(或收寄)、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4.违反规定,擅自开拆已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5.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的。
6.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7.其他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
十、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处罚措施主要有哪些?
对于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依法施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罚款:即给予违法当事人经济上的制裁,是植物检疫机构最常用的行政处罚形式。
2.没收非法所得:对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所得进行没收,可以是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没收。
3.责令赔偿损失:违法当事人给相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对违法当事人做出责令赔偿损失的行政处罚。
4.其他处罚: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可视情况予以封存、没收、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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